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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性侵輕判、法理何在」
作者: 時尚Jeff~休息再出發 日期: 2010.09.13  天氣:  心情:
「性侵輕判、法理何在」正義的連署,來吶喊!【革職不適法官!】

☆☆各位支持者,請先詳覽下列之行動公約及留言應注意事項:☆☆
☆☆各位支持者,務必以己正對其不正,嚴禁任何之不理性、涉及人身攻擊或煸動他人犯罪等之發言,例如任何影射、揣測司法官其家人或司法官收賄,...等等之不當言論,將使本連署的正當性,遭到質疑而延生不必要之枝節且讓自己有觸法之虞☆☆

號召令 925 白玫瑰運動 我們不見不散
不見不散 925白玫瑰運動 台北‧高雄 人民百萬 鋪天蓋地 我們不見不散
⋯⋯http://www.youtube.com/watch?v=hSZJ6liShrk

925 白玫瑰運動 你我不缺席 9月25日 白玫瑰運動 需要你的加入 Are You Ready
<Are You Ready>
http://www.youtube.com/watch?v=E7WlRiT4R10

白玫瑰運動 925 你我不缺席 9月25日 白玫瑰運動 需要你的加入 Good To Go
<Good To Go>
http://www.youtube.com/watch?v=r5ONFvJloC4

正義聯盟 官方新聞網
http://www.xteam.tw/

勵馨基金會與925白玫瑰運動
http://www.goh.org.tw/news/main.asp?ym=201009&id=ac10090302

☆☆☆相動行動☆☆☆

「搶救受性侵孩子 缺我不行」行動公約
勵馨基金會
http://www.goh.org.tw/news/main.asp?ym=201009&id=ac10090302

家扶基金會
「受性侵的孩子無法等待,公益何時到?」家扶基金會發起一人一信行動之聯結
http://www.im.tv/blog/TFCF/1349873

相關後續,請收聽飛碟電台,星期一至星期五中午12點之飛碟午餐鄭村棋時間!!!

您,可以協助受性侵兒童!!
勵馨基金會
http://www.goh.org.tw/news/main.asp?ym=201009&id=ac10090302

STEP1 請支持正義聯盟,連署目標100萬人次。
正義聯盟facebook

STEP2 一人一信給司法院,呼籲兩大訴求。
1.請支持法官、檢察官評鑑法。
2.建立兒童專家證人制度。
司法院信箱

STEP3 請加入部落格串連貼紙"搶救性侵孩子,缺你不行"。
活動網頁

STEP4 若司法院無任何回應,不排除發起大遊行。

(修法建議:

1.刑法第222條第一項第二款,被害客體為14歲以下之男女,依強制性交論.

2.刑法第222條第一項第二款,被害客體的年齡,設計為客觀處罰條件.

3加重刑法第222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刑期.)

☆☆☆☆☆☆☆☆☆☆☆☆☆☆☆☆☆

2010-09-01 新聞速報 【中時電子報/綜合報導】
又是一起引發爭議的判例。一名被告涉嫌性侵三歲女童,一、二審法官都以當時女童高喊「不要」,認定違反女童意願予以重判,不料最高法院竟然以女童「無法證明違反其意願」為由,將全案撤銷發回更審。不滿民眾大罵,「難道法官期待三歲小孩說:我不要『被性侵』嗎?」

這起爭議案件發生在2006年,一名吳姓男子將友人家的女童載回住處後就伸出魔爪,女童哭喊「不要」,卻因年幼仍遭性侵得逞。事後女童母親發現孩子下體紅腫,女童又指證歷歷,憤怒報警。

檢警表示,吳姓男子否認性侵,但未通過測謊,高雄地院及高分院都認定吳男違反女童意願性侵,二審重判吳姓男子七年兩個月徒刑,並且要其接受強制治療。

不料全案到了最高法院,法官認為女童的證詞,「無法證明被告違反其意願」,因此將全案撤銷,發回更審,並要二審酌量輕判。

這項判決傳出後,引發網友痛批,認為法官的判決,等於變相鼓勵性侵幼童,實在令人無法接受,法理情的爭議風暴,又再浮現。


督促目前完全執政兼中國國民黨主席的馬英九總統,儘速通過淘汰不適任司法官之相關法規!!!
☆☆☆☆☆☆☆☆☆☆☆☆☆☆☆☆☆☆☆☆☆☆☆☆

☆☆=============================☆☆
本連署對於法院解釋""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之意見

