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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石公素書註釋彙編 崔廣原 著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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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組織或管理章程範例-適用管理委
作者: =友情= 日期: 2018.12.06  天氣:  心情:
組織或管理章程範例-適用管理委員會制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道院(堂)定名為○○道院(堂)〔以下簡稱本道院(堂)〕。
第 二 條 本道院(堂)宗教派別為一貫道○○(發一組、寶光組、…),主祀○○(明明上帝、彌勒古佛、濟公活佛、…)。
第 三 條 本道院(堂)設於○○縣(市)○○鄉(鎮市區)○○路(街)○段○○巷○○弄○○號。
第 四 條 本道院(堂)以宏揚一貫道宗旨教義,培養道親虔誠信仰,落實道化家庭、修道生活化為目的,進而推己及人,己覺覺人,挽世界為清平,化人心為良善,冀世界為大同為宗旨。
第 五 條 本道院(堂)之任務如下:
一、經常宣導一貫道宗旨教義,及聖賢仙佛之聖蹟,以善導人心。
二、渡化成全道親及培訓修辦道人才。
三、舉辦一貫道之弘道、傳播等教育文化工作事宜。
四、維護及管理本道院(堂)財物。
五、舉辦有益身心靈健康之社會服務活動。
六、興辦文化教育、社會教化、公益慈善事業。
七、…………………。
八、其他相關事項。


第 二 章 信徒
第 六 條 【甲案-適用登記有案且具有經主管機關備查之信徒名冊之寺廟】
本章程制定前,經依程序報經主管機關備查有案之信徒為本道院(堂)信徒。
年滿二十歲,求道具有一定資歷,經本道院(堂)管理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出具願任信徒同意書,並經信徒大會決議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有案者,為本道院(堂)新增信徒。

【乙案-適用新設立及登記有案惟未具有經主管機關備查之信徒名冊之寺廟】
本道院(堂)申請寺廟設立登記時,年滿二十歲並符合辦理寺廟登記須知信徒有關規定,且出具願任信徒同意書,經主管機關備查有案之信徒,為本道院(堂)信徒。
年滿二十歲,求道具有一定資歷,經本道院(堂)管理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出具願任信徒同意書,並經信徒大會決議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有案者,為本道院(堂)新增信徒。
第 七 條 本道院(堂)信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附文件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喪失其信徒資格:
一、死亡。
二、親自出席信徒會議或書面檢附確為本人意思表示證明文件表明放棄本道院(堂)信徒資格者。
三、連續二年無故未假缺席本道院(堂)定期或臨時信徒會議者。
四、……………………。
五、損害本道院(堂)利益及聲譽、違背道規者。
前項第一款信徒資格之註銷,須提信徒大會報告;第二、三、四、五款信徒資格之註銷,須經信徒大會通過。
第 八 條 本道院(堂)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信徒,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本章程規定之權利。
第 九 條 本道院(堂)信徒應遵守本章程規定及參加本道院(堂)各項會議並遵守會議之決議。


