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當初在法院購買拍賣的不動產,在拍賣公告上表明其上有不定期租約的存在,請問在購買以後可否終止租賃關係? 解答: 一、此問題乃典型的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關係,不過需進一步注意:在89年5月5日修法前後有不同適用,亦即民法第四二五條「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第二項是新法才加上去的) 二、所以由法院購得之不動產, 拍賣公告表明為不定期租約時,則需看原來的租約是定在89年5月5日之前或之後,若是之前則依舊法,所以即使不定期租約仍對你承買人依舊存在。不過還好是不定期租約,再依民法第四五○條當事人之間任何人都可隨時終止租約,只要終止前履行通知之義務即生終止效力。 三、反之若是之後則依新法,對承買人更有利,因為該不定期租約對承買人不生效力。民法第四二五條第二項「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四、而債權人承受時也是等於買受人地位所以比照上述之說明當然也可隨時終止租約。 作者:公司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