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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課 不想做VS.做不到 《前一篇 回她的日記本 後一篇》 那一個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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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暴力下的受害者
作者: X Penny-死會 日期: 2011.06.09  天氣:  心情:
唸書考試去!小窩拜訪暫不回訪!抱歉囉!!
~~~~~~~~~~~~~~~~~~~~~~~~~~~這是分格線~~~~~~~~~~~~~~~~~~~~~

家暴、霸凌,寫起來異常沉重的話題,讓我不得不搬出許久沒聽的「Della-癒」出來聽,不然我真的不知道怎麼寫下去。

我是個理想家,我相信透過病理治療、教育、諮商、行為改變技術,是可以改變一個人的,但可惜得是大多數人都知道人會學壞,卻不相信人會學好。
很多人在學好時會因不得要領,而莽撞跌了好幾年,我們都希望在自己最低落時,能夠有人幫助我們,卻忘記在我們豐足之餘助他人一臂之力。
家暴、霸凌這個議題必須從兩個角度來看,被害者與加害者。

首先,先來討論被害者這個最常被注意到的角色。
就單純受害者的心理經歷來說,可以從伊莉莎白‧庫伯勒—羅斯提出的痛苦五大階段來說明,:(一)否認;(二)憤怒;(三)討價還價;(四)痛苦;(五)接受,這五個階段並不是一定會分開出現,可能會結伴出現,感覺維持時間也不一,也並不一定要五個階段都依序經歷過才能回到原本的平靜。

(一)否認
在一開始面臨暴力時,一般人通常會予以還擊,但在面對加害者是親人或是同學時,由於這類是屬於較親密的同伴,我們一開始會不敢相信,甚至會去思考在整件事中或許我也有我的問題,將別人的錯歸咎於自己身上,為對方去合理化,只為去維持親密關係或是友好關係。
但也有人在此階段,不會去否認逃避,直接進入(五)接受事實,和對方劃開親密界線,在此階段便逃離痛苦。
或是跳過此階段,直接進入憤怒。

(二)憤怒
在一開始否認後,可能會有所謂的平和期,但請注意!被害者在前次的暴力中,他已經學到暴力後是可以獲得你的原諒的,只是可能他需要在事後聲俱淚下的求你原諒,買昂貴的禮物或透過特殊活動來補償你。
當再次面臨暴力時,我們會憤怒的想要抵抗,但當我們向身邊的人-家人、鄰居、警察、師長、路人等可能有權有能力之人求助時,順利的話,便能夠獲得協助進行處理。

(三)討價還價
但誠如前述所言,因為是親密同伴的關係,當我們知道加害者所獲得的刑責時,我們會有所質疑自己的決定,甚至不等到被害者去質疑自己,倘若你的求助對象還不夠進入狀況,反倒是你的求助對象會去懷疑你,懷疑你做了什麼才會導致被害者去施暴,這是最可怕的再次傷害,摧毀了你對你自己的相信。
而這也是為什麼有些加害者不願去求助的原因之一,可能是因為過去的經驗讓他去設想會有這樣的局面而不願去面對再次的傷害,甚至是因為被害者已經被加害者的洗腦言論和暴力給說服,此部分很有可能會導致斯德哥摩爾症,讓加害者更依附被害者。
有些家暴的被害者,會因家人觀念、孩子撫養、經濟等因素,而不願去探索其他解決方法的可能性,以現有的籌碼去和加害者討價還價,「我只要乖乖聽話,他就不會生氣」、「他喝了酒時或回到家時明顯的帶著負面情緒回來,我只要躲進房裡就好,等他醒來就回到正常了。」、「是我打扮的不夠漂亮、不夠溫柔、不夠好,沒當好妻子/丈夫的角色,所以對方才會如此對我,是我不好。」
這往往就是被害人最可悲的地方,心軟、同情、感同身受、無法大義滅親,讓他們一次又一次替加害人尋找合理的藉口,或是屈服於現實層面之下。
但我們也要去思考,看在我們這些外人眼裡,一句簡單的「那種家庭/關係不要也罷」,被害者是要花多少決心才能捨棄?被害者在當下對加害者的需要,是沒有人能取代加害者的關係。
被害者需要很多的資源和支持才能建立信心脫離。

雖然小孩能有原生家庭的陪伴是最好,但已失去家庭基本功能的家庭帶給孩子的只是更多的陰影,甚至是傷害,這反而對孩子有負面的影響,你想讓你的孩子在未來成為另一個加害者嗎?甚至是被害者嗎?
