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修理通知單(NOTICE TO CORRECT VIOLATION)也屬這類罰單。當警察注意到在公路行駛的汽車車頭燈壞掉或煞車燈不亮等汽車故障時﹐會開出此類通知,要求車主去改正﹐並車主在一段時間內證實已採取修理措施。車主必須在指定的時間按要求把車輛修理好﹐然後將車開到警察局或是法院進行檢查﹐經確認所需修理的部份已經按規定修理好﹐車輛功能不完善的違規案子可以結案,並不會有不良的駕駛記錄。如果車主將車賣掉,也要通知汽車管理局及法院,否則法院會誤以為你沒有修理及會開出通緝令。
第二類罰單是交通違規(INFRACTION)的罰單。正確而言,罰單應為出庭通知單(NOTICE TO APPEAR)。駕車人士因為沒有遵守交通規則,如未帶駕照,超速駕駛,不讓道,「STOP」標誌處沒有停穩就走等原因被警察當場攔下,警察會只給當事人發一個出庭通知單,要求當事人在指定的日期到指定的法院出庭。警察開出罰單時需要當事人在所開出的單子上簽字。很多民眾認為一旦簽字就是承認了自己違規﹐或覺得警察開出的罰單不公平,而拒絕在通知單上簽字,警察在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情況下,唯有採取逮捕的行動,而當事人大罵警察歧視華人也無濟於事,因為警察的做法並沒有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