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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8/09/18的日記
作者:
~~俐伶~~
日期: 2008.09.18 天氣:
心情:
安寧病房和先天性疾病(投保後才發現的疾病),在新的保險規定中,必須給予醫療給付了!
【記者邱金蘭】
阿珍(化名)在83年投保終身防癌健康保險,92年3月經醫院診斷為「原發不明的惡性腫瘤」,之後陸續住院治療,都獲得保險公司理賠。
但92年11月開始,再向保險公司申請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理賠時,被保險公司以「無治療癌症」為由拒絕理賠。
保險公司認為,終身防癌健康險保單條款第16條約定,本契約各項保險金的給付,限於被保險人治療癌症,對於其他疾病或傷害所致的事故不負給付責任。
阿珍從92年11月後四度住進安寧病房,並未針對「癌症」治療,不在保單保障範圍,因此無法理賠。
壽險公會雖然曾在93年12月發函給各保險公司,若保戶屬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3條第1款的癌末病患,並入住符合安寧病房設置標準醫院所設的安寧病房,保險公司應給付。
保發中心調處認為,阿珍從92年11月住進安寧病房所採取的治療,都是癌症引起疼痛的治療方法之一,因此與終身防癌健康險保單條款第16條約定並沒有衝突,保險公司不應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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