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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院長之蠢 是謂國蠢
作者: Prinz 日期: 2013.11.18  天氣:  心情:

 


 


謹言慎行」是公務員的基本義務,職位愈高的公務員對於「謹言慎行」的自我要求應該愈高;做到五院院長的人如果不自我要求,比他高的只剩正副總統了;而正副總統的主要工作並不是擔任院長的「家長」,不能整天拿藤條追在院長屁股後面,因此院長的自律就顯得十分重要。


不幸的是,我們有位監察院長巨不自愛、特沒自覺,經常感覺一來就忘記自己的身分,吃飽了撐著成天說三道四、數黑論黃,正副總統卻也不敢管他,由著他甩腮幫子亂吐缸。


每個人都有他的身分,每種身分都有一定的言行分寸。因為你的身分是社會賦予的,你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既然接受一個社會身分,就意味著「承諾」───願意承擔這個身分的義務。


一個女人當然有權利在FB上展覽自己的淫照,這是自由開放社會必須包容的;但如果這女人是小學老師,顯然違反了她基於教師「端莊儀態」的義務。這是對她基本人權的壓抑嗎?是對她「性自由」的剝奪嗎?當然是,而且很應該。


簡單講,無論性自由還是言論自由,基本人權並非神聖不可侵犯的。如果某種身分或地位必須伴隨基本人權的限制,而且你可以選擇接受或不接受,那麼接受身分享受地位之人當然應該受到限制。


例如生命權是最重要的基本人權,但一個志願役士兵能不能從戰場上臨陣脫逃後,主張這是維護自己的「生命權」?任何腦子清楚的人都知道這是不行的。


如果一個小學教師都有謹言慎行的義務,貴為五院院長難道沒有嗎?然而我們的監察院長王建煊時常忘記自己也有這項義務。如果他是個普通的自由撰稿人或脫口秀主持人,他的言論當然沒問題,甚至值得稱讚他的勇氣。可他不是記者、不是作家、不是廣播名嘴、不是民代、不是社運人士、也不是牧師。


他是監察院長───雖然他自己可能忘了。


以下摘自網路,是這貨歷來發表的「不知檢點」言論,括號內是我的批評:


2013-10-14:民進黨提出倒閣案,表決前1日王建煊公開批倒閣無聊,還稱在野黨繼續杯葛議事,國會就動用警察權。


(倒閣是否妥當完全是政治問題,取決於選民對內閣施政是否信任,與監察院掌理官箴問題八竿子打不著。)


2013-09-09:特偵組查關說案爆爭議,王建煊要大家一起給特偵組按讚。


(特偵組歸行政院法務部管,輪得到監察院來按讚?就像無聊男子專愛對別人老婆品頭論足。)


2013-08-15:王建煊指監院都是一些「酬庸」之輩、不如關掉。


(講這句話的同時應該宣告辭職,好證明這句話不是放屁。)


2013-05-01:王建煊說開放香港鳳凰衛視與中國大陸央視國際新聞來台,對台有利。


(這是行政院新聞局管的,管得不好不對,監察院大可糾正糾舉彈劾,但不表示新聞媒體事務監察院長有資格評論。莫非官大了就甚麼都懂?)


2012-09-21:王建煊說即使總統馬英九的任期還有3年多,但歷史定位已經確定,那就是無能。


(當一個人說出:「總統提名我當院長是無能的表現。」好歹給我一點害羞的表情吧!)


2010-12-02:王建煊批評時下大學生打工的行為笨死了。


(大學生不念書跑去打工,這是行政院教育部該操心的問題。)


2010-08-23:王建煊談性,稱在性愛的時候,女性放一個枕頭在屁股下面墊高一點,比較容易受孕。


(這是行政院衛福部、家庭計畫基金會、女性運動者、AV女優、注生娘娘和臨水夫人等單位該操心的問題。)


2008-12-08:王建煊稱人民陳情案是小屁屁。


(遇到真正自己該管的事,居然當作小屁屁,然後成天追著干他屁事的大屁屁。甚麼物件啊!)


2008-08-03:王建煊稱星期天不受訪是體恤記者。


(他要是每天都不受訪才是體恤全體國民。)


2008-07-07:王建煊就任監察院長前,豪言無論什麼人都休想干擾我。


(這倒是,誰都干擾不了他,關鍵他一直干擾別人啊!)




