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屎殼郎的技術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何必重罰酒駕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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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何必重罰酒駕?
作者: Prinz 日期: 2013.06.18  天氣:  心情:
 
新法上路,加重酒駕的處罰,目的在遏制酒駕造成的交通事故。我對這件事有點想法。
加重處罰是否能降低酒駕的「意願」呢?從經濟學的角度,增加成本直接導致利潤降低,利潤降低使人降低行為的意願。「刑罰」是酒駕的「成本」,所以加重刑罰能降低酒駕的意願。
真是簡單啊!只需要控制一個變項就能產生不同的結果,完全符合理論預期。但有個前提必須先掌握,就是經濟學假設參與市場的是「理性人」,也就是能夠運用理性思維、合理判斷成本與利潤、並且追求利潤極大化的人。
例如我參加同事的婚宴,在酒席上喝得酩酊大醉。結束後,我走向停車場前開始做理性分析:
1.直接開車回家的方便,加上酒後高速奔馳的快感,減去三年有期徒刑與吊銷駕照的成本,有利潤A(無論正負)。
2.在計程車上可以打盹,加上平安返家,再減去路邊吹風等計程車的時間與車資、隔天回來取車的成本,有利潤B。
3.比較利潤A與利潤B,判定利潤A較大。
結論:選擇酒駕!
有趣吧?一個已經喝到把新娘子當作自己老婆亂親嘴的傢伙,居然能做理性判斷,讓酒駕的刑罰納入選擇的成本變項。
人的「非理性」早已成為現代經濟學的重要研究範圍,將許多以理性人為基礎的舊理論加以檢討、補充,甚至揚棄。著名的「黑天鵝理論」就是將心理學的研究成果加入經濟學,以解釋過去傳統學說無法解釋的奇特極端現象。
可能有人會想,加重刑罰並不是要影響酩酊大醉後的選擇,而是讓人一開始就決定不要開車去參加婚宴。那時還是清醒的,能夠理性的考慮刑罰成本,進而決定搭捷運或計程車前往;既然去的時候沒開車,回家時自然不會酒駕了。
這麼說就有趣了。意思是,原本舊法的刑度與罰款,會讓一個理性人認為酒駕的成本可以忍受?理性思考之後認為扣除這些成本,酒駕還能有利潤?
事實上,除了少數腦子壞掉的傢伙,或者爛命一條隨時死掉都無所謂的人渣,任何人都不會認為舊法的成本很低,或者酒醉時親自駕車能夠得到甚麼高利潤。你能想像嗎?某人在赴婚宴之前,以為酒駕只要判刑一年,覺得划得來,因此決定開車前往;但朋友告訴他:「現在已經改囉!要判三年。」於是他覺得成本太高,立刻決定與朋友一起搭計程車前往。很妙吧?
酒駕之所以無法有效遏制,顯然並不是因為成本太低的問題,很難想像加重刑罰會有甚麼效果。當一個人決定是否開車去喝酒的場合,他的確有成本考量,但那不是他唯一的考量。在理性的前面有許多非理性的因素干擾著,例如懶惰、怕麻煩、停路邊擔心車被偷、虛榮心(例如開名車載名模的情形)、對被抓的機率錯誤判斷、對駕駛技術過於自信、以為自己在眾人勸酒下還能堅持只喝一口………是這些因素讓他決定開車前往,而加重刑罰並不能消去這些因素。除非,加重刑罰只是一種「洩憤」,讓大家發洩對酒駕者的憎恨,並不是真的想降低酒駕肇事率。也許這才是野蠻群眾的真心話吧!
與其加重刑罰,我認為更好的做法是加強取締。當然,取締是事後的做法,無法有效降低酒駕率,但是能降低酒駕的「肇事率」。我們怕的不是一個人酒後駕車,而是酒駕撞死人不是嗎?
此外,對付人的非理性,往往必須從情感、情緒面著手,用各種潛意識的刺激、暗示、催眠、喧染等手法,在心理機制上影響人的非理性決策,這樣才能根本減少酒駕的動機。不過有一點很奇怪,既然政府認為在香菸包裝上,強制附加大面積的、強烈的、刺激負面情緒的警告標示,有助於減少吸菸人口,為何不在酒瓶上強制附加酒駕警語呢?這不是雙重標準嗎?
對於杜絕酒駕,我有個新穎的想法。由政府編列一筆預算,讓工研院研發一種裝置,可以自動測量駕駛座上的人的酒精濃度,一旦超過標準值,車子就熄火無法發動。等發明出來後,強制規定每輛汽車安裝,列為法定必要配備,擅自改動者處以重罰。這樣,從根本上杜絕酒駕肇事的可能性。
當然技術上一定有難度,否則這麼多聰明的科學家早就發明了,問題是政府有沒有預算去發展這種裝置?與其動用這麼多警力、加重刑罰的社會成本,不如移作研發經費,一勞永逸的解決問題。以現今的科技水平,我相信只要投入相當的資金與人力,發明這種裝置應該不是不可能的。
附帶一提,最近反酒駕已經有點神經病的趨勢,聽說還打算「連坐罰」,要處罰與酒駕同車者,以及賣酒的店家。這已經違反了「責任主義」的基本思想。一個進步的法治國家,目的與手段都是不能偏廢的;為達目的不擇手段是野蠻人的思維。試問,與酒駕者同車之人,可罰性在哪?因為你沒有阻止他開車嗎?因為你沒有幫他開車嗎?還是你不顧自身安危坐上這輛死亡飛車,罰你太白目?
罰店家就更離譜了。一個人要不要酒駕居然不是自己該負責的事,我賣酒給你就得幫你分擔一部分責任,這不是很荒謬嗎?因為你賣酒給他又不做點甚麼避免他酒駕,所以你該罰;這就像有人被強姦了先處罰受害人:因為妳穿著暴露又不做點甚麼防止被強姦,所以妳該罰。這種思維根本就是是非不明的混帳嘛!
責任主義的基本思想在於,一個人有自我決定權,能決定自己的行為,因此該負擔自己行為的後果。狗咬人,該罰飼主,是因為狗沒辦法依照法律去決定要不要咬人,所以飼主有義務控制自己的狗。同車者與店家,難道是酒駕者的「飼主」嗎?因為他無法決定要不要酒駕,因此同車者與店家有義務控制他嗎?如果這邏輯成立,有人殺人放火作姦犯科,是不是要處罰他的父母、老師、學長、配偶、單位領導、社區主委、管區警察,因為你們沒有管好他;甚至常上電視的名嘴也要處罰,因為你們沒有發揮勸人向善的功能才會導致他思想不正行為不端。一旦偏離責任主義就會產生荒唐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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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3-06-20 09:51
她, 99歲,非洲,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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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3-06-19 22:52
她, 93歲,台北市,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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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3-06-19 01:34
她, 40歲,彰化縣,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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