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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星Sa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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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節稅手冊★
作者:
流星Saint
日期: 2007.01.12 天氣:
心情:
最近突然想瞭解ㄉ
跟大家分享哩~~~︿︿
==========================================
一. 贈與財產給子女,夫妻應善用免稅贈與額
每個人每年贈與稅的免稅額度為100萬元,贈與期間是從年初的一月一日起,
計算至年底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只要是這段期間內有任何的贈與行為,都得依法申報。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六款規定,夫妻間贈與財產免稅,因此,
例如夫妻中妻沒有所得,夫可先將名下財產贈與一部分給妻,然後再由夫妻對外贈與
就可多一個免稅額了。所以,夫妻兩人贈與給子女,每年共有200萬元免稅贈與額。
二. 婚嫁贈與節省遺產稅及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七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
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子女嫁取時聘金和嫁妝的給付在一百萬元內,於贈與稅的解釋函中規定可以免課贈與稅,
而且這筆贈與和每年父母欲贈給子女的一百萬元免稅額不衝突,所以不管現金、首飾、動產
或不動產,若父母欲贈給子女時,不妨利用這一條免稅法令來節稅 。
三. 生前規劃贈與妻子財產
納稅義務人如果利用稅法規定,在「生前」將全部財產贈與給配偶,則不僅不用繳贈與稅,
財產也提前移轉到配偶名下,納稅義務人逝世後就無遺產可分配,也無遺產稅的問題,
但須注意一點,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贈與財產給配偶,若在贈與後二年內過世,
則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這些贈與財產仍須併入遺產,課一次遺產稅。
惟,配偶若本身亦有龐大之財產,且身體欠安,有可能較早過世,
贈與給配偶可能無法達成減稅之目的反而增加太太的遺產稅,所以在作租稅規劃時宜多方考量。
四. 保險給付的資金運用
依人壽保險規定,父母可以每年贈與子女之免稅額,以子女為要保人,購買保險,
此外,以子女為滿期金受益人,則該人壽保險滿期金也免課贈與稅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九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
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贈與總額。
五. 分年分次贈與財產
多活用分年分次贈與財產,因為贈與稅是累進課稅,稅率從6%到50%不等,
若可以分割的方式,把每年贈與額度控制在100萬元免稅額內,當然最好,
但如果沒辦法,最好也能分年贈與,把每年的贈與額度制在適用稅率較低的範圍內,
少繳些稅款。 農地分次贈與同一人免贈與稅。
六. 家族財產證券化
家族性企業的負責人,不一定都以不動產或現金贈與其下一代,其可以直接將財產證券化後
的公司股份,依免稅額以逐年分次的方式移轉給下一代,移轉費也可同時降低,
而企業的不動產仍以公司名義登記,間接也取得了不動產,而且移轉的是公司股份,
只要繳交證券交易稅即可,而不需繳交高稅率的土地增值稅。
七. 贈與子女未上市股票
如果你擁有未上市公司的股票,公司的業務經營非常賺錢,可以利用贈與免稅額贈送公司 股票給子女,
以達到分散所得降低所得稅的目的,同時並可早日將股權移轉給子女,以後股票的股利
或價差利益都歸於子女,且可避免將來被課徵遺產稅 。
八. 土地增值稅、契稅由受贈人繳納
法令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不動產贈與移轉所繳納之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得
自贈與總額中扣除。」由此可知,土地增值稅、契稅由受贈人支付,可節省贈與稅。
九. 生前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
都市計劃法第五十條之一: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
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十二款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供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
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不計入遺產總額。
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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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規劃範例
小玲欲依現有的房屋,每年贈與100萬元的免稅額給小孩,但經數年後又想換幢較大的房屋,把原已登記贈與的房屋出售。
小玲採用的方式即是逐年分次登記,在每年100萬元免稅額的範圍內,逐次將房子贈與給兒子,這種方式是合乎稅法規定的。至於將舊房屋賣掉,新買房子時,可以主張新房子的部分持分是兒子出售舊房子所得價金購買而得,同樣可以免繳贈與稅。不過超出舊房子所賣價金的部分,仍然要視同是父母對兒子的贈與,須繳交贈與稅。
納稅義務人更可利用年底和年初橫跨兩個年度(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及隔年一月一日起)辦理。否則贈與稅採累進稅率,贈與價值愈高就得被課以愈高的累進贈與稅率。
但是,小玲也可以先將超出兒子所賣價金部分的持分,先登記在自己名下,再以不超過每年100萬元免稅額的範圍內,逐年登記給兒子,這樣就符合免繳贈與稅的標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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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7-01-18 18:16
她, 39歲,新北市,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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