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到台灣的政治人物一公開發誓,我的頭皮就自動發麻--一個真正乾淨的人何需藉發誓來強調自己的清白呢?真是既荒謬又可笑! 其實,真正的問題還是在法律 古羅馬漢摩拉比法典的律法是:殺人償命.換言之,誰殺了人,誰就自己陪上一命處死;當小偷者,用左手偷的,就砍掉左手,用右手就砍右手,用雙手就砍雙手.法雖嚴苛,但很公平 台灣的法律應該以官位的大小來定貪污者的刑責.例如,一個里長或地方官犯貪污的嚴重性與刑責當然不能和位居中央,位高權重者相提並論.質言之,如果我們的法律能改為凡是中央部會級首長或官員涉貪者一律關到死為止的話,那就無所謂:"希望社會再給他機會"云云了.任何高官都不用心存僥倖.自新的機會只宜留給小咖.大咖則一律關死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