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一起讀判決
107年10月18日,被告在吸毒後,發狂殺害母親,並將頭顱丟到社區中庭,經檢察官起訴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一審桃園地院判處無期徒刑,案件上訴二審後,高等法院10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2號認為被告殺人之時,不排除在卡西酮類物質作用最強之時,認為殺人當時屬於辨識能力欠缺,在今年8月25日依照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判決無罪,並將被告責付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檢察官對二審無罪判決提起上訴後,最高法院今天(9月29日)撤銷高院二審的無罪判決,將案件發回更審。由於原本的無罪判決已經被撤銷,高等法院合議庭要再次審查原本的一審的無期徒刑判決。
依照最高法院今天發出的新聞稿,撤銷二審無罪判決的理由包括四點:
第一,台大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跟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的函,都沒有說明被告是在什麼時候吸毒,二審判決也沒有認定被告何時吸毒。那怎麼可以只依據精神鑑定報告書、法醫研究所函,來判斷被告在殺人時,有可能處在毒品效用最強的期間?這件事情是可以傳喚鑑定機關的專業人士進行必要的說明釐清,或是再行鑑定,但原來的二審法院並沒有這樣做,就直接判斷被告殺人時,不排除在卡西酮類物質作用最強的期間,而認為殺人時辨識能力欠缺,並沒有完全盡到調查證據的職責、判決理由也不夠完備。
第二,關於原因自由行為部分,被告承認有吸毒,有位證人證稱被告吸毒後有言行異常的情形,以及精神鑑定報告都說被告使用多種毒品已經有好幾個月。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沒有考量這些證據資料,探究被告吸毒時,對他吸毒後可能在精神異常的情況,揮刀砍殺母親致死這件事情,有沒有預見的可能性。二審判決只有以被告過去的經歷,只有酒後鬧事或打人,就認為不構成刑法第19條第3項原因自由行為,這樣的推論過於草率。
第三,關於監護宣告這部分,原判決並沒有諭知監護宣告。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既然已經認為被告是多重毒品濫用,那麼影響被告最強的毒品,是不是經過觀察勒戒後,就沒有施用傾向?有沒有需要再度治療?這些都沒有二審判決中看到說明,也沒有找精神醫學專家鑑定。況且,而審判決一方面說沒有監護必要,但另外一方面又認為被告有藥癮或其他精神疾病,有防治必要,應由衛生機關評估、治療,這樣的論述前後是矛盾的。
第四,被告殺害母親的刀,是供犯罪所用之物,二審判決並沒有沒收。雖然被告無罪,但依照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本案被告經判決無罪,還是可以就兇刀單獨宣告沒收,但原判決沒有沒收,也沒有對此加以論述說明。
縱觀陳筱珮法官的歷年裁判,其認事用法能力似乎該送法官評鑑委員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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