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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9/04/13的日記
作者:
55
日期: 2009.04.13 天氣:
心情:
◤性自主除罪
該配套的是
性交易除罪
通姦除罪
該罰的是
非自主企業化性產業
違反性關係迴避原則
(醫生律師老師雇主)
妨礙性自主權
未成年性侵犯
所有的立法都是好意
但是執行態度和心態
還有私心和成見
最後總是會引向
完全錯誤的境地
比方說警察一向
吃定性產業並將
毒與賭視為禁臠
只有回到【根本法】
而不是【方便法】
方為
公平與自由的基石
~o)
◤雲門新家
~淡水藝術教育中心。
但這個方案必須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這個為企業商業性參與文化投資的法源為基礎,
極不合理,可以說是文化產業之恥。
我早說過了,那麼多蚊子館,和國寶團體之間,
為什麼不能有簡單的解決方案?
反向的BOT慨念,有那麼難嗎??
不在硬體不在軟體;
文化與藝術的投資,
【人】才是主體
我認為,就是給他們一個館,
以【雲門舞集】為名
給他們家、表演館、教學中心
同時
它更會是台灣文化的一個牌坊。
如【xx棒球場】
我們欠雲門的。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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