依監察院組織法第6條規定,院長的職權是「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簡單講就是一個內部總管,用來確保監察院這個機器正常運作。監察院長是不能行使「監察權」的,因為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規定,行使監察權的是「監察院」。


監察院是「合議制」(例如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2人以上之提議,9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而不像行政院是「首長制」,行政院長可以一人決定,一人負責。


簡單講,「行政院長」的公開言論幾乎等同於「行政院」的意思表示,但「監察院長」的言論卻只是他個人言論,與「監察院」無關。換言之,無論王建煊的嘴巴裡噴出甚麼玩藝兒,監察院完全不必買單。


身為院長,擁有社會及政治影響力,動見觀瞻,講出來的話卻毫無機關責任和法律效力,可以說是全台灣最適合「信口開河」的好位置,也難怪他管不住自己的嘴巴。


這回,他以院長之尊撰文割喉魔願望果然實現了》(以下簡稱《割文》,參本文末附錄),批評個案法官,甚至語帶詛咒,不但逾越了權力分立的界線,其狀似潑婦罵街更暴露這廝的膚淺沒素養。


《割文》主要是針對去年底一起兒童割喉案,殺人犯落網時宣稱自己想吃牢飯,甚麼在台灣殺一兩個不會判死刑云云,引起社會譁然。此案最近判決了,承審法官沒判死刑只判無期徒刑,讓許多認為「無期徒刑很舒服」的人感到憤怒。


當時我對這事兒也有些批評,我主要是認為這殺千刀的已經喪心病狂了,為甚麼社會大眾還需要在乎他說的話呢?因為他宣稱殺人不會槍斃,所以非槍斃他不可?好像潑婦罵街時總說:「老娘看扁你不敢打我,有種你打呀!打我呀!」因此必須一巴掌打翻那才大快人心。這麼想的村夫愚婦大有人在,《割文》告訴我們,堂堂監察院長腦子也是如此簡單。


是啊,潑婦總是痛快地討打,蠢漢也樂意成全她。至於這潑婦該打不該打,打了人會有啥報應,全都不必考慮───不打難平民憤哪!是吧?院長。很多人都覺得:「這廝宣稱在台灣殺一兩人不會槍斃,如果不槍斃他,豈不是更加印證殺人魔的理論?豈不是鼓勵更多殺人魔?到時候大家都可以隨便亂殺人然後進監牢讓全民供養………」典型的蠢漢邏輯。



《割文》說:「這件殺人案,人神共憤,但奇怪又奇怪的是,法官卻以曾嫌身心及成長環境並不健全,仍有『可教化空間』為由,判他無期徒刑,輿論一片譁然,認為天理何在?不可思議。」


一般沒讀過書的人可能沒有辨明事理的能力,因此無法將「罪行是否人神共憤」與「犯人是否仍有可教化空間」區分為兩件事,只能直覺地認為愈嚴重的罪行,犯人愈難教化;非常嚴重的罪行就意味著犯人「不可能」教化。至於把兩件事區分開來,分別判斷,是「奇怪又奇怪」,必須智商超過100才能明白。


有了「罪行愈嚴重→犯人愈難教化這條公式,該不該槍斃人就變得很好判斷了,智商不到100的物件也可以輕易判斷。


首先要判斷罪行是否「人神共憤」。要認定罪行───犯罪事實───需要仔細偵查蒐集證據嗎?需要在法庭上檢驗證據細聽證言嗎?需要兩造反覆詰問據理辯論嗎?完全不需要,只要上網爬爬文,看看各家新聞媒體報導,十幾二十分鐘就能夠完全掌握案情是否屬於「罪大惡極、人神共憤」。甚至都不必花時間,直接捕捉關鍵字例如「兒童」、「割喉」、「分屍」、「被抓到還在笑」之類,就能充分判斷了。


接下來第二步,必須判斷行為人是否有可憫恕之處、有沒有受教育的機會、有沒有量刑的空間、有沒有教化改善的可能性………這些,需要直接面對犯人觀察犯人嗎?需要將犯人的生活史詳盡掌握嗎?需要非常專業的心理生理評估嗎?完全不需要,比判斷罪行更簡單,一秒鐘就可以決定。


記得那個公式嗎?「罪行愈嚴重→犯人愈難教化」───只要是罪大惡極的犯罪,犯人絕無教化改善的可能性!既然沒有教化改善的可能性,那還等甚麼,不需要再浪費時間與糧食,槍斃!