第 三 章 組織與職權
第 十 條 本道院(堂)設信徒大會,由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信徒組成,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及修正本章程。
二、議決本道院(堂)不動產之處分。
三、議決本道院(堂)對個人或團體新臺幣○萬元以上之獎助或捐贈。
四、議決信徒之加入及除名。
五、選舉及罷免管理委員、監察委員。
六、審議本道院(堂)興辦事業計畫及收支報告。
七、……………………。
八、其他本章程或法令規定之事項。
第 十一 條 本道院(堂)設管理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本章程所訂之任務項目與各項會議決議及興革事項。
二、本道院(堂)財產管理事項。
三、本道院(堂)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四、本道院(堂)對個人或團體新臺幣○萬元以下(含本數)之獎助或捐贈之議決。
五、本道院(堂)對個人或團體新臺幣○萬元以上之獎助或捐贈之擬議。
六、信徒加入或除名資格之審查。
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之選任或補選。
八、興辦事業計畫及收支報告之擬議。
九、………………………。
十、其他本章程規定之事項。
第 十二 條 本道院(堂)設監察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 監察信徒大會決議事項及管理委員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本道院(堂)興辦事業計畫及收支報告。
三、 常務監察委員之選任或補選。
四、 ……………………。
五、 稽核本道院(堂)財務收支。
其他本章程規定應監察事項。
第 十三 條 本道院(堂)管理委員會置管理委員○人(需為單數),候補管理委員○人,由信徒大會就信徒中選任之。
本道院(堂)管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管理委員互選產生。
主任委員綜理本道院(堂)事務,對外代表本道院(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副主任委員亦因故不能代理時,由主任委員指定管理委員一人代理。
主任委員出缺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時,由過半數管理委員書面連署推舉委員一人,報主管機關備查後暫代主任委員,並於三個月內召集臨時管理委員會議,辦理主任委員等出缺人員補選事宜。
副主任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召集管理委員會辦理補選。
管理委員出缺時,由候補管理委員依選任時得票數遞補。候補管理委員全數遞補後,於管理委員出缺達管理委員總人數五分之ㄧ以上時,始由主任委員召集信徒大會辦理補選。
第 十四 條 本道院(堂)監察委員會置監察委員○人(需為單數),候補監察委員○人,由信徒大會就非經選任為管理委員或後補管理委員之信徒中選任之。
本道院(堂)監察委員會置常務監察一人,由監察委員互選之。
常務監察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指定監察委員一人代理。
常務監察出缺時,由主任委員召集監察委員辦理補選。
監察委員會辦理常務監察之選任或補選,因出席人數不足無法成會辦理選舉時,得以取得過半數監察委員書面同意文件方式產生之。
監察委員出缺時,由候補監察委員依選任時得票數遞補。候補監察委員全數遞補後仍有出缺時,由主任委員召集信徒大會辦理補選。
第 十五 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管理委員、常務監察委員、監察委員,任期○年,除第一屆自主管機關備查日起算任期外,第二屆起自改選後(宣誓)就職日開始計算任期。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管理委員、常務監察委員、監察委員選任、補選或遞補後應報主管機關備查;補選或遞補產生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管理委員、常務監察委員、監察委員,其任期至原任期之屆止日。
第 十六 條 主任委員應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召開信徒大會選任次屆管理委員、監察委員。
主任委員任期屆滿逾三個月未辦理改選時,得由信徒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推舉臨時信徒大會召集人召開臨時信徒大會,辦理選任管理委員、監察委員事宜。
主任委員任期屆滿逾一年仍未辦理改選時;得由任一信徒召集臨時信徒大會辦理管理委員、監察委員改選。如信徒二人以上提出召開會議時,由提出信徒協調一人召開,協調不成時,以公開抽籤方式產生。
第 十七 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管理委員、常務監察委員、監察委員任期內辭職,訂有特定日生效者,於該特定日生效;未定有生效日者,以書面送達本道院(堂)之日起生效。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管理委員、常務監察委員、監察委員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ㄧ者,經信徒大會議決通過罷免之日起,喪失資格:
一、 違反本章程規定,情節重大,損及本道院(堂)利益。
二、 連續○次未請假不參加管理委員、監察委員會議。
三、 …………………………。
四、 有背信、詐欺、侵占、妨害風化或妨害性自主犯罪行為,經一審判決有罪者。


