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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新聞:媽媽為何不救我?
作者: 紫瓔 日期: 2008.06.19  天氣:  心情:

女兒說:媽媽為何不救我?
看到這句,心很痛...

孩子可以說是自己的骨肉、寶貝
怎麼捨得被人傷害,
更沒想到有人更狠心
親手將女兒送入狼口

越來越多像這樣的社會新聞出現
有的是被自己的父親或親戚性侵
有的是被母親的同居人性侵
再怎麼說孩子身上流著和你相同的血液呀
你怎忍心如此傷害她.....

這些人真的該千刀萬剮不足惜呀!

http://1-apple.com.tw/index.cfm?Fuseaction=Article&Sec_ID=2&ShowDate=20080619&IssueID=20080619&art_id=30669540&NewsType=1&SubSec=6


【劉智維╱高雄報導】高雄縣一名狠母為討男友歡心,竟將年僅9歲的親生女兒獻給已婚男友逞獸慾,時間長達5年,她不但每次都在旁觀看,事後還向男友收取500元到1000元不等報酬,且逼女兒吃避孕藥。這名狠母前晚在高縣旗山鎮一產業道路,欲再度讓男友姦淫女兒時,被巡邏警員發現,才遭揭發。社工學者聽聞此事忍不住失控大罵:「叫這個男的去死!」且怒責狠母「簡直是禽獸!」


警方表示,逼女兒供男友姦淫的婦人(36歲)已離婚,育有兩名現年分僅16歲、14歲的女兒;婦人的陳姓男友(50歲,已婚)從事電腦維修工作。


巡邏警員機警救人
前晚八時許,旗山分局警備隊巡邏經過旗山鎮國道十號下方一處偏僻產業道路,發現一輛轎車停放路旁,警方表示,因當地時常有車床族出沒,「一開始以為又是車床族,還先用遠光燈示意,透過車窗看到有人慌張地穿起長褲。」警方等待約一分鐘後再上前盤查,赫然發現一名婦人穿著細肩帶背心坐在駕駛座,在後座的陳嫌和婦人的女兒則衣衫不整。
警方指出,少女身上穿著一件極不合身的長裙,「一看就知道是媽媽的裙子,慌亂中給女兒穿上的」,少女的內褲則已褪去,丟置在前方乘客座上。因狀況有異,警方不斷追問少女,但她始終低頭不語,陳嫌則向警方說:「她褲子沾到大便,且要下車尿尿,才會把內褲脫掉。」但警方認為這種說法太不合常理,將三人帶回調查。


母逼女兒吃避孕藥
就讀國中的14歲受害少女向警方表示,她自小學四年級起,就被母親的男友性侵,「一開始伯伯只用手指,到最後就整個(性器官)都放進來了。」她很害怕,更疑惑「為什麼媽媽不來救我?」但因少女母親平日管教嚴格,因此少女雖被長期欺辱,也不敢對外透露遭性侵經過。少女並表示,原本陳嫌也有意染指大她兩歲的姊姊,後來因過程中姊姊大叫,陳嫌才作罷,但警方仍將傳訊少女的姊姊,了解有無被侵犯。
警方調查,陳嫌過去五年中,每隔兩、三周就會要求女友帶小女兒出來,將車子開至偏僻地點,在車內性侵少女,事後會給女友500元至1000元不等。婦人擔心發育中的女兒懷孕,竟還要求女兒服避孕藥,以免醜聞東窗事發。
三人被查獲時均衣衫不整,警方一度懷疑婦人攜女與陳嫌玩3P,但三人否認。事跡敗露後,婦人只輕描淡寫地向警方稱:「一時糊塗才會鑄錯。」看不出情緒起伏;陳嫌則否認性侵少女。




學者:簡直是禽獸
警方偵訊後將少女送社會局安置,婦人及陳嫌則依《刑法》強制性交罪送辦。律師郭憲章表示,強制性交罪可處7年至20年徒刑,而婦人與被害少女為母女關係,卻配合陳嫌,被視為共同正犯,「可能會被求處比陳嫌更重的徒刑。」郭憲章提醒,被害人若於年幼時遭性侵,但當時未舉發,須在犯罪行為終了後30年內提出告訴,否則將失去法律追訴權。
大仁科技大學社工系教授黃玫瑰昨聞訊忍不住氣憤大罵:「叫這個男的去死!」對於婦人行徑,她沉痛地說:「為了自己的情感犧牲女兒,簡直是禽獸!」「太不應該,女兒竟變成賄賂男朋友的工具。」她提醒女性切莫姑息養奸,造成更多傷害。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表示,家庭性暴力的受害者常是「沒有嘴巴的孩子」,因為加害者就是最信賴的家人,導致他們無法向外界求援,這時只能仰賴鄰居、老師或親人等的通報。她特別讚揚發現此事的警員,「如果不是他們的機警,少女恐怕還活在悲慘的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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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8-06-19 21:59
她, 52歲,台北市,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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