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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不是冤家不聚頭
作者: 小火 日期: 2010.09.19  天氣:  心情:

明仔和蘭翠發生了一點誤會

感情衝動之餘,雙方都要求離婚

隔日一早

去戶政所在離婚証書上蓋完章之後

明仔直接去上班

蘭翠則回(家)整理行李

越想越氣之下,乾脆請搬家公司叫來大卡車

把電冰箱,電視,洗衣機,音響,甚至洋酒

擺設等值錢的家當,一起搬走了.

明仔回到家,驚慌失措報警

聰明的警察,根據線索細心調查

查出了搬家公司,找到了老板及搬運的捆工

最後把(小偷)蘭翠找來了

慶幸(破案)的明仔,趕到警察局

一進門,見到了正嚇的發抖的蘭翠說:(是妳!)

不過他一下子就明白了

(警察先生,原來是一場誤會,她是我太太啊!)

警察答道:(犯竊盜罪,根據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有配偶關係
          才可以算是告訴乃論,可是你們已經離了婚了
          只能把她交給法院提起公訴.)

明仔頓時呆住了,凝視眼前的蘭翠,那麼無助,著實值得憐憫.

再說,

那搬家公司的老闆,捆工一夥人,也憂心如焚,

無不以哀求的眼光望著明仔,其中一位幾乎要下跪的樣子

(先生,做做好事,你們.............可不可以再結婚一次?)

明仔皺了一下眉,再望一眼蘭翠

伊居然還是很值得疼愛的,

明仔腦海裡又浮起了往日兩人曾有過的恩愛情景.

於是,

兩口子又去了一趟公證處.



僅以此文獻給~~常常會有小爭吵的恩愛夫妻
離婚前三思四思伍思六思七思八思九思十思~~~千萬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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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0-09-22 04:01
她, 59歲,高雄市,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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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09-20 20:05
她, 54歲,高雄市,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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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09-20 18:15
她, 54歲,高雄市,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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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09-19 21:18
她, 97歲,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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