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重罰對酒駕無效,再補充一點。
酒駕入罪,是民國88年的事;在此之前,單純酒醉駕車是不犯罪的,除非另外構成其他公共危險罪,否則只有行政罰。
當年將酒駕「入罪化」(增訂刑法第185條之3),目的就是為了減少酒駕,但是酒駕減少了嗎?沒有,因此又修法將罪刑加重,分別在96年和100年加了兩次,今年是第三次加重。以下臚列刑法第185條之3歷次修法:
88年3月30日增訂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96年12月18日修正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100年11月8日修正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02年5月31日修正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普通酒駕從一年以下增加到二年以下;致死從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加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致重傷從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加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至於修法頻率:八年→四年→一年半。
這說明甚麼?像不像毒蟲嗑藥?隨著時間愈吸愈重,頻率愈來愈高,每次吸毒相隔時間愈來愈短。十分典型的成癮症狀。
那麼,這樣加重刑罰到底有沒有功效?毒蟲也該關心一下自己吸的毒品到底是不是假貨對吧?從法務部自己公布的統計資料,各地檢署歷年依刑法第185條之3偵辦的酒駕案件如下:
91年:36,065人
92年:30,790人
93年:37,195人
94年:40,666人
95年:46,681人
96年:57,135人
97年:58,939人
98年:64,412人
99年:67,433人
100年:73,504人
101年:71,007人
簡單算一下就知道,近十年來,酒駕案件平均每年增加百分之7.54(相當於中國大陸的GDP成長率年),也就是平均每年增加3,494.2人。我們很清楚看到,刑罰不斷加重,酒駕愈來愈多,嗑上癮的藥卻是無效的假貨。
可能有人會說,如果不是加重了刑罰,這十年的酒駕增長率一定會更高。要這麼說也無不可,只要有證據。例如有辦法計算出「假設沒修法加重刑責,年增長率會是這樣………」。然而這是不可能的。唯一的辦法就是廢掉這條法律,然後統計接下來十年的酒駕增長率,再比較廢法前十年的增長率(7.5% /年),看哪個較高。這方法理論上可行,實際上卻是笑話,政府不可能花十年時間去證明十年前的某項法律是否有效,即使這樣做的實證意義最大。
沒有實證的數據,憑的就是感覺了,「增加成本必能降低選擇意願」就是一種感覺。從以上的數字可以看出,即便不能斬釘截鐵地說刑罰對禁止酒駕無效,卻也看不出來有效,在有效無效存疑的情況下,群眾就憑感覺殺聲震天的要求重罰,政府也呼應群眾修法───管它有效無效,民眾要求照辦就對了。這讓我聞到濃濃的「寧可錯殺一百,不可錯放一人」的野蠻氣味。
有人對我說:「如果你看過酒駕肇事的受害人家屬,就不會反對重罰了。來不及看到孩子上小學的爸爸就這麼走了,留下悲慘無依的一家人;辛辛苦苦養大的孩子被人撞飛到二樓;加班到深夜的單親媽媽被酒店狂歡後的惡少撞飛,連停都不曾停一下………說甚麼重罰,根本就太輕了!這種人應該抓去槍斃!」
這種感覺應該大家都有吧?需要多年學習法律後才能產生這種感覺嗎?完全不必。如果法律的目的在於滿足這種感情或感覺,這個國家的大學就不必開設法律系了,由全民依照感覺制定法律、公家機關依照人民的感覺去執法就夠了,皆大歡喜。
不,連法律都可以免了。你想想,如果沒有法律制裁酒駕和過失致死,你就能接受「酒駕撞死人無罪」嗎?不能吧!如果有法官膽敢說:「因為沒有法律規定他有罪,所以即使酒駕撞死人,我也必須判他無罪。」你肯定把這隻恐龍拖到街上痛毆。
明白嗎?台灣人是不需要法律的,沒有法律,照樣能憑自己的感覺判斷一切,所以乾脆廢了吧!省得麻煩,我也不必讀書讀得那麼辛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