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郁婷問:
我住五層公寓的四樓,去年投資客買下五樓並在頂樓加蓋鐵皮屋。後來經舉發後被拆光,但廢棄物卻棄置頂樓,無人處理。一個月後我住的四樓每下大雨必漏水,聯絡對方後,竟說我「活該」,就是不處理。請問該怎麼辦?
律師林倍志答:
關於頂樓廢棄物清理,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頂樓廢棄物屬於建築物拆除後所遺留,須由原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你可先請對方依法清除,若他不加理會,你可以依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敘明事實或檢具照片等證據向主管機關檢舉。
應先確認漏水原因
主管機關會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規定,可對其處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款,若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更可按日連續處罰。原則上,改善期間不得逾九十日。
關於房屋漏水,應先確認漏水原因。若因共同壁、樓地板、或管線老舊破裂漏水,修繕費用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由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的住戶共同負擔。
備妥損害照片舉證
如果確定是因五樓住戶的違建被拆導致漏水,則可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但書規定,由五樓所有權人負擔修繕費用。另外,若同時因漏水造成家具、裝潢受潮或損害時,應備妥受潮或損害的照片等證明,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請求樓上住戶負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
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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