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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通姦應否除罪化?
作者: 濤哥 日期: 2012.08.12  天氣:  心情:

  壹、通姦罪未除罪化的迷失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554號見解認為: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解釋)。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惟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是性行為之自由,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


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第三人間之性行為應為如何之限制,以及違反此項限制,應否以罪刑相加,各國國情不同,應由立法機關衡酌定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於通姦者、相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固對人民之性行為自由有所限制,惟此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為免此項限制過嚴,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通姦罪為告訴乃論,以及同條第二項經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對於通姦罪附加訴追條件,此乃立法者就婚姻家庭制度之維護與性行為自由間所為價值判斷,並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之空間,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尚無違背。


大法官認為婚姻係一夫一妻為營永久共同生活,並使雙方人格得以實現與發展之生活共同體。因婚姻而生之此種永久結合關係,不僅使夫妻在精神上、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並延伸為家庭與社會之基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以刑罰手段限制有配偶之人與第三人間之性行為自由,乃不得已之手段。然刑法所具一般預防功能,於信守夫妻忠誠義務使之成為社會生活之基本規範,進而增強人民對婚姻尊重之法意識,及維護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倫理價值,仍有其一定功效。立法機關就當前對夫妻忠誠義務所為評價於無違社會一般人通念,而人民遵守此項義務規範亦非不可期待之情況下,自得以刑罰手段達到預防通姦、維繫婚姻之立法目的。


雖然大法官用心良苦,但管見有不同想法:


一、環諸世界先進國家(德、日)均已將通姦罪除罪化,並非此行為值得保護,而是此行為以民事上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即可,通姦罪到底侵害配偶何法益?名譽權還是貞操權?這些均不是刑法應處罰的部分而是民事上損害賠償之部分,所以以各國國情不同,應由立法機關衡酌定之這理由硬是使人入罪,這對維持婚姻生活有何益處?只是增加更多離婚更加怨恨的怨偶。


二、國人均知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殺人者仍然眾多,是否有因刑罰而達到預防殺人的目的?因此要以通姦罪來預防男子出軌這根本是自欺欺人,在民事上請求巨額的慰撫金比起讓男子去關更能使其得到嚇阻的力量,有人人肉鹹鹹爛命一條寧願被關也不願賠錢,這對他有何預防之能事?


結論:因此管見認為通姦罪實不足加以刑事上處罰,在民事上加強通姦配偶之賠償金額即可。


資料來源:http://www.wretch.cc/blog/wchm/2017011


 


貳、離開心更寬 


  通姦是否應除罪化,在世界各國諸如美日德等先進國家均已無通姦罪責,然我國及南韓猶存有持肯定見解者,正為除罪他之修正而努力。


   最近韓國之知名女星因外遇問題,委請律師向憲法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審查有關通姦罪的法律是否違憲。律師在申請書中說,『通姦罪嚴重侵犯了以憲法為基礎的個人性愛自我決定權及隱私權,通姦罪應該是在民事法庭上處理的問題,不該由刑事法庭處理』。然其憲法法院之前審查三次裁定維持通姦法。尤其是該國法務部官員出席聽證時表示,有人主張法律不該干預夫妻的床第之事,『但如果我們容許夫妻有出軌的自由,勢必危及我們的性道德規範和作為社會基礎的一夫一妻制。』看起來該國仍保守傳統的性道德規範。


  個人承辦過男、女間之通姦案件,對於出軌另一半之行為,鮮少能諒解者,且每陷入被第三人破害家庭及夫妻情感的痛恨心情,更有懼怕多年夫妻的努力成果與財產,被侵奪的虞慮,通姦之被害人通常在忍耐、苦勸無效下,不得已著手抓姦,最後提出刑事告訴一途。固然,被害一方訴諸法律後,即有著撕破臉,不再復合的打算,但有者,在一方提起妨害家庭罪嫌之告訴後,外遇者方才分手,重回家庭者亦有之。此外,通姦者,尤其是男生,有時會要求大小通吃,亦不乏其人。通姦告訴後對家庭發展影響容有不同態樣,試想,此時如將通姦罪除罪化,則勢必讓外遇之雙方,更無懼憚,名目張膽往來;至於,民事賠償判決又何妨,只要身無分文,判決書形同廢紙,恐怕難以維繫傳統的家庭倫理,此在實為無受另一半通姦切身之痛者,所無法體會。


