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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執迷不悟
作者: bossk 日期: 2010.08.09  天氣:  心情:
link: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809/78/2aqix.html

國標男師瞞妻劈4女 簽下禁愛契約
自由 更新日期:"2010/08/09 04:11"

〔記者王定傳/台北報導〕50歲的國標舞老師朱志剛,跳起國標舞風度翩翩,吸引不少女子慕名「拜師學藝」,沒想到朱背著太太,接連與4名女學生、女舞師搞曖昧,其中一位程女不滿老師「劈腿」,要求簽「禁愛契約」,規定終生不得與張姓女學員作愛,未料卻傳出張女懷孕,程女憤而索賠「違約金」,板橋地院認定簽約時,張女早已懷孕,朱某不算違約,判程女敗訴。

法官未認定違公序良俗

此約限制當事人性自主及通訊自由,法官卻未認定違反公序良俗,為司法史上首例。

已婚的朱志剛育有3女,爆發師生戀後與妻離婚,他的女友之一、經營會計師事務所的程女表示,朱志剛是她的老師兼舞伴,朱志剛3年內向她借了401萬元,她還幫朱開舞蹈教室,朱某竟和她、妻子及葉姓舞蹈老師玩起「4人行」,因此於96年11月6日,要朱某離開,不能在這裡教舞。

程女感嘆說:「男女合跳國標舞,上半身分開、下半身緊貼,若一方有暗示,很容易把持不住。」但說歸說,2人仍有往來。97年1月,程女發現朱志剛又勾搭上另一位張姓女子,程女決定「用文字束縛朱某」,要朱志剛簽下45萬元抵免401萬元債務的和解書,附帶條件是朱志剛不能與張女交往,要專心對待她。但朱志剛要求公證「45 萬元即可和解」,其他不要訴諸文字,且表示會信守承諾「永不跟張女往來」。2人在友人見證下補簽「禁愛契約」但書。

程女說,後來發現朱志剛仍與張女聯繫,向法院提起「履行和解書」告訴。

但法官認定朱、張性行為應發生在補簽「禁愛契約」但書前,因此朱某不算違約,駁回告訴。

一紙合約雙方互告

朱某還趁勢告程女偽造文書,程女獲不起訴處分。程女並反控朱志剛誣告,法官認定,朱志剛當時拿尺劃掉但書第9條,卻沒注意到日期,難以採信,判朱志剛4個月徒刑。

程女聽聞判決後說:「老天有眼,還我清白。」她會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之訴,讓朱某吐出欠債;朱志剛則透過簡訊表示:「此案已上訴高等法院,案子尚未完結,且程女有恐嚇前科,請勿被利用。」

檢︰朱男女關係有夠複雜

處理朱志剛案的檢察官說,朱志剛的男女關係「有夠複雜」。據悉,朱志剛與程女交惡後,結識另一名為他開舞蹈教室的戴女,朱志剛告訴戴女:「已答應我太太,不再與人有男女關係,我要做正常人,請幫助我…我不再惹女人了…。」任職公職的戴女深信不疑,後來朱某向她借58萬元卻無力償還,只好把58萬元轉換成上課時數530小時,也簽訂「上課時不得把感情的事帶進教室」等協議書。

但朱志剛仍我行我素,戴女寫信警告朱某另名任教於實踐大學的陳姓女友,提醒不要被騙財失身,還寫:「在外面玩弄感情,年輕的、離婚的,他都要,我這個合夥人也是受害者…好好的舞蹈教室,開了一個色情場所…。」朱某為此控告戴女妨害信用,罪證不足獲不起訴,戴女反控朱某背信也獲不起訴,但戴女另向法院聲請清償債務,法官判朱某須清償63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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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這類的新聞己是多不勝數,為什麼還是有人[執迷不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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