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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婚姻子女法律
作者: 美美 日期: 2011.12.15  天氣:  心情:


婚姻子女法律


  • 協議離婚:
    民法第1049條。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判決離婚:
    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 重婚。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 有不治之惡疾。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 婚姻無效:
    民法第988條。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1. 不具備第982條之方式(結婚之形式要件)

    2. 違反第983條規定(須非一定之親屬)

    3. 違反第985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 離婚財產分配:
    民法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1.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2. 慰撫金



  • 爭取贍養費:
    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 申請家暴保護令:
    依家庭暴力防治條例法第9、12條。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

  • 爭取子女監護權:
    民法第1055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認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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