單親家庭雖然失去了部分的家庭功能,但半份完整的愛,總比表面完整但其實已殘破不堪的愛還多。
不要以為孩子還小,什麼都不知道,你們的一言一行,他們都在學習著。

(四)痛苦
接下來,會進入痛苦階段,為自己的受傷悲傷難過著,抱怨著被害者,痛恨自己,埋怨他人的冷眼和社會的不公。
記得!真正愛你、珍惜你的人,是不會傷害你的,或許偶會有失手,但太多的失手已經不再只是失手,那是蓄意傷害,他不夠愛你,才會容忍那麼多次失手傷害。真正愛你、珍惜你的人,會在一次失手後,看到你的難過痛苦後,比你更加難過痛苦,並懂得記取教訓,不會再次傷害你,更不忍看你自責,因為他珍惜你。
在乎的人不愛你會讓你極度的失望難過,但請一定要記得,就算沒有人愛你了,至少還有你自己懂得怎麼去愛惜你自己。
而社會也有許多資源可供利用,生命線、113、各社福團體,甚至是市長/總統信箱。

(五)接受
接受有分為兩種,先來講不好的那種,對於現況全盤接受,不做改變,只是哀莫大於心死,這種狀況之下非常容易患得精神疾病,憂鬱症;精神分裂-身體承受著莫大的痛苦,心裡卻幻想著美好的世界,如電影「羊男的迷宮」;妄想;etc……。
好的接受,是體認到這是不對的,去努力改變現狀。但痛苦總是會留下陰影的,要小心壓力創傷症後群(PTSD)。

依階段不同,專業所提供的協助也會不同,但請記住,你的人生是你由自己決定要怎麼過,專業人士只能協助你去釐清,給予你所缺乏的價值觀,最終是由你自己去建立起你對於你自己和你的人生的概念,你要對你自己去負責。
或許台灣不像歐美等進步國家有那麼好的配套措施跟社福資源,但至少是有在進步的,還是有資源可以去利用的。

最後,談到的是權利,以『天賦人權』大層面來看,每個人在國家社會裡都有所謂的權利和義務。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公布之『中華民國憲法』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意思就是被害者和加害者有一樣的權利,沒有孰強孰弱
(略)
第 10 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受到迫害,就快離開,沒人規定你不能跑
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你有權講出你的意見和想法
第 12 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加害者是沒有權利剝奪你的隱私權
第 13 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 14 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你愛參加那個團體去獲得你所需要的資源就快去吧!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暴力影響你的生存本就不容許的
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去告,讓他賠錢好讓自己生活好過點。
(略)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後的,是我講的,不是法律。
說真的,法律是看人怎麼去用,不會用的話,也只是一堆躺在那裡無用的白紙黑字。
其實在各縣市法院、檢查署、政府裡,甚至是地方公所都有免費的法律諮詢,只是各縣市配置不太一樣,請自行進一步查詢,也有法律扶助基金會可諮詢。
不過建議最好是先自行上『全國法規資料庫』去查,現在功能非常的好,連地方行政命令都查得到。

不要害怕對身邊的人提起訴訟,相對的,我們是要透過法律去教育他,暴力是不被允許的,施暴者需要付出代價的,讓他去承擔自然後果,完整的習得,用你的徹底離去去教訓他,再說你有權過你想要的人生。
一定要堅定自己的立場,也可以趁機看清這人到底有沒有得救,倘若他依舊騷擾、不改,就快跑吧!離得遠遠的,建立起安全網,不要相信保護令。

真理的反面還是真理。
沒有人有權利去傷害別人,尊嚴是基本的權利,相對的,尊嚴也不需經由貶抑他人來獲得。

你是為你自己而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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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1-06-11 00:43
他, 47歲,台南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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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6-10 12:52
他, 51歲,澎湖縣,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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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6-09 17:47
她, 42歲,高雄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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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6-09 08:35
他, 55歲,桃園市,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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