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小張每年為愛車繳交的強制險、任意險保費,少說也有2萬元,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能不能將這些支出列入2.4萬元的保費扣除額中抵稅?
台北市國稅局今(10)日表示,所得稅法只把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健保、勞保、農保、國保、軍公教保險及學生團體保險費,納入2.4萬元的列舉扣除範圍內。而強制險、任意險,或是其他責任險保費,則是為了不特定第三人所支付,與所得稅法規定不符,因此不能列入保費扣除額。 2010-11-10,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