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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有感而發
作者: 小河 日期: 2015.06.01  天氣:  心情:

曾經何時……殺人成了發洩情緒、換吃牢飯的工具??應該很多人要問,臺灣的司法究竟怎麼了??刑法271條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是刑法中的重罪,但卻因為廢死團體一片撻伐,法官心證因此撼動,不敢輕易判死,導致有心人士大言不慚的說:殺一、二個人也不會死,更有越來越多的人崇拜(鄭捷),相繼效尤,法律是用來保護壞人的聲浪此起彼落,真的是這樣嗎??許多的社會新聞,媒體不斷斷章取義的放送,外加普羅大眾對法的薄弱,造成不當民粹影響法官心證,雖然憲法賦予法官獨立審判的權利,但是法官一樣是人,會受社會輿論的影響,會有民粹的壓力,如此……早就了目前的社會歪風,究竟責任歸屬於誰??不否認法界是有許多不知人間疾苦的恐龍法官,但用輿論民粹影響法官斷案的結果就是大家要的嗎??這是值得深思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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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5-06-02 08:33
他, 39歲,彰化縣,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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