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門科目叫「法理學」,學的是法律的條理、道理。它有點像邏輯學,但不是邏輯學;有人認為它是一門特殊邏輯學,就像物理學與核子物理學的關係,但我不認為這樣。不能因為法理學也要講究邏輯就把它當成一種特殊邏輯學,就像每一門自然科學都不能違反基本物理定律,但把生物學也說成一種特殊物理學就沒甚麼意義了。
法理學研究的是法律內在的道理,包括立法的技術、解釋和運用法律的方法等。由於法律的基礎是文字(成文)和語言(不成文),所以法理學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種對語言文字的講究;換言之,學習法理學也能同時提升語文能力,尤其是對文理的掌握力。
例如,解釋法律時有個規則叫作「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也就是雖然沒有明文把「排除其他的情形」寫出來,但我們可以「認出」它有這個意思。例如女廁所的門上只寫著「女廁」,並沒有寫「禁止男人進來上廁所」,也沒有寫「禁止女人進來打籃球」,但我們可以從一個「女」字就認出它要排除其他性別,從一個「廁」就認出它要排除其他使用方法。
從「女廁」兩個字可以看出能不能在裡面「補妝」嗎?「明示其一、排除其他」,既然寫了廁所當然是「只能」用來進行排泄行為,不可以用來補妝。但誰也不會對女孩子在洗手間補妝有意見,因為另有一條「不成文」規定是「女廁可以用來補妝、換衣服、交換八卦情報、嘔吐………」。換言之,「女廁」這兩個字是「成文」規定,「不可打籃球」是從文字上就能推論出來的,所以「不可打籃球」也是成文規定;但「可以補妝」無法從「女廁」兩個字推論出來,它是基於大眾的共識形成的「不成文」慣例。
然而,「明示其一、排出其他」這條規則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適用。比方說「圖書館內禁止吃零食、喝飲料」能不解釋為「只禁止」吃零食喝飲料,排除其他的「禁止」?我可不可以端一碗紅燒獅子頭進去吃?一定會被管理員轟出去吧。
我指著牌子說:「不是只寫著禁止吃零食喝飲料嗎?紅燒獅子頭應該不算零食也不算飲料吧!」
管理員冷冷回答:「你是白癡嗎?連零食都不准吃了,比零食味道濃一百倍的食物當然更不可以,還需要一一寫出來嗎?」
管理員運用的解釋方法是「舉輕以明重」,它和「明示其一、排除其他」的情形不同。那麼,我怎麼知道何時要用這個規則、何時用那個規則?必須進行「目的」的考察才能知道。
例如「女廁」的目的是甚麼?為何要標示「女廁」?顯然是因為必須防止男人跑進去,因為女孩子在男人附近如廁會害羞。如果這個目的是確定的,我們就可以用「明示其一、排出其他」的規則去排除「讓女生感到害羞的人」,所以如果有個「不男不女」的傢伙,他是「不男」,因此符合了「女廁」這兩個字的要求。你不能說他「不女」所以禁止他上女廁。
解釋法律絕不能離開「目的」的考察。
「圖書館內禁止吃零食、喝飲料」,目的是禁止妨礙他人閱讀或製造垃圾髒污。考察到這個目的,就能知道比吃零食喝飲料更妨礙他人的味道,當然也在禁止之列,這時就要運用「舉輕以明重」了。
另外還有「舉重以明輕」的法則,道理也一樣,只是相反。例如男朋友對女朋友說:「我願意為妳而死。」雖然他沒有明說願不願意為她在凌晨兩點跑十公里買個水煎包,但可以解釋為「我願意為妳死,以及任何比死輕微的事」,因此答案是肯定的。這就是「舉重以明輕」,前提同樣是必須進行「目的」考察。
「愛得愈深,願意犧牲更多;我願意為妳死,意味著我愛妳非常深」,這是男朋友那句話要表達的目的。不過考察的過程還是應該盡量精緻,例如要搞清楚對方說的「死」是啥意思。死有輕於鴻毛有重於泰山,萬一他說的死是輕於鴻毛的死,那麼比鴻毛重很多的「凌晨兩點跑十公里買水煎包」,恐怕就不在「願意」之列了。
無論「明示其一、排除其他」或「舉輕以明重」、「舉重以明輕」,都不是單純的邏輯問題,都必須進行「目的」考察。無論是法律還是一般生活上的日常用語,考察其目的都離不開對人或社會的觀察,牽涉到大量的「事實」問題。如果單純用邏輯去處理語言,「我願意為妳而死」這句話就完全無法解讀出其他任何意思───我可能願意或不願意為別人死,我可能願意或不願意為妳做比死更重或更輕的事,這些推論都與那句話不矛盾。「我願意為妳而死,但不願意為妳倒杯茶」,在邏輯上完全是可成立的。
所以我說法理學不是邏輯學,儘管它有時候用到邏輯法則。不只是法理學,一般語言也不能光靠邏輯去使用去理解。因為人的語言包含大量資訊,每個符號背後都可能有非常豐富的文化歷史內涵,人在使用語言的同時也是在接觸、理解這些文化內涵,因此語言具有相當不確定性、主觀性、暗示性。也因此,弦外之音、模稜兩可、傳送心意、舉一反三都是使用語言的常規。只有電腦語言才能完全用邏輯去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