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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 不可不知的過勞資訊
作者: ♥ 玩美 ♥ ☞ 薔 日期: 2011.11.18  天氣:  心情:






「過勞」定義明確 發病前難查症狀

原視 – 2011年11月12日 下午10:04 【Mulas/阿力夫】  
根據勞委會針對職業過勞促發的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甚至是死亡的相關定義顯示,根據勞委會針對職業過勞促發的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甚至是死亡的相關定義顯示,職業促發的疾病中,在腦血管疾病方面包括腦出血、腦梗塞、蜘蛛膜下腔出血、高血壓性腦病變;在心臟疾病方面,包括心肌梗塞、急性心臟衰竭、主動脈剝離、狹心症、嚴重心律不整、心臟停止、心因性猝死,雖然是在工作中發生這些狀況,卻還是需要符合工時相關規定。
在發病前1個月加班92小時,發病前二至六個月平均每月加班超過72小時,或是發病前6個月,平均每個月加班時數超過37小時,符合這些條件後,才會去考慮,這些狀況是不是造成這個疾病發病甚至死亡因素的百分之50以上,都符合這些條件之後,才能判斷是職業造成的腦血管或是心血管疾病,才能稱為過勞。
醫師表示,發生過勞死或是過勞引起的疾病,事先身體都不會有任何症狀,所以一般人要維持或是促進健康,最基本的一點就是要維持規律的生活習慣,三餐定時定量、而睡眠充足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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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容為電子新聞報導截取分享

很多人都擔心會不會過勞

而過勞的界定又區分的很細微

目前社會事件中最常看到的就是科技業~交通運輸業~

現在又有醫療服務業類似事件頻傳

過勞不是勞工或雇主誰說了算

是有一定的認定標準

而這些標準一般勞工根本就不知道或是不會在意

親愛的朋友們

適時的知道一些資訊還是必須的唷

希望本篇分享能帶給大家一些些小小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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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01-17 20:08
他, 41歲,台中市,流通/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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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12-11 23:43
他, 49歲,台中市,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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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12-08 17:48
他, 49歲,台中市,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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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12-07 20:08
他, 49歲,台中市,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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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12-06 18:49
他, 49歲,台中市,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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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12-02 19:21
他, 49歲,台中市,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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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11-30 18:22
他, 49歲,台中市,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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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11-30 15:32
他, 50歲,南投縣,農漁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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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11-30 15:15
他, 46歲,台中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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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11-29 00:01
他, 43歲,彰化縣,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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