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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爛法律他媽的
作者: 日期: 2008.07.12  天氣:  心情:
今天阿爸被開了一張勸導單,
由於進港之後,大陸漁工必須
於四個小時內進入安置所,
如未遵守將開立勸導單,
三次者罰款。

我去查了一下法令,
大陸漁工真的不能在台灣有任何工作行為,
只能夠在海域境外12哩水域工作。

可是你想想,回來之後呢?
必須要補魚網,卸漁貨等事項,
一個法令綁的死死的,
進入台灣就去安置所等到漁港「當天」出海,
才能將人從安置所領回,
其他時間,大陸漁工只能夠呆在安置所,不能外出,
除非就醫,還限定4小時。

根據那些阿兵哥所言,
有人舉報才被開罰的,
可是我阿爸從頭到尾都認為是
他們故意找碴的,
不管如何,事情已經發生,
以後....真的麻煩了。 [(-*]

今天下午去錢櫃KTV唱歌,
又是鳥人奇霖生日,
都幾歲了還在過生日,會被別人笑低。

明天凌晨2點,換我去補大陸漁工的缺。

今天嬸嬸有回來,已經有問工作的事情,
希望有著落...秘書...我好像不適合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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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8-07-19 10:39
她, 47歲,南區,建築營造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8-07-13 13:42
她, 42歲,高雄市,製造/供應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8-07-14 00:22]:

可遇不可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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