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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轉載警光 - Kill
作者: 比菲多 日期: 2010.10.27  天氣:  心情:
發表人 : 傷心

去年11月9日的晚上,台北市大直派出所備勤警員賴智彥接獲值班通知前往支援同仁載一名通緝犯就一去不復返了…,今年,7月5日台北地方法院宣判該名向警員剌殺23刀的兇嫌戴偉華判無期徒期,全案可上訴,而9月7日高等法院程序準備庭第二次結束,所以9月中旬就是高等法院的宣判日;以各位大概只是像看新聞一樣,看過待會就不記得了,然而在被害者的家屬中,則是深深烙印在心中無法抹滅的痛。

當時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內容,經刑事局鑑識中心及法醫,及兇嫌醫院精神鑑定報告,其它內容都支持兇嫌殺人罪部位成立(司法院網站可查詢閱覽判決書),我還記得這場悲劇剛開始時,法醫及檢察官解剖智彥的大體完後,法醫就說了,第一刀就已經沒有希望了,因為深度長達14公分,深及肺部,檢察官也說,該兇嫌手段太殘忍應求處死刑,但是,判決書到最後一段內容只寫了一句話,我真的不知道為什麼會寫這一段話?內容是:「經再三斟酌,當無剝奪生命之必要」就這一句話,推翻了法官自已判決書中前大半段支持殺人罪的內容,而判無期徒期,好!我也不知道法官的經驗法則觀念是從哪裡來的?是不是因為前一段時間人權團體提倡廢死刑的關係,還是第一審法官不想造孽,下不了手,讓死刑中找出一條可以讓殺警的兇嫌可以活下去的理由,無從可考,因為這是法官的自由心證。

到第二審,經過二次程序庭,最後一次法官光是聽兇嫌及辯護人辯護時間就佔開庭的時間三分之二,而法官只有向被害人的父親及檢察官問過一次「有無意見」接下來就結束了,而我只能說兇嫌的運氣真的很好,因為他的辯護律師答辯有技巧,而兇嫌在開庭時仍說他只有向警員剌三刀,又說警方之前有向他刑求,但前二點都不是重點,因為他最強調的,就是他有精神方向的疾病,這才是兇嫌的王牌,也是在開庭之前我覺得這是他最後的王牌,然而法官看過醫院報告及檢察官的報告皆認為當時兇嫌在剌殺警員時精神狀況尚未達到心神喪失,但開庭快要結束時,我看到三位法官認真的在聽辯護律師辯護程度,再加上審判長在問兇嫌:「你覺得要判幾年?」我心想,這法官的態度真耐人尋味?還有法官會問犯罪嫌疑人要判幾年?我真是搞不懂?法官在庭上也看到相關證物及資料,兇刀也被砍到變型了?第一審的法官判決已經是自打嘴巴了,該不會第二審的法官判決會出乎一般人的意料之外吧?我的心中說真的很坎坷不安,等到第二審開完庭後,被害者家屬向檢察官訴說我們的心聲時,我才了解,原來,社會的輿論壓力是有很大的效果,檢察官也表示很無奈,如果第二審判決與第一審相同時,那結果就差不多出來,因為上訴最高法院要「判決違背法令」,在沒有剛剛的情形下,實在很難再上訴,除非…需要社會大眾的輿論壓力,否則…結局就是這樣。

唉…說到這裡,警察工作的性質本來就是干涉人民,再加上有些警界的同仁素質欠缺在處理的過程中多少會產生爭執,所以民眾原本對於警察本來就沒有好感,再加上警界中封閉的文化,除了少部位心中真正有抱不平的警界及一般民眾會支持外,怎麼會得到像一般民眾受到判決落差太大時,群起抗憤的力量呢?

這就是基層警察的命!警察屬於公務員一環(最低層的公務員),警察不能組織工會,也不能以罷工來代替心中的抗議,死了一名警察,而且還是因公殉職,所換來的,只是一面國旗,今天公祭,明天忘記,日子一久誰還會記得你,而對殺警的兇嫌仍活的好好的,說不定,目前是無期徒刑,等到建國100年後全國大赦減刑,說不定,2012年後,換了大老闆,大赦,減刑,然後無期徒刑變成有期徒刑後只要那位殺警的兇嫌在獄中乖乖的,時間到了1/2時他就可以申請假釋,依目前監獄假釋的條件這麼寬鬆,獄中人滿為患,我看,殺警的兇嫌十幾年後就再回到社會,危害社會,因為他宛如不定時的炸彈一般,下一位什麼人會被他傷害或死亡,不知道?然而回頭來看,等到他又傷害下一位時,真不知道到時候當初審判一、二審的法官,作何感想?那在第一線真正有認真執勤維護社會治安的警察,又何嘗是否公平?每位警察自已也有家庭,有親人,如果判決真如上述結果,警察為何要認真?就算為國犧牲了,真正的兇嫌也不會得到應有的制裁,捐軀了也是自已倒楣,那不如平安過一天,領一天的薪水,平安渡過就好了,到時候社會治安又敗壞,也是全民共同承擔風險。

最後一點,從第一審開庭時到第二審開庭結束,中間足足有四次與那殺警的兇嫌見面,但是,他從來沒有當著被砍二十三刀死亡警員的父親,道過一次歉或說聲對不起,反而他看到他的辯護律師時,好像看到救星,一直向前道謝,這景象如何換作是家中曾經經歷過這種事情的被害者家屬眼中,換作是你,你作何感想?然而事情發生接下來辦完智彥的後事結束後,經過這麼多次開庭,台北市警察局的長官及智彥派出所的同仁,再也沒有現身過…應該是…希望是…工作忙錄關係無法現身,但真的是嗎?我想看的懂的人就看的懂了。

以上的言論,或許有些人會覺得在打這篇文章的人是在發牢騷,或許有少部份的人在深層的心中感觸良多,但我只是想陳述智彥這件悲痛的教訓,告訴現在目前仍在崗位執勤的警察們,警在明,敵在暗,希望無論剛畢業或者服務已久的警察,千萬要注意攔檢的對象,目前人權高漲的社會,執法當然更受到許多拘束,這是不可避免的趨勢,但部份人的外表是無法判斷是否為正常人,只能小心再小心,不要因為省麻煩而忽略基本的程序,不要因為對方暫時的配合而失去原本應有的警戒,真的希望不要再有一名警察出門執勤但卻永遠無法回家。

殺警判無期,是不是過ㄧ段時間又假釋,接著犯罪者便會認為殺人又不會死刑,對於警察的執法更可能會勇敢拒捕反抗,因為殺警還是可以出獄的,那執法之警察生命保障何在呢!這些可悲的法官啊,你們真的有尊重生命嗎?不要只是嘴巴說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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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10-29 11:19
她, 46歲,台中市,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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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10-29 11:10
她, 46歲,台中市,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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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10-29 10:42
她, 46歲,台中市,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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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10-27 23:21
她, 43歲,廣東省,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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