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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消防人員常年訓練實施規定
作者: 海馬 日期: 2008.12.31  天氣:  心情:
壹、依據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 三 條第四款:本署掌理關於消防學制、教育訓練之規劃、督導與消防及災害
  防救學術倡導事項。
貳、目的
  一、充實消防知能。
  二、鍛鍊強健體能。
  三、熟練救災技能。
  四、確保人身安全。
參、構想
  一、由個人到組合,健全整體功能。
  二、由戰技到戰術,提昇消防戰力。
  三、由基層到幹部,落實訓練績效。
肆、區分
  一、個人訓練
    (一)學科
       1. 精神教育課程:以品德、倫理、文化、藝術、公共關係、法紀、實務等為課程重點,並加
        強生活教育,培養團隊精神,建立服務人群之正確人生觀。
       2. 消防及災害防救相關法令:
        (1) 各種消防及災害防救專業法令。
        (2) 建築相關法令。
        (3) 法律課程:國家賠償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訴願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等。
        (4) 緊急醫療救護相關法令。
        (5) 其他。
       3. 消防專業課程:
        (1) 消防安全設備。
        (2) 消防戰術。
        (3) 車輛、器材、裝備。
        (4) 案例教育。
        (5) 火災原因調查。
        (6) 危險物品管理。
        (7) 防災宣導。  
        (8) 電氣、機械、化學、資訊、通訊、氣象等相關課程。
        (9) 其他。
    (二)術科
       體能訓練:跑步、單槓、舉重、伏地挺身、仰臥起坐、負重訓練、折返跑。
       技能訓練:駕駛、車輛裝備器材操作、小型幫浦河川抽水及中繼供水、無線電通訊、緊急救
       護、車操、常用式手勢指揮、結繩、入室搶救、山難搜救、操舟訓練、水上救生、潛水救
       生。
  二、組合訓練(含兵棋推演)
    (一)消防車操:常用制式基本與應用消防車操。
    (二)救災演練:接受報案暨通報、人車派遣、行車過程、火場部署、人命搶救、各項技能演練、
       車輛器材操作、收車歸隊。
  三、集中訓練:綜合個人訓練和組合訓練各項目及災害救生訓練。
  四、職前訓練:熟悉轄區狀況及災害類型,充實救災知能,達成基本救災能力。
伍、方式
  一、學科
    (一)發給資料自行研讀。
    (二)以分隊為單位研讀。
    (三)以消防局(隊)、大(中)隊為單位集中研讀。
  二、術科:以分隊為單位,每週至少二日,分別實施體能、技能訓練,每日不得少於一小時。
  三、組合訓練:以大隊(港務消防隊以分隊)為單位,每月一次,時間不得少於四小時,並對轄內消防
    搶救對象實施一次以上之救災演練。
  四、集中訓練:以消防局(隊)或大(中)隊為單位,就現有消防廳舍規劃成立一消防訓練中心,調集
    所屬消防人員,每人每半年實施三至六天之綜合訓練。
  五、職前訓練:新進(遷、調)同仁報到一週內,由局(隊)或大隊訂定計畫,大隊或(中)分隊實施,
    期間三至五天,並予以成果驗收。
陸、要求
  一、個人訓練
    (一)學科:消防局(隊)每半年測驗一次,測驗成績需達六十分以上。
    (二)術科:
       1. 體能訓練:消防局(隊)每半年測驗一次,測驗成績需達六十分以上,個人得分如附件一
        (測驗得分換算表)。
        甲組:三十歲以內男性。
        乙組:三十一至四十歲男性。
        丙組:四十一歲以上男性;女性。
        丁組:五十五歲以上免測。
        (1) 跑步:三千公尺。
          甲組:二十分鐘。
         乙組:二十五分鐘。
          丙組:三十五分鐘。
        (2) 單槓:
          甲組:引體向上八次以上。
         乙組:引體向上六次以上。
          丙組:引體向上四次以上。
        (3) 舉重:二十公斤以上。
          甲組:連續十五次以上。
         乙組:連續十次以上。
          丙組:連續五次以上。
        (4) 伏地挺身:
          甲組:連續二十次以上。
         乙組:連續十五次以上。
          丙組:連續十次以上。
        (5) 仰臥起坐:
          甲組:連續二十次以上。
         乙組:連續十五次以上。
          丙組:連續十次以上。
        (6) 負重訓練:穿載消防衣、帽、鞋、手套、空氣呼吸器、水帶一條、瞄子一支,跑步一
          ○○公尺或登梯七樓以上。
         甲組:九十秒。
          乙組:一二○秒。
         丙組:一五○秒。
        (7) 折返跑:六公尺距離內,定點觸地折返跑(限時九十秒內)。
          甲組:十九次。
         乙組:十八次。
          丙組:十七次。
       2. 技能訓練
        (1) 駕駛、車輛器材裝備操作:應有大貨車駕照(得視需要辦理大客車、聯結車駕駛訓
          練),並能熟悉安全駕駛知能及操作、維護、保養各式消防車輛、器材及裝備。
        (2) 小型幫浦河川抽水及中繼供水:熟練小型幫浦之操作,以加強消防防災之能力。
        (3) 無線電通訊:熟練車裝、手提、基地臺及各式衛星通訊設備使用及維護保養。
