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印度,聯邦政府和州政府長期以來鼓勵私人公司參與土地發展和低成本房屋建造。例如,在Ahmedabad這個地區,民營建造商積極地參與低成本房屋的興建工程並且獲得當地政府的支持。這些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物色建屋地點;從Ahmedabad城市發展部門取得同意權;組織合作社團;在興建計畫完成後仍持續維修工作;從城市房屋發展協會(Housing and Urban Development Corporation)取得貸款援助。因為政府的協助和鼓勵,這個公司在Almedabad城市建造了許多低成本的房屋。
全球化和跨國企業的興起帶來了自願性合作在各式團體都很盛行,例如私人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集團、國際組織、國家組織和當地政府。例如,在2002年,Conrad N. Hilton基金會提供了近四千一百萬的典金給一個公營民營合夥關係(美國國際發展局、迦納政府、馬利政府、尼日政府)來提供飲用水和衛生設備給偏遠部落。這些公營民營合夥組織包含了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EL)、世界展望會(World Vision)、用水支援國際團體(WaterAid)、獅子會(the Lions Clubs International Foundation)、沙漠研究機構(the Desert Research Institute)、溫洛克國際非政府組織(Winrock International)、世界鹽素協議會(the World Chlorine Council)、康乃爾國際農業食物發展組織(Cornell University’s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Food, Agriculture and Development)。這些公營民營組織可以鑿建水源孔、發展另類水源和提供安全衛生設備給這三個國家超過五十萬的人民。
比爾與美琳達•蓋茨基金會(The Bill and Melinda Gates Foundation)捐了五千萬,而默克製藥公司(the Merck Corporation)則提供抗逆轉濾過性病毒(antiretroviral)的藥物、訂定計畫來幫助波紮那(Botswana)政府面對人體免疫缺乏病毒(HIV)相關疾病或其他健康議題。這個計畫主要用來改善HIV病患的健康照顧、進行醫療保健教育、義務諮商計畫、擴大肺結核病人或HIV病人醫健體制。這些計畫者也和全球保健署、私人基金會、私人部門或其他可能的贊助者來預防和治療HIV感染。比爾與美琳達•蓋茨基金會和默克製藥公司的積極態度也促使上海勃林格殿格翰藥業(Boehringer-Ingelheim Unilever)來提供額外的金融資源。
國際資本家喬治‧索羅斯基金會(George Soros)所資助的開放社會倡議會(The Open Society Institute Network)與世界衛生組織(WHO)合作來建立全球性的數據資料庫,使得在開發中、已開發國家的科學家能夠取得最新的科學期刊、資料庫、討論團體資訊和資金來源。在匈牙利的開放社會倡議會提供資金給當地政府主持的一項昂貴計畫,因為這項計畫可以比政府或國際援助機構提供更快速的資訊和幫助。
在許多開發中國家,政府將許多公共事業全部交移給非政府組織(NGOs),這些非政府組織能提供更高品質且更廣泛的服務。在過去十幾年,許多團體都參與了公益服務事業,例如合作企業、商業聯盟、婦幼團體或亞洲的宗教團體。非政府組織或宗教團體提供健康、教育或訓練計畫來彌補政府所提供的不足。
在英國的經驗讓政府知道如何幫助公營民營合夥企業有效地運作。政府必須保有挑選同具競爭性公司的責任;定義所選公司的公益服務項目;設定標準和輸出目標;保衛大眾利益。中央或地方政府必須有權來決定需要的服務項目和可取得的資金來源;訂定並監管安全、品質和表演標準;堅持維持標準和輸出目標。一位主管指出:"關於公營部門,改革通常必須包含從輸入為主的契約轉向為輸出為主的契約,這通常需要關於發展技術和指導方面的大量投資,相關法令的制定(例如,公營部門的合法權利和稅收)以及公共機構的改革來權衡事件的優先順序,提供資源和批准議事常規。"
從和公營民營合作企業的多方面合作,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 UNDP)指出,為了合作成功,中央和地方政府官員必須能夠採納傳統國營企業的新替代方案並且願意接受民營部門的參與。他們必須選擇有益於私人部門管理的適切方案,並妥善規劃這些方案以避免不適當的處理花費。因為公營民營合作企業的經營需要長期的時間,公營部門的強勢領導和政治承諾顯得更為重要。合夥關係要能有效運作必須要公營和民營部門要擁有”計畫冠軍”(Project Champions)來支撐組織並使其成長。如果政府部門和私人部門能夠互相受惠且互相信任,那麼這種合夥關係便能夠歷久不衰。
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 UNDP)指出投標、取得和契約過程不論在資金或運作上都必須健全、開放透明化和公平。若不遵守相關程序,政府可能會被控訴偏袒或貪污。此外,取得過程政府應遵守下列事項:
詳述協議中的最終目標和主要目標,並且避免過度的要求,如此一來可以給予私人部門更多彈性的空間來革新改革和管理。
確保私人合作夥伴可以獲得事實的補償或取得他們的智慧財產權。
由第三部門或自治的政府機構來監管企業運作過程。
當合約過期時,能夠再次商議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