美國大法官布蘭迪斯曾說:「一個法律人如果不曾研究過經濟學和社會學
,那麼他就很容易成為社會的公敵。」
於本判決中「無法證明違反其意願」之詞,顯明地無法引起
社會上正常且具理性之一般人,「互為主觀」的共嗚.
法律的價值判斷必須維繫在生活經驗的基礎上,
法律不是供人仰望的雲天,
法律的制定和解釋,都不能背離生活經驗.
此外,所謂,「互為主觀的共嗚」,還有一些價值信念作為評價基礎,
例如:正義,自由,平等,利益衡量等等.
法的解釋如果悖離生活經驗與基本的價值信念,就會引
起錯愕,就會遭到唾棄.
(部分文字引用林東茂師之刑法綜覽P1-80,P1081)
===================================

最高法院舉不出刑法第221條第1項本文中之""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之例子,
而創造出類似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的造句說詞,
本FB 大串連認為,凡十四歲以下之男女,其身體未經其本人及其監護人之同意,
而擅自接觸者,既構成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之一
☆☆==================================☆☆


☆☆☆☆☆☆☆☆☆☆☆☆☆☆☆☆☆☆☆☆

相關參考資料

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http://tps.judicial.gov.tw/mem/97s05.htm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第五次刑事庭會議紀錄


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前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項,原規定「對於男女以強
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所謂「他
法」,依當時規定固指類似於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與之相當之方法。惟該條文於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時,已修正為「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
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修正後僅有一項)。」依立法理由說
明,係以原條文之「至使不能抗拒」,要件過於嚴格,容易造成受侵害者,因為需要「拼
命抵抗」而致生命或身體方面受更大之傷害,故修正為「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即不以
「至使不能抗拒」為要件)。則修正後所稱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應係指該條所列
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
思自由者而言,不以類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
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為必要,始符立法本旨。

所謂「強暴」,係指逞強施暴,使他人無以抗拒,以有形力或其他行為,造成被害人一種心理或生理上被強制之狀態,而足致妨礙被害人之意思決定自由與依其意思決定而行動之自由,所謂「脅迫」,係指以言語或舉動,顯示加害他人之意思,或以加害他人之意思通知他人,使其產生畏懼,又所謂「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係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而言,並不包含對被害人為性交行為之本身在內,至若利用未滿14歲男女懵懂不解人事,可以聽任擺佈之機會對之為性交,實際上並未實行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強制方法,壓抑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即與對未滿14歲之男女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不合,僅能論以同法第227 條第1 項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罪,迭經最高法院近來99年度台上字第1390號、第2242號、第2490號、第2948號判決理由一再闡釋在案。
------------------------------------------------------------------------------------

性侵六歲女童案的判決書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PrintFJUD03_0.aspx?jrecno=99%2C%E8%A8%B4%2C422%2C20100618%2C1&v_court=KSD+%E8%87%BA%E7%81%A3%E9%AB%98%E9%9B%84%E5%9C%B0%E6%96%B9%E6%B3%95%E9%99%A2&v_sys=M&jyear=99&jcase=%E8%A8%B4&jno=422&jdate=990618&jcheck=1%E5%88%A4%E6%B1%BA%E6%9B%B8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99,訴,422
【裁判日期】 990618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罪
【裁判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422號


============================
其相關媒體之報導

1.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819/8/2beee.html

性侵?2歲女時間說不準 法官判無罪
更新日期:2010/08/19 12:23 TVBS

民國91年,台中一起駭人聽聞案件,叔叔性侵2歲姪女案,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最近判決叔叔無罪,理由一,是下體沒有精液反應,二是女童說就醫2小時之前遭性侵,跟醫院驗出就醫前遭傷害有細菌感染,時間不同,因此判無罪。法官判決,檢察官無法接受,檢察官表示,當時女童才2歲,連時鐘都不會看,哪知道就醫前幾小時?將再上訴。

民國91年,台中一名2歲半的女嬰,在爸爸幫她換尿布時發現,下體和內褲有血漬,警方調查,女嬰的叔叔涉嫌性侵。一審判4年,但被告不服提上訴,更二審改判無罪。

法官強調,合議庭判決無罪的理由,是本案缺乏直接證據。台中高分院襄閱庭長吳火川:「照顧的時間,有可能是自己的父親、祖母還有被告,所以有可能,造成被害人下體受感染的可能性,就不只被告一人。」

