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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星Sa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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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夫妻共有房屋★
作者:
流星Saint
日期: 2007.02.03 天氣:
心情:
前幾天寫到好朋友一ㄍ令人心痛的遭遇
答應她幫她找相關資訊
結果一直到今天才有空。。。
也分享給大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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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的房產 雙方權利怎樣纔能得到保障
http://www.cnnb.com.cn 中國寧波網 2006-08-01 09:25:50
5年前,准備結婚的林先生和張小姐把各自的積蓄都拿出來,買下了汪弄小區的一套二手房作婚房用。但這個月月初,在張小姐不知情的情況下,林先生把房子給賣了!
據張小姐敘述,因為開公司資金不夠,林先生早在今年過完年後,就和她商量要把這套房子賣掉。由於當時他們新買的房子裝修纔剛剛結束,還不能馬上搬進去住,張小姐就沒同意。誰知這個月月初,林先生擅自做主把這套房子給賣了。
事情發生後,張小姐特地諮詢了一個律師朋友,想問一問她能不能通過法律途徑再把房子收回來?在得知張小姐家的這套房子,房產證上當初就只登記了林先生一個人的姓名後,朋友說,張小姐收回房子的可能性不大。
據這位律師介紹,寧波以前也曾有過類似訴訟,房產證上只登記了夫妻一方的名字,最終法院判決不予支持沒在房產證上登記姓名一方的主張。因為房屋權屬登記是法定要件,未經登記,就不能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效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即如果在房產證上登記過的一方要把房子賣給善意的第三者,並且雙方辦理了相應的權屬登記,則沒登記過的一方是沒有辦法對該第三人提出主張的。法院認為,房管部門根據房產證中產權人的記載情況,通過對相關資料的審查,給予辦理相應的過戶手續並無不當。
房管部門因此提醒市民,夫妻共有的房屋,夫妻雙方要想使自身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必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申領共有權證。
據房管部門介紹,房產共有權證分為兩種:一種是基於共同共有的權屬證書,共同共有是指基於共同關系,共同享有房屋的所有權,一般而言,是不分份額的共有;另一種是按份共有的權屬證書,各共有人按各自份額對房屋共享所有權。
那麼,如何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呢?首先,申領新建商品房的房產證或購買存量房時的產權申請,有份額約定的,房管部門依照書面約定的份額予以辦理共有權證,沒有份額約定的,視為共同共有。
其次,對已經以單個人名義申請並登記的,夫妻雙方可以持身份證、結婚證、房產證共同申請辦理加名手續,房管部門只收取相應工本費。但該套房屋必須未設定任何限制(即不可有查封、抵押、按揭等情形),並且雙方結婚證的日期在房產證的日期之前。
另外,對於購買的新建商品房,還可以申請辦理預售商品房購銷合同的加名手續,夫妻雙方也要到場,並帶好購房合同原件、結婚證、身份證、房產公司的同意證明。同樣,被查封、限制的房子不可辦理,而有抵押、按揭情況的房子則需要銀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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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ouse.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12:06 新浪房产
网友提问:问题1,如果在结婚前由丈夫买下房子,并且产权证上只写他一个人的名字,那么是不是就代表这个房子永远都属于仗夫一个人的财产?
问题2,如果在结婚后夫妻双方一起买下房子,但是产权证上只写丈夫一个的名字,这样是不是代表这个房子仍然是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问题3,如果在结婚前由丈夫买下房子,并且以丈夫的名义申请了公基金代款,结婚后妻子的公基金是否可以申请取用共同来供这套房子?
庄清忠律师回复:问题1,除非它是一次性付款,如果是贷款,结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银行贷款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2,如果在结婚后夫妻双方一起买下房子,但是产权证上只写丈夫一个的名字,这样是代表这个房子仍然是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问题3,如果在结婚前由丈夫买下房子,并且以丈夫的名义申请了公基金代款,结婚后妻子的公基金不可以申请取用共同来供这套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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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的法律或許不見得適用,再找找看台灣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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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小倆口購屋前停看聽─速解5大常見產權問題
資料來源:搞定買屋成家夢
撰文∕劉明佩
產權登記,對新婚夫妻來說,大多數都不知道該將房屋列在誰的名下比較好,若只列在某一方的名下,對於另一方來說好像少了一份保障。然而新聞又說一棟房子可以有2個以上的「共同所有人」,到底產權登記時要登記在一人的名下還是登記為兩人共有?另外還需要注意什麼地方呢?日後在買賣、租賃或是繼承上,會不會衍生出其他的問題?以下就5個最常見的問題,我們來談談兩人共有的房子,要如何釐清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1.愛他難道就一定要把房子登記在他的名下?
