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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擦撞處理的好觀念
作者: 太平洋海上的一隻魚 日期: 2011.04.22  天氣:  心情:
不錯的觀念,法律基本上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律師說:雙方要離開時,向對方要一下電話,馬上用手機 撥給對方手機。有了通聯記錄,就不會算是逃逸!

一場車禍,對方說沒關係,卻換來賠償金 !!

★ 注 意 : 希 望 大 家 小心 謹 慎 .....

林 小姐是在騎車中途不小心撞上突然衝出來的人這則車禍,

對方表示沒有關係,人沒有什麼大礙,拍拍屁股就走了。

林 小姐以為沒事,

但其實對方已經將車牌號碼與駕駛人與車輛的特徵記下,

持驗傷單報警並告上法院說她「肇事逃逸」!

林 小姐冤枉的收到通知單,被撞的人要求賠償 30 萬現金,

也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當時已經和解… 最後因為對方糾纏不清,

為了息事寧人省麻煩,也不想報警留下案底,以10 萬元私下和解。

這是真實案例

因為許多人對於這方面的法律常識並不清楚

也想說撞到的人沒有大礙,殊不知這是詐騙案件,製造假車禍

◆ 遇到這類情況,請大家務必記住:

1. 不管是否要和解或報警,都最好有第三者在場作證明

2. 若對方堅持沒關係,也務必要報警處理或者是立和解書 (請對方出示證明並簽字)

3. 如果對方嫌麻煩而緊急離開,務必記下特徵或車牌號碼,到警局備案(這是重點,為了證明自己沒有肇逃)。

不然當收到驗傷單影本跟通知書時,要找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錯,就來不及了
……

希 望 各 位 小 心 謹 慎 !!!

律師說:雙方要離開時,向對方要一下電話,馬上用手機

撥給對方手機。有了通聯記錄,就不會算是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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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1-07-07 00:50
他, 40歲,台中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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