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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過、小罪與罪
作者: 雋嶔 日期: 2012.07.24  天氣:  心情:
過、小罪與罪



問:粗覽「天律聖典」,大凡世人之言行舉止動輒得咎,

那些經由世人證道後,於天界中逍遙自在的仙佛豈得好過?

示:天律嚴明,但小過可有功補,重罪重業始不易補。


 問:天律所定(亦為冥律),其中所謂「罪」與「小罪」的定義或內容為何?

 示:所謂罪,即為「因果動力」,亦即「罪源」。

人積一生言行之善與惡,若惡多,則衡量其惡之總量,換算罪與小罪;

簡言之,若造惡量一斤,即一小罪,十斤即一大罪。

而定罪之後再將此業力,催生因果緣機之成熟,

依律「一小罪」即可形成「一因果冤親」之動力。

當然,所犯罪業譬如「弒親」、「弒君」、「大逆」、「亂倫」

等諸大罪惡需判入「無間阿鼻地獄」者不在此列。


 問:一、昔示,所謂「罪」,即為因果動力,亦即罪源;

人積一生言行之善與惡,若惡多,則衡量其惡之總量,換算罪與小罪。

此中「衡量其惡之總量」所指人積一生言行之「惡」,

這是針對「有對象的冤親」者,抑或是針對「無對象的怨業」者?

二、世人一生言行的這些惡業,目前是交由何職司來定其罪呢?

 示:一、都包含在內。

二、當然是「冥司」。


 問:一、設若世人於當下尚未有特定對象的因果冤親之領旨討報,亦無有因果冤親之申控,這是否表示,

目前該世人夙世言行之惡所換算的罪與小罪,僅存冥司針對「無特定對象」的怨業(業障)所立的呢?

二、設若世人於受到「有特定對象」的因果冤親申控,

是否須待「冥司審理定讞」後,才會對該世人夙世傷害因果冤親之惡換算其罪與小罪呢?

三、若如是,對領旨討報的因果冤親而言,地府對其「討報的範圍限度」,

是否即是依據受討對象所「犯罪的大小」而訂定的呢?

 示:一、不全然,有者是「緣機尚未成熟」,不代表其人無罪。

二、當然。

三、當然。


 問:一、世人造功以釋結因果冤親時,基本上,即是依據世人所犯罪的大小,

以及因果冤親既已加諸於受討報對象的傷害來抵叩和解,是否如此呢?

二、若如是,設若其功德經抵叩其罪後仍嫌不足時,會有如何的釋結結果呢?

三、設若其功德經抵叩其罪後仍有剩餘,此多出的功德如何處理呢?

 示:一、然也。

二、不足者,有多少功德則消其多少「討報力量」及「期限」;

三、有剩餘,則「造功者自得」。


 問:一、昔示,定罪之後再將此業力,催生因果緣機之成熟,依律一小罪即可形成一因果冤親之動力。

所謂「一小罪即可形成一因果冤親之動力」是何意思?

二、設若此一小罪是因為「無對象的怨業」所定,那麼與有對象的因果冤親有何干係呢?

 示:一、「一位冤親討報」。

二、一定會有對象,無對象叫「業緣」。


 問:一、「天赦罪愆、祈安錫福」大法會,玉詔宣達若將法會訊息傳給五人即赦一小罪。

今用網路傳到別人電子信箱,或放在網路部落格中,有人點選,或用紙張傳給他人,這都算嗎?

二、一小罪幾愆,即幾過?

 示:一、所謂「通告他人」,是以他人「確實認知」,故一對一傳真、簡訊都算,

而廣泛發訊,則需由「監察司神」彙報,確知始算。

二、「一小罪」即「十過」。


 馬善女叩問:際此「天赦罪愆」大法會之良機,願趁此風燭殘年,盡速彌補、償還所有虧欠者,叩請查示。

 示:今生功過是有可弭平,但夙世尚有因果未消抵。


其一、夙世為官婦,因較曲意護短,故有娘家親眷涉事官非,動輒強力要求夫婿枉法循私,

乃致有九位苦主因此蒙冤莫白,遭受損失及不名譽罪責。


其二、夙世為醫,雖有活人救命之仁善功德,但卻因賦性較孤僻,

乃致有不對脾氣、不順其心之病患求診,加以延宕、敷衍,

乃致病者多受苦磨,恨怨不釋,計有七位。


信女乃以此「二大公案」計有「三罪五小罪」之業愆,

因此可以發心參贊本科「天赦罪愆、祈安錫福」大法會,了斷因果,赦除罪愆,並「增生福祿」。


(註:何謂「公案」?

公案由來積一生,亦即單一事件,卻持續而行。

若以現代語詞而言,即是「累犯」。)



(摘錄:拱衡寶庫之濟世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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