檢察官說沒有驗出被告精液,可能是被告以手指插入,醫院驗傷診斷書明確指出,女童的處女膜破裂、有新痕傷害;但法官表示,女童在就醫前2個小時遭到性侵,與醫師檢驗就醫前8到12小時受傷的時間點不符。

台中高分院襄閱庭長吳火川:「據醫生證明,大概應該在8個小時以前,受到細菌感染的可能性比較大。」

台中高分院檢察官表示,女童在警方偵訊時說,叔叔摸她下體、插入下體,合議庭都沒有採納,反倒是女童說到醫院前2小時遭性侵,合議庭不僅採納還判被告無罪,認為判決有瑕疵,將提上訴。

2.http://www.youtube.com/watch?v=18BqjDWj2Ak
社會的怒吼!性侵幼童豈可輕判 法官同理心何在?(華視新聞)

3. 民怨爆 急修法 27萬人嗆「恐龍法官下台」 性侵幼童擬重判7年以上(20100904)
http://tw.nextmedia.com/animation/index/video_artid/32788169/video_issueid/20100904/sec_id/5/page/1

4.
http://tw.myblog.yahoo.com/dadeprivate-medicalexaminer/article?mid=827&prev=841&next=817&l=f&fid=5&sc=1
戴德法醫論壇: 冰塊塞下體 竟因「處女膜完整」判性侵無罪

5
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0,5247,50303301x112010083100141,00.html
狼師性侵男童19起 僅當性騷通報

6
聯合報╱林瓊嘉/律師、第二屆全國兒童守護天使獲獎人(台中市)】 2010.09.06 02:35 am
二十年前林洋港先生擔任司法院長時,宣示「司法為民服務」,強調司法必須與社會脈動相契合,不能違背社會期盼,為司法革新注入新的氣象;二十年後馬總統日前為回應社會大眾對司法改革的企盼,提出:「司法要獨立,但不能孤立;司法必須貼近庶民感受,司法的最後判斷還是人民。」同樣是司法改革的宣示,不同的只是由司法院長提升至總統。二十年後司法判決如仍不符合社會期待,我們不知道應由何人來昭告司法改革決心。

近期法官輕判幼童性侵害案,因判決不符合社會期待,引發大眾要求淘汰不適任法官。但不符合社會期待的爭議判決,是社會大眾與司法認知的落差,是否因淘汰法官即可達到改革目的,筆者持保留態度。筆者認為更重要的,是建立司法的評鑑制度及司法的透明度,透過評鑑制度,讓優良的判決引導司法改革;讓不良的判決受到公眾評鑑。司法的透明度避免權力的傲慢、唯我獨尊的優越感,否則宣示性的司法改革,再二十年後仍是相同的結果。

曾有一件性侵害加害人,以鎮定劑摻入奶茶中對一名國中女生迷昏性侵,造成被害人精神分裂症,終身恐難痊癒,法院僅判決七年六個月。被告刑滿後,再對一名國中女生以含酒精成分飲料二次誘姦被害人,檢察官起訴被告對未滿十六歲女子為性侵害,法官僅因被告認罪即以被告「已知悔悟」、「態度良好」輕判被告有期徒刑一年,完全不顧被告第二案同時,另對一名弱智婦女誘騙性侵,致該名婦女懷孕墮胎。而第三案更因檢察官認被告未違反被害人意願,係合意性交,而為不起訴處分。承辦檢察官及法官,在法律界公認學養佳、風評好,該判決以證據判斷是非、以前科不得做為被告加重罪刑之理由,採證論理難謂違法,量刑固係法官之職權,但判決結果卻與大眾情感有極大落差。

美國大法官布蘭迪斯曾說:「一個法律人如果不曾研究過經濟學和社會學,那麼他就很容易成為社會的公敵。」執法者必須認真思考社會正義與社會倫理,大膽假設同時細心求證,始不會失之主觀、率斷。掌握判定是非的正義權力,在獨立審判之際,更應貼近人民之感受,才不致斲傷正義。司法改革必須與社會大眾的期盼相結合,筆者認為除儘速通過法官法外,應透過司法評鑑制度,建立透明的司法制度,才能昭告社會大眾司法值得信賴,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

7
〈獨家〉性侵童法官輕判 大S率藝人齊罵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yuhan081120100906193507

8
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0,5247,50303344x112010090700102,00.html
輕判事件續發酵 兒福聯盟要求公布 近3年女童性侵判決

9
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0,5247,50303345x112010090700127,00.html
法官輕判藥頭 受害家屬討公道

