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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後座強制繫安全帶(轉貼)
作者: ✿✿*小雪兒* ♥ ✿✿ 日期: 2012.08.18  天氣:  心情:
中華民國臺灣100年5月11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條文自中華民國臺灣101年02月1日施行,修正後內容如下: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提醒民眾,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應依規定繫安全帶;小型車附載幼童應安置於安全椅;汽車駕駛人不可將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應遵守規定,機車駕駛人或被載者應依規定戴安全帽。違反以上規定會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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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08-18 21:48
他, 43歲,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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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08-18 20:47
他, 55歲,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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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08-18 19:18
他, 33歲,歐洲,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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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08-18 19:14
他, 33歲,歐洲,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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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08-18 19:13
他, 39歲,台北市,建築營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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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08-18 18:56
他, 33歲,歐洲,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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