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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10/01/06的日記
作者: 天蠍 ☼ Tiffany 日期: 2010.01.06  天氣:  心情:
☞加重毀謗、公然污辱刑法告訴案件!

近來在網路上.或電子郵件上.公然侮辱毀謗我名譽網蟲
終於讓他吃上官司 牢獄之災 判處加重毀謗罪
並將提告加重毀謗罪 讓法律制裁他

二庭判決者 他終於也承認是他寄的毀謗信
人證 物證都已齊全 小人再也無法狡辯...

案件被告以電子郵件 不特定之人大量傳送毀謗之告訴人名譽,恐成立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毀謗罪。
刑法加重毀謗罪得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公然侮辱罪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指摘或傳述者,須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只要對他人之名譽足生損害。須有意圖散布於眾。
加重毀謗罪除前述之構成要件外,另有以散佈「文字」或者是「圖畫」者,其所犯的刑度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因其文字或圖畫較指摘、傳述之方式來得快速且流布較為廣泛,對他人之名譽毀損為更廣大之故。

讓我遺憾的,被告他顯然毫無悔意,至今沒有道歉沒有表示錯誤,對這種完全不知悔改,不認錯的小人,我也不想給被告機會,不再有庭外和解之機會了。

就讓法律來懲罰他吧。讓他留下前科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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