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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布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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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不平等條約~
作者:
阿布布
日期: 2010.11.10 天氣:
心情:
我家瑪麗亞~~偷錢
我找來翻譯商量
得到的結論是只能轉出~~要遣返變數較大~~ [:|]
理由很簡單:我並未錄影~~而且她拿的是零錢<每天>
我有誘人犯罪之嫌~~<把銅板放籃子>
就算有證據~~也得去<<<勞工局>>>
經由仲裁委員仲裁~~
而仲裁者大都由他們本國僑民擔任
他們會個別詢問~~外傭與僱主
只要外傭堅持不回去
僱主只能選擇~~轉出~~不得異議~!!!
等待期2個月
僱主必須在這段時間內負責外傭一切基本開銷
還要防止逃跑
如果順利轉出~~~要再聘僱
手續~~量表~~全部重新來一遍
萬一逃跑~~再罰你6個月不得聘用外勞~~
以罰未善盡管理之責.............. [X-(]
我的嗎呀~!
這是哪門子法令阿~!
這好似賭博一般~~~~~試手氣!
申請時~~~限制一堆.......
不合用~~~麻煩又一堆...........
說是維護(((外勞權益)))
我們這些僱主的安危~~~~~~~~~~~~又有誰管~~!!! [X-(]
好個整人的"""""惡法""""""
[:((] [:((] [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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