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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律不外乎人情.許俊傑
作者: 鋼与鐵 日期: 2016.04.26  天氣:  心情:
【法律不外乎人情‧許俊傑之观点系列】
马来西亚《星洲日報》煙花歲月
2016-04-23/12:36
高級記者/观点作者:許俊傑。

說两個“法律不外乎人情”的故事:第一則;15歲女孩持刀闖入一名56歲男子的家,一刀刺進男子胸膛,刀子沒有插中要害,男子倒在血泊中痛苦呻吟,聞訊趕來的鄰居對女孩行兇動機感到費解,但女孩甚麼都沒說。

越來越多鄰居趕來了,女孩看見其中一名鄰居是她的親戚,她冷靜走過去給這名親戚一個擁抱,要她轉告母親,說她很愛很愛媽媽。

事發後,女孩向警方自首,英國警察錄供時問她為何要刺殺這名男子,她才向警方娓娓道來自己不堪的童年性侵遭遇。

原來,男子曾在女孩8歲時性侵她,不過當時男子沒有被送進監獄,法庭只是輕判他做社會服務。這個變態孌童者事後繼續騷擾女孩,周而復始,讓女孩惶惶不可終日,卻又沒有可以申訴的管道,甚至沒有人願意相信她的遭遇,為她提供應有的保護。

這些不公不義的遭遇,讓她再也忍無可忍,既然法律無法為弱女子提供應有的保護,她選擇非法正義去維護自己一生的權利。

事件帶上法庭,控方以男子不承認這些年一直對女孩糾纏不清為由,逼使女孩拿出證據。在法庭上,法官看著女孩,和她在8歲時被原告性侵的案件紀錄,心裡飛快閃過好多種判決念頭。

法官知道,這女孩選擇自己去刺殺這個變態男人,是因為男人沒有得到與他罪行相等的懲罰,還厚顏無恥繼續騷擾她,所以才會用暴力來尋求解決方法。女孩是性侵犯的受害者,法律不應把她送進監獄,法官宣判:女孩傷人罪名成立,不過由於未成年,加上考量到曾是性侵犯受害者,故不必服刑,以罰款取代。

休庭後,法官自掏腰包,支付所有的罰款。法律既然無法保護女孩,但至少還有良知的法官可以為一個性侵案女孩做點事。


第二則;木薯園經理把老奶奶告上法庭,因為老奶奶偷挖了他園子里的幾根木薯。

法官耐心聽著老奶奶的申訴,說她家裡非常貧窮,孫子病了也沒錢看病吃藥,她想出去乞討,半路經過木薯園,想著自己和孫兒都好久沒有吃東西了,於是彎腰潛過籬笆,挖了幾根木薯正打算趕回家蒸熟了讓孫子裹腹,一出來就被經理攔下了。

印尼法庭有非常嚴格的法律來對付偷竊犯,法官對老奶奶的際遇很是同情,但若對老奶奶法外開恩,恐怕會引發不良的後遺症,讓人對司法失去信心。

在宣判時,法官嘆了口氣,對老奶奶說:雖然你處境可憐,但我必須嚴守法律規定,判你偷竊罪名成立,罰款100萬印尼盾(約300令吉),若無法付款就以坐牢2年取代。

老奶奶聞訊後,哀傷的低頭哭泣。

這時,法官把帽子摘下,從錢包里掏出100萬盾放進去,接著對法庭所有聞判的人說:在公正的名義之下,我也要判處這裡的所有人有罪,罰款是每人5萬盾(約17令吉),因為在這個城市生活的你們,竟然讓一個人挨餓,以致她必須偷竊食物給她和孫兒吃。

法官的帽子在庭間傳遞,所有人都掏出5萬盾放進去,包括木薯園經理。

以上2則故事都是在網絡上傳閱多年的事跡,我多番查找發現有不同版本,卻也無法找到原始來源。姑且不論其真實性有待考證,我相信確實有善良又富有正義感的法官,會在審理弱勢者無辜犯罪的案例時,多加一份同理心,站在他們的立場上來思考,再三衡量後才下判決,往往都會有出人意料的判決,保護弱勢者應有的權益,而不是只會照本宣科的讓弱勢者受委屈,讓壞人揚長而去。

從為了自保而致傷性侵犯者的女孩,從饑餓難耐而偷挖木薯的老奶奶,還有更多發生在國內外的,因自衛自保而誤傷甚至誤殺匪徒竊賊的平民百姓,他們在法律面前如此卑微,本來應該保護人民性命財產安全的法律,在他們為了保護自己的家人財產而與匪徒對抗,一時情急錯手致死匪徒竊賊後,反而變成懲罰他們為自保而誤殺的工具。

在危急時刻,誰會去度量“我和壞人的武術基本差距”、“誰手上的武器比較大件比較銳利比較可能致命”、“我若打他會不會因力道太大而殺了他”這些唯有坐在冷氣房裡紙上談兵的書生之見?自衛是本能,怎麼為了保衛自己或家人的性命與財產安全而做出的自衛動作,卻會為自己惹來牢獄之災?怎麼現在總是有人替殺人犯求情,為死刑犯喊冤,誰來維護無辜受害者的人命與財產權益了?

作奸犯科者,或許有難言之隱,但這不能成為犯罪合法化的理由。任何闖空門行竊者,在美國“堡壘原則”(Castle Doctrine)下,屋主出於自衛而開鎗射殺竊賊,一般上是無罪的。

我不想大馬有這樣的原則,也不敢想像到時人人都以這個原則來殺人,那是對司法信心崩盤,民間濫用私刑的沒落年代,法官在審理為了自保而致死竊賊的案件上,真的必須法理兼具,不能讓壞人有個假印象,以為作奸犯科還會被法律保護,也不能讓受害者不敢自衛,看著匪徒搜家掠奪,只怕出手了會惹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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