是不是很容易?這一套「庶民法學」每個家庭主婦、菜市場賣魚的、工地挑磚的、開計程車的都能說出一籮筐。然而稍微讀過點書認識字的,都能輕易發現這種庶民法學的膚淺粗糙與無聊。


有一種人例外───民意代表。因為民代為選民喉舌,他必須說選民想說的話,否則人家幹嘛選你?這種民代只是選民的「代言人」罷了,選民的素質會直接投射在他身上,傀儡似的。所以選民都是拜媽祖的蠢貨,選出來的民代大約就是媽祖廟董事長的水平了;選民都是酒駕會找人關說的貨色,選出來的民代也是酒駕後毆打女警的貨色了。


這是民主社會的常態,政治人物的功能不是教育民眾,而是民眾的代表;一群不想被教育的愚民,選出來的代表自然不會回過頭教育他們。因此雖然是留美法學博士,一旦身為民代,嘴裡說的必須是膚淺無聊的庶民法學


可是政治人物當中也有些不算「民意代表」啊!比方一般文官、事務官、甚至政治任命的政務官,雖然有間接的民意基礎(提名者是民選首長)但畢竟不是競選得來的職位,應該不需要向民代那樣,只懂得說出選民的心聲吧?


監察院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職司監察院首長(監察行政之首長),跟「民意代表」在性質上應該相去甚遠,沒有選舉壓力,也不需要附和選民的愚蠢主張,更不用怕得罪人。可是這位王院長親撰《割文》,全文看不到任何專業學識,也沒有任何精闢思想,更沒有發人深省的智慧結晶,只是一味煽情地道出愚民心聲,甚至像潑婦一般詛咒人家裡死人。這種垃圾文可以貼在任何一位民代的FB上,讓他的選民去狂按讚。


換句話說,這位監察院長把自己當作為民喉舌的民代了。如果連五院院長都以民代自詡,可知台灣公共事務領域的「泛民代化」有多嚴重!之前還聽過一位某地政局科長級文官,對記者大談「孕育台灣精神的土地」這種充滿選舉味的媚俗語言,足見上樑不正底樑歪。




《割文》說,有位法官對強暴婦女案一律輕判,大多易科罰金了事,後來這位法官的女兒被強暴,「才體會到強暴婦女是多麼罪大惡極的事,以後凡強暴案由他審理的,一律重判」。


我首先懷疑這事兒的真實性。依照刑法第41條,一個案子要判「易科罰金」必須是「最重本刑5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換句話說,這案子必須是1.輕罪 + 2.判得很輕,兩者皆備才能易科罰金。


「強暴婦女」無論何時何地都不會是輕罪,刑法第221條普通強姦罪3年以上10年以下;第222條加重強姦罪7年以上;第224條強制猥褻罪6月以上5年以下;第224條加重強制猥褻罪和第225條迷姦罪都是3年以上10年以下;第226條強姦致死罪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致重傷10年以上;致自殺致重傷者10年以上;第226條之1強姦殺人罪死刑或無期徒刑;重傷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


這法官究竟是如何大多易科罰金了事唯一可能判「易科罰金」的只有強制猥褻罪,而且只能判最低度6個月;其他罪想判6個月也不行,不在裁量範圍啊!至於妨害性自主有其他較輕的例如利用權勢性交猥褻,應該說不上「強暴婦女」吧?


《割文》所言「強暴婦女大多易科罰金了事」,不知道是不是指中古時代阿拉伯的某公國?如果指的是台灣法官,大約就是王院長的道聽塗說了。


我辦公室裡那些長舌婦也是一天到晚講些不負責任的奇談,說她鄰居花錢買通了市府工務局,違建多蓋兩層樓也沒事,還有誰家的小孩從來不念書也能考上建中,誰家老頭吃葡萄乾治好癌症。像這種離奇卻又無可稽考之事,典型的長舌婦八卦,身為院長竟自甘下流,一至於斯!