        (4) 緊急救護:以取得中級救護技術員為目標,熟練救護裝備器材之使用,演練各項救護
          情境。
        (5) 常用式手勢指揮:熟悉消防指揮訊號、手勢指揮。
        (6) 結繩:熟悉各種基本、應用結繩技巧。
        (7) 操舟訓練:熟悉救生舟、船、艇操作。
        (8) 山難搜救訓練。
        (9) 水上救生訓練。
        (10) 潛水救生訓練。
        (11) 其他技能訓練。
  二、組合訓練
    (一)消防車操:依據消防車操法選擇常用制式基本與應用消防車操操練。
    (二)救災演練:
       1. 受理報案與人車派遣應實施同步作業。
       2. 救災人員應穿著消防衣帽鞋。
       3. 救災車輛應選擇距離火場較近、道路寬暢、人車較少之路線行駛。
       4. 熟練各種消防機械器材之操作使用。
       5. 消防車輛部署及人員派遣應依火災搶救計畫辦理。
       6. 演練項目包括接受報案暨通報、人車派遣、行車過程、火場部署、入室搶救、人命救助、
        各項技能演練、車輛器材操作、收車歸隊。
  三、職前訓練
    (一)詳訂施訓計畫
    (二)施訓重點
       1. 轄區狀況、業務介紹及災害類型。
       2. 分隊工作介紹。
       3. 各式車輛、裝備介紹與操作。
       4. 消防作戰。
       5. 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簡介。
       6. 救護要領。
       7. 救災安全須知。
       8. 測驗。
       9. 其他。
    (三)教材或施訓資料應力求完備。
    (四)慎選優良教官。
    (五)施訓場地完善。
柒、督導
  一、區分主官系統督導及業務系統督導等二種:
    (一)主官系統督導:由消防局(隊)長、副局(隊)長、大隊長、副大隊長負責,每月抽查各單
       位訓練情形。
    (二)業務系統督導:由消防局(隊)業務單位暨有關承辦人員負責,每月至少應實施督導二至三
       次,並抽查基層單位訓練情形。
  二、採不預告、不定期追蹤檢查方式實施。
  三、實施督導後應即填寫督導報告(格式如附件二)送消防局(隊)彙辦。發現優劣事蹟應採有效措施
    予以表揚或督導改進。
  四、消防署得視需要實施督導。
捌、獎懲
  一、學科測驗:不及格者得補測一次,獎懲規定如附件三(消防機關辦理學科測驗獎懲規定)。
  二、體能測驗:測驗體能訓練各項目,不及格者得補測一次,獎懲規定如附件四(消防機關辦理體能測
    驗獎懲規定)。
  三、消防署年度綜合考核(依地區特性及業務狀況分為下列三組評核):
    (一)甲組(臺北市、高雄市、臺北縣、桃園縣、臺中縣、彰化縣、臺南縣、高雄縣、屏東縣、臺
       中市、臺南市等十一個消防機關):每年由本署辦理定期考核,團體成績優良之前三名,發
       給團體獎牌;消防局長暨業務主管及承辦人,第一名記功、第二名嘉獎二次、第三名嘉獎一
       次。成績不佳者,予以議處。
    (二)乙組(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新竹縣、苗栗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宜蘭縣、花
       蓮縣、臺東縣等十一個消防機關):比照甲組辦理。
    (三)丙組(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本署各港務消防隊等七個消防機關):每年由本署辦理定
       期考核,團體成績優良之前二名,發給團體獎牌;消防局(隊)長暨業務主管及承辦人,第
       一名嘉獎二次、第二名嘉獎一次。成績不佳者,予以議處。
  四、各消防機關得比照訂定年度綜合考核,評核所轄各單位,並辦理獎懲。
玖、裝備器材
  一、各消防分隊應配置計時碼錶、單槓、啞鈴等訓練器材。
  二、各消防局(隊)設立之消防訓練中心,應具備消防法令有關書籍、各項體技能訓練器材、車操及搜
    救之訓練場地和可容納二十至五十人上課、住宿之場所。
  三、應籌設消防器材及消防車輛模型與機件陳列室,以供受訓人員研析之用。
拾、一般規定
  一、 消防局(隊)應針對轄區狀況、消防人員編制情形、災害類型等情況,擬定年度訓練計畫,以加
     強消防人員搶救能力。
  二、 消防局(隊)除年度訓練計畫、本署專案補助訓練經費計畫及其它經認定有必要報本署核定之訓
     練計畫外,餘由各消防機關自行訂定執行。
  三、 應嚴格要求個人體技能、消防車操及消防機械操作之動作要領,其未達標準者,加強重點訓練。
  四、 體技能訓練應使用消防分隊現有場地、廳舍實施,如現有場地無法辦理者,應選擇距離在五○○
     公尺範圍內合適場所實施,並隨時與值班人員保持聯繫。
  五、 組合訓練每月實施時間及地點應事先安排,於上月底前報消防局(隊)備查。
  六、 救災演練,應事先與防護對象負責人協商配合,並報經消防局(隊)核准後辦理。
  七、 各單位訓練中心辦理集中訓練,應先策訂細部計畫妥為完成訓練前之整備,以落實訓練。
  八、 集中訓練時,如遇有災害發生,應以災害搶救為主。
  九、 消防局(隊)各級單位對所屬消防人員應建立個人訓練績效卡(格式如附件五),以為加強訓練
     及人事運用參考。
  十、 各消防分隊應按月填報訓練成果檢討報告表(格式如附件六),送消防局(隊)備查。
  十一、消防署每年召開訓練檢討會(可併擴大署務會報實施)一次,各消防局(隊)至少每半年於每梯
     次集中訓練結束時各舉行一次。
  十二、一般簡、薦、委任行政人員以參加學科之精神教育課程及消防等相關法令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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