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務事-家庭暴力防治法與民事保護令制度 如果您不幸遭受家庭暴力,為了保護您和家人(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安全及權益,請撥113保護專線;情況緊急而有生命危險的顧慮時,請撥緊急救援電話110。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
(1)公布:87年6月24日,96年3月28日全案修正,97年1月9日、98年4月22日及同年月29日陸續部分修正。 (2)民事保護令全面施行:88年6月24日。 (3)立法目的:防治家庭暴力行為發生及保護被害人的權益。 (4)最重要特色:民事保護令制度。被害人自己或透過檢察官、警察局(分局)、派出所、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約束加害人的行為或命令他(她)必須遵守一些義務,保障自己及特定家庭成員(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安全。 (5)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http://dspc.moi.gov.tw) (6)各縣市主管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保護專線:113;男性關懷專線:0800-013-999;外籍配偶諮詢專線:0800-088-885;大溫暖福利關懷專線:1957) (7)各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提供的服務:24小時電話專線;24小時被害人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提供或轉介被害人心理輔導、經濟扶助、法律服務、就學業務、住宅輔導、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提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庇護安置;轉介被害人身心治療及諮商;轉介加害人處遇及追蹤輔導等和家庭暴力防治有關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