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過分了!!
竟然弄一些"莫須有"的罪名給我!!
明明沒有的事硬是說成有...
http://www.i-part.com.tw/diary/diary_viewpage.php?o=391717&d=1191 <---他的日記
(他把日記刪了~我相簿內有證據!!) <---可點
而且我也沒有騙你錢!!
那都是笑話不是嗎!!
我身邊的人也有聽到好不好
況且我家也比你有錢
我何必去騙你的錢哩
不要愛不到就惱羞成怒好嗎!!
你年紀比我大~
怎會想法這樣壓
如此偏激~
我真的是招誰惹誰壓~無言ㄟ!!
你最好是給我一個合理的交代!!
不然根據刑法--公然侮辱,是指在「公開、公然」的場合下,也就是在眾人可以共同見聞的情況下,以非「事實」的不雅言語或是圖片、文字對受害者進行「精神上的損害與汙辱」。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 格權(名譽)。
我給你3天!!沒有道歉或是合理交代就等著收我存證信函
我們法律途徑解決!!
你的日記我有存下來了!!
*PS. MSN歷史訊息我PO上來會開不起來~若要看得再跟我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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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毀謗很容易定罪的,而且追查起來很容易找到元兇.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凡po過必留下IP
只要我報案,若是警察不想接案子,故意說同名同姓的很多,讓我自動打退堂鼓,取消報案.如果我堅持要報案,案件轉到電信警察那,警察再找公寓調查出對方IP,再找電信業者提供IP使用者資料.很容易就可以找出元兇了.
愛情公寓是屬於公開的版面,所以在這PO毀謗他人的文章,就是已經達到毀謗罪的要件了,不管你有無刪除訊息,只要有證據你有PO過這毀謗的文章在公開的網路版面,那就是很明確的毀謗了.
網路是最容易留下證據的世界,有逛過哪IP位址就會留下紀錄,所以網路毀謗比真實世界的毀謗,更容易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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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此構成誹謗罪之前提要件必須是「意圖散佈於眾」,如果僅是單純與某人私下聊天談論批評時,尚不至於該當誹謗罪之刑責。
刑法第三百十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三百十四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又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七條規定: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人之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依據上開規定,若對方涉嫌誹謗罪,該罪係告訴乃論,您的告訴期間為六個月。實際上的舉證,包括通聯記錄、錄音或證人均可。然在方法,如本件已經由檢察官偵查,可向檢察官聲請調查通聯記錄,俾便做為證據。
1.刑事責任部分:按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以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實為構成要件;又按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成立公然侮辱罪。是以,該會員於網路上指稱您是「XX」云云,可視為「傳述足以毁損他人名譽之事實」及「於公開網域發表該等足以貶損您人格價值」之言論,足以構成前述誹謗或公然侮辱之要件。故就刑事部分而言,如您可舉證完成,則可向檢察官提出刑事告訴。
2.民事責任部分:按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準此,您亦可提起民事訴訟,向該會員就您精神上之痛苦請求給付慰撫金,並得請求諸如在網上刊當道歉啟示等之回復名譽之處分。
3.由於網路暱稱只是虛擬的名稱,為了提起訴訟,您應盡量蒐集該網友之人別辨識資料(例如:上站位址、來源、該會員的身份等),方有可究責的對象。且為了將來在訴訟上能夠舉證,建議您應盡量蒐集證據(例如:將網頁上留言、電郵等均應列印存證。)
網路謠言若已針對特定人指摘、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不實事項,也是觸犯刑法三百十條之妨害名譽罪,您可以下載或列印此些不實事項,向電信警察提出妨害名譽的告訴,追查是發話者的IP位址,查明發話者的身分,再依法訴追,維護權益。
指摘別人的論文是抄襲或是槍手代打的,也是對該著作者的名譽產生嚴重的傷害,除非他們拿出抄襲或代打的證據,否則也是該當妨害名譽罪的
此涉及誹謗罪嫌﹝妨害名譽﹞部分,請向電信警察提出報案,電信警察可由發信ip查出散佈者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