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設防火管理人之場所
法規 項目 場所用途 總樓地板面積 收容人數
細則第十三條
一
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二
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撥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PUB)、酒店(廊)
三
國際觀光飯店
四
旅(賓)館、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資訊休閒服務業比照遊藝場)
500㎡以上
五
餐廳
300㎡以上
六
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七
學校(不受面積限制)、補習班、訓練班
200㎡以上
八
工廠、或機關(構)
員工在30人以上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幼稚園、托兒所、育嬰中心
30人以上 (含員工)
寄宿舍、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100人以上
健身休閒中心、撞球場
咖啡廳
圖書館、博物館
捷運車站、高鐵車站
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老人服務機構(限供日夜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護及安置使用者)、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