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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生活雜記
作者: 飛沫 日期: 2018.05.19  天氣:  心情:
故事一 
昨天去復健一下 碰上一個病人,他說他在科技廠做鐵工時候,場外的電箱爆炸
電流串流...造成他皮開肉綻 幾十萬高壓通過他身體 然後 他也失去了工作
送去醫院急救..經歷了很多次的手術植皮...休養 +他告了很多單位包括業主..
賠償了800萬 可是他已經用掉了500多萬醫藥費 現在?作清潔工 然後包點清潔
來做..他顏面跟手可以看出都有植皮..如果是女生 那該怎辦?我在想 幾乎要毀容
真的很可憐 有時候我門人生總是有很多意外發生... 只能自己多小心照顧好身體
也要小心職業傷害...很多東西都是不能隨便跟開玩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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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是二
學校出了一張公文提到 有人在辦公室 偷錄音 偷看人家賴 霸凌 威脅
結果這人?基本上是個女生..長期對自己同事做這些事情..很可悲..現在大家不想
跟她一起上班 因為聽說她跑去哭給長官看 哭給那些被她欺負錄音的人..人家
不忍心原諒她了 她卻去跟某個舉發她霸凌的人說 你看你跟主管說有什用 我還不是沒事
然後對著她大笑三聲哈哈哈...走了 現在換到我這邊 因為聽說女同事不想遇到她
不知道反省自己 很可悲...我認為這個同仁犯的除了妨害秘密罪 還有威脅 竊取個資
... 問題很多而學校不處分卻淪為一個藏汙納垢的地方..之前還有個同事被處分申誡
原因是他去拿學生東西 ...當職員可以去偷學生東西?當學校包庇 不願意認真思考跟面對
而最後可憐孩是學生...學生其實就像我門的家人....如果當職員本身都有問題 又該
如何去管理學生?


john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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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言論指涉的事實即使屬實而不構成誹謗,亦可能因涉及隱私而構成妨害秘密或侵害個資。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1.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2.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而依刑法第315條之2規定,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1項之行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2款之行為者,亦同。此外,委託他人從事妨害秘密行為者,如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亦構成共同正犯。因此,如某A教唆某B持某C所提供的竊錄器材,誘騙太陽花女王至旅館從事性交易而竊錄交易過程,則A、B、C均涉嫌觸犯妨害秘密罪。侵害隱私者,亦可能須依如前所述之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等規定須負擔民事責任,以及違反個資法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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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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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05-28 23:15
她, 40歲,桃園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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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05-27 10:18
他, 53歲,新竹市,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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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53歲,新竹市,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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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05-25 22:42
她, 40歲,桃園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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