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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車禍~~
作者: §紫色戀人§ 日期: 2010.08.06  天氣:  心情:
前幾天騎著我的噗噗車去買晚餐,被一個冒失的小孩撞上了(看起來像輟學的不良少女),逆向行駛的她竟然對我破口大罵..真是沒天理..後來一氣之下找來警察評理,警察叫了救護車把我送到醫院檢查(我的第一次耶..坐救護車啦.別想歪),所幸沒有大礙。
但是經過這一次,我學到了一點交通事故的常識:發生車禍時,如果有人受傷,一定要雙方和解(尤其錯的那方),否則待交通鑑定出爐,受害者可告加害者傷害,這屬告訴乃論,追溯期限為六個月。
這是我的警察朋友告訴我的,不然我還傻傻的,被那"猴小孩"氣的半死,身上不只多處瘀青還身心受創...
唉~~以後騎車可要小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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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0-08-20 17:10
他, 59歲,高雄市,交通/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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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08-07 10:06
他, 59歲,高雄市,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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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08-06 20:48
他, 59歲,高雄市,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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