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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不平等條約~
作者: 阿布布 日期: 2010.11.10  天氣:  心情:

我家瑪麗亞~~偷錢

我找來翻譯商量

得到的結論是只能轉出~~要遣返變數較大~~ [:|]


理由很簡單:我並未錄影~~而且她拿的是零錢<每天>

我有誘人犯罪之嫌~~<把銅板放籃子>

就算有證據~~也得去<<<勞工局>>>

經由仲裁委員仲裁~~

而仲裁者大都由他們本國僑民擔任

他們會個別詢問~~外傭與僱主

只要外傭堅持不回去

僱主只能選擇~~轉出~~不得異議~!!!

等待期2個月

僱主必須在這段時間內負責外傭一切基本開銷

還要防止逃跑

如果順利轉出~~~要再聘僱

手續~~量表~~全部重新來一遍

萬一逃跑~~再罰你6個月不得聘用外勞~~

以罰未善盡管理之責.............. [X-(]



我的嗎呀~!

這是哪門子法令阿~!

這好似賭博一般~~~~~試手氣!

申請時~~~限制一堆.......

不合用~~~麻煩又一堆...........

說是維護(((外勞權益)))

我們這些僱主的安危~~~~~~~~~~~~又有誰管~~!!! [X-(]




好個整人的"""""惡法""""""

[:((] [:((] [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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