  然而,反觀究竟通姦罪是保護什麼法益,如果一個人已心不在配偶身邊,那麼即使天天回家相聚,又豈不是仇人相見,此種夫妻之虛名何足維持,此際,相信斷然採取『離開心更寬』的抉擇,遠比每日想著如何抓姦,必也告官而後快的好。通姦罪是否應除罪化,殊值探討。


資料來源:http://tw.myblog.yahoo.com/jw!uUFlECWBER4GInu1x7EBqYbPHS7P/article?mid=1563 


 


參、通姦不除罪,女人是大輸家 


    一名女子與丈夫之友人發生婚外情,演變成媒體大肆報導的「洗門風事件」,再次引起婦運領袖曾昭媛女士於貴刊發表〈回到婚姻本身解決吧〉一文,呼籲通姦除罪化(下稱曾文),主張應讓婚姻的種種問題脫離刑法的規範,讓民法去解決。筆者非常贊成通姦除罪化主張,唯對於十多年來婦運界提出的除罪化理由,有不同的看法。


    曾文所提的通姦除罪化理由,正是多年來婦運所主張的:發生外遇的往往是男人,而因為女人容易心軟不告丈夫,最常被告的往往是做為第三者的女性,造成女人處罰女人,男人完全沒有法律責任的結果,因而主張廢除具性別不平等效果的刑法規範。但,這樣的運動論述,多年來遭到大老婆們的反彈,認為廢除通姦罪不正好讓愛偷吃的男人更大搖大擺、稱心如意?婦運團體的苦心也被大老婆質疑為選邊站,替第三者的女人說話、而置大老婆的權益何顧?這樣的論述,面對了來自於女人自己內部極大的挑戰,因而使推動除罪化之路困難重重。


    所以,這樣的運動論述,其實只對了一半。依據筆者研究調查,在近幾年地方法院判決(研究範圍自一九九九年至二○○四年)總共一○五五件通姦罪判決中,第三者之女性被提起公訴(佔所有被告百分之三十一)和遭判刑的比例(百分之三十三)的確比丈夫被提起公訴(百分之二十五)和被判刑的比例(百分之十九)高;而在進入法院程序後,丈夫也有高達百分之五十可能會被太太撤銷告訴而得到法院的不受理判決,擺脫法律責任;相對的,第三者女性卻只有百分之三十一可能會受到同為女人的太太原諒並撤銷告訴。


    但令人驚訝的是,正如這次「洗門風事件」是一個已婚女性的外遇一樣,女性發生婚外情的案件越來越多,筆者發現,女性發生婚外情遭到丈夫告訴而進入法院程序的案件,與因丈夫發生婚外情的案件數目旗鼓相當,儘管太太提出告訴的案件仍佔所有案件之百分之五十三,卻也有百分之四十一的案件是由丈夫提出告訴的。而在這些女性婚外情的案件中,太太遭判刑的比例(佔所有被告百分之二十二)更高於前述在男性婚外情案件中犯通姦罪的丈夫,而在事後遭自己的丈夫撤銷告訴的可能性(百分之二十一),還比提出告訴的太太對丈夫和第三者女性之撤銷比例要低。依據這樣的研究結果,我們可以知道,隨著婦女進入職場和整體社會風氣開放等因素影響,女性發生婚外情的數量已後來居上,但因為台灣傳統上對於女人「紅杏出牆」的譴責要比男人的「拈花惹草」來的嚴厲,加上男人被戴綠帽顏面盡失,因此在女性婚外情的案件中,丈夫更容易訴諸法律報復出牆的妻子與男性第三者。


    如果加總女性第三者和婚外情妻子的數量,女人被提起公訴和受有罪判決的比例,都比男性(婚外情丈夫和男性第三者)來的高。因此曾文的話只說了一半,通姦罪受害者不僅只有女性第三者,尚包括作為妻子的女人。依據這樣的資料,筆者以為,婦運之通姦除罪化論述應該徹底檢討,不能光以保護女性第三者為訴求,還必須擴大到所有女人,畢竟,在這個問題上,女人才是最大的輸家。(作者官曉薇為美國賓州大學法學院博士候選人)


資料來源:http://www.wretch.cc/blog/woosean/899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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