10
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0,5247,50303344x112010090700121,00.html
嚴懲色狼 瓦斯工性侵2女童 重判18年

11
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0,5247,50303344x112010090700122,00.html
他欺她智障 法官明察性侵判5年

12
他山之石 美國《梅根法》、《潔西卡法》 性侵孩童重刑至少25年 不得假釋
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0,5247,50303344x112010090700126,00.html


13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90700477,00.html
性侵法制紊亂 元凶與共犯

14
http://news.chinatimes.com/realtime/0,5255,110110x112010090701219,00.html
性侵兒童輕判 法界:刑度確有檢討必要

15
http://www.nownews.com/2010/09/07/11490-2643830.htm
輕判性侵案法官惹議 白玫瑰運動號召10萬人上街(2010/09/07 01:03)

16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907/69/2cl6x.html
遭性侵身心俱創 獨家專訪被害女

17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0,5243,50106513x112010090800148,00.html
司改會:最高院鋸箭療傷 應通案處理

18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0,5243,50106513x112010090800143,00.html
7歲以下加重判刑 性侵8歲不就必加重?立委不解

19
http://video.chinatimes.com/video-cate-cnt.aspx?cid=5&nid=37100
性侵女童輕判案 小S罵天理不容

20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90900498,00.html
法官欠缺性別意識

21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91000437,00.html
違憲的判例文化 應該揚棄了
審判獨立與判例文化
(作者為臺北地方法院法官)

22
公眾評鑑 司法不再孤立

【聯合報╱林瓊嘉/律師、第二屆全國兒童守護天使獲獎人(台中市)】 2010.09.06 02:35 am


二十年前林洋港先生擔任司法院長時,宣示「司法為民服務」,強調司法必須與社會脈動相契合,不能違背社會期盼,為司法革新注入新的氣象;二十年後馬總統日前為回應社會大眾對司法改革的企盼,提出:「司法要獨立,但不能孤立;司法必須貼近庶民感受,司法的最後判斷還是人民。」同樣是司法改革的宣示,不同的只是由司法院長提升至總統。二十年後司法判決如仍不符合社會期待,我們不知道應由何人來昭告司法改革決心。

近期法官輕判幼童性侵害案,因判決不符合社會期待,引發大眾要求淘汰不適任法官。但不符合社會期待的爭議判決,是社會大眾與司法認知的落差,是否因淘汰法官即可達到改革目的,筆者持保留態度。筆者認為更重要的,是建立司法的評鑑制度及司法的透明度,透過評鑑制度,讓優良的判決引導司法改革;讓不良的判決受到公眾評鑑。司法的透明度避免權力的傲慢、唯我獨尊的優越感,否則宣示性的司法改革,再二十年後仍是相同的結果。

曾有一件性侵害加害人,以鎮定劑摻入奶茶中對一名國中女生迷昏性侵,造成被害人精神分裂症,終身恐難痊癒,法院僅判決七年六個月。被告刑滿後,再對一名國中女生以含酒精成分飲料二次誘姦被害人,檢察官起訴被告對未滿十六歲女子為性侵害,法官僅因被告認罪即以被告「已知悔悟」、「態度良好」輕判被告有期徒刑一年,完全不顧被告第二案同時,另對一名弱智婦女誘騙性侵,致該名婦女懷孕墮胎。而第三案更因檢察官認被告未違反被害人意願,係合意性交,而為不起訴處分。承辦檢察官及法官,在法律界公認學養佳、風評好,該判決以證據判斷是非、以前科不得做為被告加重罪刑之理由,採證論理難謂違法,量刑固係法官之職權,但判決結果卻與大眾情感有極大落差。

美國大法官布蘭迪斯曾說:「一個法律人如果不曾研究過經濟學和社會學,那麼他就很容易成為社會的公敵。」執法者必須認真思考社會正義與社會倫理,大膽假設同時細心求證,始不會失之主觀、率斷。掌握判定是非的正義權力,在獨立審判之際,更應貼近人民之感受,才不致斲傷正義。司法改革必須與社會大眾的期盼相結合,筆者認為除儘速通過法官法外,應透過司法評鑑制度,建立透明的司法制度,才能昭告社會大眾司法值得信賴,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

23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2x112010091100415,00.html
社論-多管齊下 展開司法改革工程

24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sunkiss20100910183549
市長獎資優童 師伸狼爪一蹶不振

25
http://magazines.sina.com.tw/article/20100902/3725354.html
法航出新規保護兒童遠離有戀童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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