在民法上,房屋的所有權,一共分為兩種,一種是「單獨所有權」,另一種是「共有」。法律並沒有限制房屋所有人的人數多寡,以一般新婚夫妻來說,都可以自行衡量個人之利益,選擇登記為「單獨所有」或「多人共有」。但登記為多人共有時,法律關係比較複雜,而且容易產生糾紛,因此關於共有物的「使用」、「收益」及「處分」,法律對此都有所明文限制。不過,小倆口在共同買屋時,記得要先釐清這部分的權利區分,即使愛到濃時,也記得要以平等為原則,仔細考慮產權的區分,日後才不會後悔。
2.吵架時,可以將房屋分一半,不准對方跨越「楚河漢界」嗎?
新婚夫妻為了保障各自的權益,照法理上來說可以按「應有部分」登記為二人共有,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應有部分的比例應該按出資的比例訂定。事實上夫妻兩人都有使用房屋的權利,每個「分別共有人」,按自己應有的部分,對於共有物的「全部」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也就是說,不論是先生或是太太都可以使用、收益全部的房屋,而不只是特定部分。同時也都可以「自由處分」自己應有的部分,不必事先得到對方同意。所以,吵架的時候,可別以為自行將房屋劃分了「楚河漢界」就等同於劃分了產權,登記為共有的房屋,雙方都有權利使用全部的房屋喔。
3.分手時,對方可以故意出較高的價格讓與他的產權嗎?
若有一方想「出賣」或「出租」自己應有的部分,那麼其所簽署的「買賣」或「租賃」契約都會具有法定效力。但若是要「讓與」,則必須經過「登記」的程序,才能開始產生效力。因此在其中一方「出賣」自己的應有部分時,另一方可以用「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這就是共有人的「優先承買權」。但是如果有一方違反此項義務,所有權又已經移轉登記時,另一方只能請求損害賠償,不能提出買賣契約為無效的要求,或是請求塗銷登記。所以,出售一半產權的一方,是不可以用較高的價格給優先承購者,而出較低的價格給其他人的。
4.老婆想將多餘的房間出租,老公說不行時該怎麼辦?
如果沒有另訂契約,房屋在兩人共同管理之下,如果兩人對於房屋的「使用」、「收益」方法無法達成協議時,不能訴請法院裁判,只能「讓與」自己應有的部分,「退出共有關係」或「請求分割共有物」。簡單來說,如果老婆想要將房屋整間出租時,必須要在兩人皆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出租整間房子,或是只能出租自己應有的部分。
5.如果雙方各自有其繼承人,所繼承的權利會有所不同嗎?
至於「繼承」的部分,在將房屋登記為兩方「分別共有」的情況下,將來各自的繼承人所繼承的部分則是兩人「各自應有的部分」。同時依照土地法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共有人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權。」
因此在房屋登記上,在雙方繼承者行使權力時,必須受限於「應受他共有人應有部分」,意指在移交、轉賣該房屋權利,因該房屋屬於兩方所有物,任何一方行使變更該房屋,都必須經由另一方同意的受限下,其他部分與單獨繼承所有權的內容、性質及效力與單獨所有權皆無異。
關於共有的法律關係較為複雜,因為牽扯到共有物的「權利」及「義務」的「行使」與「負擔」,法律在這方面都有所規範,上述部分只是約略提及。如果夫妻有一方認為財產有共有的必要,則要區分「應有部分」與「房屋權利及義務」行使與負擔的不同,才能避免因此所衍生的法律行為是否有效及損害賠償等問題。
當愛已成往事,愛情的世界中以不再有他有你,任何東西都可以分成兩半帶走。但所居住的房子無法剖成兩半一人一邊,只好便利一點賣房子換現金,不僅省事便捷,又能揮別昨日種種,迎向下一個美好的愛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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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基本上,如果這個房子在單一人名下
同時買入或貸款皆由單一人支付
在法律上,是認為這房子是屬於這購買人的財產
(若有錯誤,極力希望給予指正!!!)
女兒沒有了,但起碼還有一棟房子。。。妳要繼續加油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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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日誌
2007.02.02 誠品信義店。難得機會可以跑去樓上拍照。很美喔!
(可惜反光太嚴重了,連偏光鏡也毫無用處。。。不然可以帶回一堆美美照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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