第 四 章 會議
第 十八 條 本道院(堂)信徒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類,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之。
定期信徒大會每年召開○次。
臨時信徒大會由主任委員視廟務推展需要召開,如信徒就廟務推展認有需要召開時,得由五分之一以上信徒連署,書面送請主任委員一個月內召開臨時會議,期限屆滿主任委員不召開時,得由五分之一以上信徒連署推舉召集人召開之。
前項由信徒連署推舉召集人召開之臨時信徒大會,主任委員因故未出席會議,或主任委員在無人提出散會動議,或提出散會動議未表決通過,逕行宣佈散會或逕行離席,得由與會信徒推舉一人擔任會議主席主持會議。
第 十九 條 本道院(堂)管理委員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類,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之。
定期管理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臨時管理委員會由主任委員視廟務推展需要召開,如管理委員就廟務推展認有需要召開時,得由五分之一以上管理委員連署,書面送請主任委員一個月內召開臨時會議,期限屆滿主任委員不召開時,得由五分之一以上管理委員連署推舉召集人召開之。
前項由管理委員連署推舉召集人召開之臨時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因故未出席會議,或主任委員在無人提出散會動議,或提出散會動議未表決通過,逕行宣佈散會或逕行離席,得由與會委員推舉一人擔任會議主席主持會議。
第 二十 條 本道院(堂)監察委員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類,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由常務監察委員召集並主持之。
定期監察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併管理委員會,召開管理委員暨監察委員聯席會。
臨時監察委員會由常務監察委員視廟務推展需要召開,如監察委員就廟務推展認有需要召開時,得由五分之一以上監察委員連署,書面送請常務監察委員一個月內召開臨時會議,期限屆滿常務監察委員不召開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集,常務監察委員如未出席,由出席監察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主持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道院(堂)信徒大會、管理委員會、監察委員會之召開,如涉本道院(堂)章程修正案、選舉罷免案、不動產處分案、新臺幣○萬元以上對個人或團體之獎助或捐贈案等重大事項者,開會通知至遲應於開會前七日,連同會議議程及相關資料送達各信徒、委員。
第二十二條 【甲案】
本道院(堂)信徒大會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須過半數信徒出席始成會。信徒大會如經二次依程序通知召開,均因出席人員不足額流會,第三次召開之信徒大會,得於開會通知敘明經過,通知全體信徒,如出席實到人數已達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實到人數開會,但不得討論議決本道院(堂)章程修正案、選舉罷免案、不動產處分案、新臺幣○萬元以上對個人或團體之獎助或捐贈案等重大案件。

【乙案】
本道院(堂)信徒大會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須過半數信徒出席始成會。信徒大會如經二次依程序通知召開,均因出席人員不足額流會,第三次召開之信徒大會,得於開會通知敘明經過,通知全體信徒,如出席實到人數已達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實到人數開會。
第二十三條 本道院(堂)信徒、管理委員、監察委員應親自出席信徒大會、管理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如因故無法出席,得委託其他信徒、管理委員、監察委員代為出席,但一人僅能接受一人之委託,且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受託代行使之權利,依委託書委託內容而定。
第二十四條 本道院(堂)信徒大會、管理委員會、監察委員會議各項提案之決議,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須經出席信徒、委員半數以上通過。


第 五 章 經費、會計及財務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道院(堂)經費以下列各項充之:
一、捐獻收入。
二、存款孳息收入。
三、……………。
四、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道院(堂)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會計制度採現金收付制。
本道院(堂)收支報告依規定經信徒大會審議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之。
第二十七條 本道院(堂)捐獻收入須以寺廟名義開立收據交付捐贈人,並須存入以本道院(堂)名義向金融機構開戶之存簿,且登載於帳冊。
本道院(堂)單筆新臺幣○萬以下(含本數)之經費支出,由主任委員決定之;新臺幣○萬以上之經費支出,須經管理委員會議決通過始得動支;新臺幣○萬以上之經費支出,須經信徒大會議決通過始得動支。
本道院(堂)購置或接受贈與之不動產,應提經信徒大會議決通過始得辦理,並應登記為本道院(堂)所有。
本道院(堂)年度收支若有盈餘,不得轉入任何私人名義下。
第二十八條 本道院(堂)新臺幣○萬以下對個人或團體之獎助或捐贈,由管理委員會議決通過辦理;累計達新臺幣○萬或單筆新臺幣○萬以上對個人或團體之獎助或捐贈應提經信徒大會議決通過始得辦理。
本道院(堂)對重大災害急難救助之捐贈,達前項規定之金額以上者,得由主任委員先行動支,並於事後提經管理委員會、信徒大會追認。
第二十九條 本道院(堂)所有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除應符合本道院(堂)成立之宗旨、任務及不得損及本道院(堂)權益外,並須提經信徒大會議決議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六 章 附則
第 三十 條 本寺信徒大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本章程規定時,信徒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撤銷其決議,另行依本章程規定程序召集會議、決議。但出席信徒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得請求。
第三十一條 本道院(堂)解散後剩餘財產歸本道院(堂)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提經信徒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盡事項,悉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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