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誣告罪可分為普通誣告罪與特 別誣告罪兩種,一般人犯的是普通誣告 ,有關普通誣告罪的成立要件,依刑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可以歸 納成二點:第一. 要有使他人受刑事處 分或者懲戒處分的意圖:刑法所稱的意 圖,通常是指期望的意思,也就是犯罪 的目的。學說上稱為主觀的違法要件。 刑事處分指的是依據刑法或者特別刑法 給予處罰的意思。懲戒處分的對象,則 限於具有公務員身分的人,就是要公務 員受到公務員懲戒法所規定的懲戒處罰 而言。第二. 是向該管公務員誣告:所 謂該管公務員指的是具有主管這種事務 的公務員而言。在刑事處分方面,包括 具有偵查犯罪職掌的司法警察、司法警 察官,檢察官與擔任刑事自訴審判職務 的法官等是。在使公務員受到懲戒處分 方面,則包括被控告的公務員的主管長 官、上級有監督權的主管機關長官,具 對違法失職的公務員行使彈劾權的監察 院監察委員等是。至於誣告,是指虛構 事實主動提出申告的意思,如果是面對 該管的公務員的調查或者推問的時候, 造謊言扭曲事實,誣指某人涉嫌犯罪, 這種情形是不能成立誣告罪的。申告的 方法,包括告訴、告發、自訴、報告、 舉發等等,申告的具名是不是使用本人 名義,或者匿名,或者是假冒他人的名 義,均非所問。只要查出的證據可以認 定是某人所為,這人就得負起刑事責 任。如果是冒用他人的名義具狀來誣 告,另外還犯了偽造私文書的罪名,法 定本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算是 輕罪。刑法上的誣告罪,法定本刑為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不可以易科罰金的 有期徒刑,除非是能夠得到法院的同情 從輕發落,宣告緩刑。只要是受到有罪 的判決,都必須要進入監獄裡過蹲苦牢 的日子,真可以說害人不成反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