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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孤求敗:狗官霸凌害人命 的日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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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08/01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狗官霸凌害人命 日期: 2006.08.01  天氣:  心情:
怕妹妹被害死,防道德危險?

保險法第105條第1,2項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

X(:-L:-S
法警圍毆記者是現行犯,可予以逮捕

北檢十幾個法警圍毆一個記者,簡直像流氓行徑,也是現行犯,任何人都可以逮捕!記者可對流氓法警提出刑法的重傷未遂或傷害罪的告訴!

刑法第278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34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88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1.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2.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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