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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星Sa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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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約交割★
作者:
流星Saint
日期: 2007.01.26 天氣:
心情:
很誇張
沒想到自己會犯下降子的錯誤
雖然差額很小,但還是差點造成違約交割
雖然營業員疏忽沒通知,但還是自己沒注意到
另外原來交易三日後扣款
是從下單的那一天就開始算第一天
從來沒碰過這個問題
還以為是交易後的第三天。。。
昨天下午四點
正在跟朋友悠閒地在陽明山看美景、喝下午茶
一通莫名的電話
證券商打來的
說我戶頭裡的錢不夠~(會不會太晚打,銀行都關門了>"<)
而且已經第三天~(我以為照著算才第二天)
然後叫我五點以前匯款~(我在陽明山裡面ㄋㄟ)
當下只有想到請媽咪幫忙~(當然是免不了一頓訓話 >"<)
還好最後四點四十分解決掉這個問題
整個很糟糕
一直以來都很努力避免自己的粗心
沒想到又搞了一個大TROUBLE
但事後聽說營業員會事前先告知
針對這一點我還不太能諒解。。。。。。整個有種想把她換掉的念頭。。。[:~]
不過不管怎樣,學了一次經驗
不能在犯第二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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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交割三年禁足 鬆綁
記者吳美燕/台北報導
為使我國證券市場符合富時指數(FTSE)國家分類中的已開發市場標準,櫃買中心上周五(2005/08/19)董事會通過修訂投資人發生違約交割三年內,不得在證券商開戶的規定,新規定修訂為發生違約交割後,如已償還債務並經證券經紀商通報櫃買中心或證交所結案者,可恢復其開戶買賣,相關徵信權利義務則回歸各證券商。
不久前,主管機關至海外推動富時指數調升我國證券市場為已開發市場時,外資曾建議放寬交易制度相關規定,除零股交易等外,違約交割也在其中。
櫃買中心總經理簡信男昨(2005/08/22)日說,依現行規定,投資人發生違約交割時,證券經紀商在三年內不得受理該投資人開戶買賣。但在修訂後,投資人發生違約交割,只要償還債務並經證券經紀商通報櫃買中心或證交所結案者,可恢復其開戶買賣。
【2005/08/2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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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國證券交易法規均未對違約交割行為科以刑責,唯獨我國反其道而行。
但是,只要不是鉅額違約交割的話,就不構成刑事案件。
鉅額是指500張以上的交易,所以60張還不構成鉅額違約。
所以我國證券交易法違約交割的定義是違反證券交易契約,因此屬於民事行為,並無刑事責任。
因此,只要民事合解後就可以解決,也不會在銀行的聯合徵信資料中出現你的資料,所以對你未來貸款不會造成影響。不過,在證交所方面,會被列為加強徵信對象。
而所謂的民事合解就是你要償清證券商的損失,
一般而言,就是買進賣出間的差價與交易稅。
還有,證券商方面有權力處分在你帳戶下的所有股票,
處分後,證券商也能將處分後之金額拿來彌補虧損的部分。
報了違約交割並不會收到法院的通知書,
可是,如果你與證券商方面的賠償問題沒有合解的話,
證券商方面可能會以詐欺罪向法院提起告訴,
其實如果金額不大的話,只要你有誠意解決就可終結,
而且證券商也會願意你用分期的方式來償還損失。
資料來源:雅虎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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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違約交割九千七百多萬元
猶記得先前有一篇文章「違約交割結案 准恢復買賣」 ,說的正是取消違約交割三年不得開戶的規定,只要把錢繳清,就可以再度買賣股票,果然一開放之後,就有人開始大玩這種無本生意,反正等老子有錢繳了之後,再把股票拿回來啊!
今天看到一個新聞「市場違約交割九千七百多萬元」,今天股市一跌就馬上有人不履行交割義務,違約交割這種情形在股價波動劇烈時較容易出現,當買進股票後,價格突然重挫,買方後悔不願交割;或是股價突然飆漲,賣方又抽手不願出售股票。
由於之前的嚴刑峻法,讓投資大眾不太敢違約交割,害怕三年內都不能再投資股市,現在一旦解除此緊箍咒之後,反正又不用怕退出市場,就乾脆賭下去了。
他們這些投機者並不是沒有錢,也不是窮人,他們想到的是,一旦決定買一家的股票,就預測它會上漲,沒想到股市一反轉,他們的股票價值馬上減少,這時候如果辦理交割,馬上就是損失一筆金額,不如不交割,等於先欠證券商一筆錢,然後把這些錢再投資到別的標的,等到股票價格回升,再去還清欠款就好了,馬上又可以重新交易,變成一條活龍。
台灣人是聰明的,法律一有漏洞,一定逃不過精明台灣人的法眼,絕對用力地給他鑽下去,我想這也是一種另類的台灣精神吧!
資料來源:天空部落 - 理財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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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日誌
2007.01.26 陽明山 - 朋友帶去的。忘記叫啥店名。景還滿不賴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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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7-01-26 14:51
他, 99歲,新北市,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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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7-01-26 10:25
她, 99歲,非洲,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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