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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綠巨人 vs 權利的認知基準
作者:
魔法師
日期: 2017.07.11 天氣:
心情:
看到一則新聞 李男帶老婆去換妻俱樂部.結果老婆另外找人外遇了.把他變綠巨人.
李男告上法院..結果二審法官判老婆與小王(本案中是小蔡)無罪
.
當然.於情於理.他活該
可是.就法來說.法官這樣判讓我覺得怪怪的
.
法官的理由是 李男已經縱容配偶和別人發生性關係.已喪失配偶權
可是這種邏輯怪怪的
.
依照這種邏輯..會有幾種狀況.例如:
小陳帶了一群朋友.讓他們在自己個牆上塗鴉..某天.這群朋友找了別人.在他的牆上塗鴉了.
法官會認定 小陳"已經縱容別人塗鴉.已經喪失權利.已無維持牆面整潔的意思".所以朋友塗鴉無罪
.
又或者 當某人自殺多次未果.某天被謀殺了.法官可以據此認定 死者已無維持生命的意願.殺人者無罪
甚至 強暴妓女的.偷窺內衣模特的.都無罪 ?
.
可以這樣嗎 ? 法律該維護的權利是什麼呢 ?
是基於一般認知下的權利呢 還是基於當事人自己的認知與表現呢 ?
.
法律到底是 我預設你想活 你不想戴綠帽 所以違反這些權利的.有罪
或者法律是 我預設你想活 你不想戴綠帽 .但是當你表現出不想要這些權利的時候.別人侵犯這些權利無罪 ?
http://news.tvbs.com.tw/local/744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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