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濤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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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偷看別人手機入侵他人電腦的刑責
作者:
濤哥
日期: 2012.08.22 天氣:
心情:
很多人都以為沒關係,實際上則是已經犯法了
而且蠻嚴重,刑法、民法都有類似規定
http://jesus.110.com.tw/Law/Law_1_23.htm
其中,刑法修正後是指電腦等相關設備,即手機、PDA等都適用妨害電腦使用罪,
屬告訴乃論
入侵他人手機、電腦的部份是適用刑法358條,無
故入侵他人電腦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 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
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條保護法益係電腦之使用安全,如使用人能合理期 待其電腦具有高度之安全性,
而該安全性卻因為他人之無故入侵行為而遭受破壞,行為人即可能該當本罪。
使用人能合理期待其電腦具有高度安全性之情形可概分為 二:
一、設有保護措施:
使用人已為其電腦設有密碼
,或已安裝其他類似之保護措施,
上開密碼及保護措施原足以阻絕他人無故使用電腦,以確保電腦之安全性,
但卻因為行為人以盜取之密碼或破解保護措施之方法入侵,
此行為縱使未生實質損害
例如:行為人只把玩電腦一會兒即自行離去
該電腦之安全性亦已受到破壞與挑戰,行為人已該當本條之罪。
二、
系統漏洞:
使用人原能合理期待電腦係處於安全狀態(最常見之情形為網路上之電腦),
但卻因為他人無故利用系統之漏洞而遭到入侵,
此種情形雖然使用人未設有保護措施,但因為在正常使用情形下,
他人應該無法進入並使用其電腦,使用人因此得以合理期待其電腦之安全性,
如因行為人利用系統漏洞而遭到入侵,行為人亦可能該當本罪。
由上述分析可知,
本條適用之關鍵在於使用人對其電腦安全性是否能有合理之期待,
故如電腦未設有密碼,或雖設有密碼,
但使用人輸入密碼開機後因故離開時,卻未再設密碼
保護,
因而遭到他人輕而易舉地不必使用任何密碼或破解手法即得以無故使用其電腦,
此類情形原則上均不成立本罪。
另外,偷看人家手機裡的東西,犯了刑法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資料
除此之外還有民事責任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隱私
、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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