退萬步而言,縱然《割文》講的法官故事是真的(這法官辦的全是224條的強制猥褻罪,之前輕判固然失當,爾後重判難道不也是情緒化、復仇心的表現嗎?自己的女兒被強姦,於是化悲憤為仇恨,不再考慮每一個案的差異與犯人的情形,「一律重判」。


稍微懂事的人都知道,好法官應該鐵面「無私」,一個激憤於女兒受害而一律重判的法官談得上「無私」嗎?然而王大院長卻認為這樣比較好,辦案就得「有私」,有私的法官才能「感同身受」。


所以他希望「法官家裡多遭遇一些不幸的事」。因為家裡出了事,才能「感同身受」,才會失去客觀冷靜的頭腦,擁有一顆被害家屬的仇恨心;而帶著憤恨與不甘的情緒去辦案,才能辦出讓人一吐怨氣的結果。


在他的心目中法官不該是中立的,必須化身為被害人的復仇刀,絕不可以考慮殺人犯的「可教化空間」。一個不偏袒被害人的法官,還留有被告是否可受教化的思考空間,在他眼裡則是「恐龍法官」及「智障法官」。


這樣的罵街言論,如果出自朱學恆之流是相當正常的───潑婦不罵街還能幹嘛捏?但身為五院院長之尊,寫出來的文章卻如市井潑婦一般不堪大雅之堂,貽笑於方家,這就是丟政府的臉、丟國家的臉了。


我不關心王建煊的腦子是不是出了毛病,他這把歲數就算是阿兹海默症發作也不奇怪。我關心的是為何一個人身居高位,有機會影響千千萬萬人的時候,卻反過來甘願被千萬人影響?本應受眾人獻媚,卻反過來媚俗


說自己的話,有自己的想法,獨立思考翩翩於濁世,而笑天下癡愚───這是很「寂寞」的,需要非常強大的內在能量才能夠支撐起所謂「獨特」,往往連位高權重的大人物或學富五車的大學究也未必具備足夠的能量,於是乎「不甘寂寞」,隨俗起舞醜態百出。


想起海森堡那樣偉大的科學家(Werner Heisenberg1901125日-197621日,創立量子力學,發現測不準原理),在那個時代竟也不能免俗地替惡魔搖旗吶喊;王建煊不過區區一枚失意政客,要想「不媚俗」、「抗顏而為師」,似乎也不切實際了。


 


 


 


 


 


 


 


附錄


 


割喉魔願望果然實現了!


                                                 王建煊


 


29歲的曾姓男子,借債度日太辛苦,不如吃牢飯簡易得多,他聽說在台灣殺一、二個人不會被判死刑。乃誘騙孩童至廁所,以折疊刀割喉致死。


落網後他說,小孩比較沒有抵抗力,比較好殺。而且還說,如果殺一個沒被抓到,還會殺第二、第三個。


這件殺人案,人神共憤,但奇怪又奇怪的是,法官卻以曾嫌身心及成長環境並不健全,仍有「可教化空間」為由,判他無期徒刑,輿論一遍譁然,認為天理何在?不可思議。


法官判死,當然應該慎重又慎重可以理解,但一些法官判案常有不食人間煙火,缺乏同理心,因此被稱為是恐龍法官或智障法官似不為過。


法官判案最忌缺少同理心,不能感同身受,因此乃有奇怪又奇怪的判決出現。


從前有位法官對強暴婦女案一律輕判,他認為食色性也,只是一時衝動而已,所以律師都知道,強暴案遇到這位法官,大多易科罰金了事,不必擔心害怕。後來這位法官的女兒被強暴,看到女兒整天要死要活的樣子,才體會到強暴婦女是多麼罪大惡極的事,以後凡強暴案由他審理的,一律重判。


前後為甚麼會有這麼大的差別,因為法官感同身受了。講的不道德一點,真希望法官家裡多遭遇一些不幸的事,他們才不會以仍有可教化空間為由,放縱殺人犯了。這樣恐龍法官及智障法官應該會少一些,社會正義可以多伸張一點,無辜受害人可以減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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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3-11-27 13:47
他, 52歲,台中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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