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1151534
 天ㄚ天使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好多事情終於告一段落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秘密基地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白玫瑰+媒體v司法恐龍??
作者: 天ㄚ天使 日期: 2010.09.29  天氣:  心情:
最近新聞鬧的沸沸揚揚,
從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吵到淘汰不適任法官,
這也許是讓司法體系動起來的契機。畢竟有些法官、檢察官真的埋首卷宗太久,已經和社會脫勾了。
這也是兩難,案件量太大,法官真的很難每個案件都仔仔細細去調查,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法官的內心世界真的不足以對外人道。
相關關於司法恐龍的報導已經夠多了,我覺得我來說明也不是很客觀,就留給社會公斷吧!

不過,我覺得事情發展到這個地步,媒體的渲染報導,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我不經想到「媒體」的影響力如此大,社會大眾畢竟不是每個行業都專精,被媒體這一番主觀報導,實在難免不受其影響。
今天看到yahoo一則新聞:

中國時報【洪榮志/台南報導】

女童性侵爭議判決又一椿!六歲女童指控鄰家叔叔以手指摸她下體,醫院檢查發現「外陰部微紅、處女膜完整」,精神鑑定也出現明顯壓力症候群。由於被告否認卻沒通過測謊,一審重判三年四個月,但二審卻無視測謊及精神鑑定,僅以女童多次證詞不一,改判被告無罪。

法界人士認為,此案被害女童的多次證詞,有可能因從案發到多次開庭,時間過久才出現若干細節處前後供述不一,這也是人之常情,何況被害人僅六歲而已。但法官無視較科學的測謊及精神鑑定結果,卻專挑供詞瑕疵處作為無罪判決根據,恐怕失之武斷。

被害女童與已成年的被告,兩家人是熟識許久的鄰居,女童經常在下課後跑到被告房間玩耍,還親暱地稱呼被告為「叔叔」。

沒想到,去年七月某天下午五點多,女童又前往叔叔家中玩電腦時,對方居然乘機以手指從女童內褲褲角伸入撫摸她的下體,還企圖插入女童的陰道內。

女童回家後,晚間媽媽幫她洗澡時,赫然發現女兒的下體紅腫疼痛。經詢問事情的來龍去脈,女童明確指出,「叔叔把我拖到客廳椅子上,掀起我的裙子,用食指旋轉方式又挖又插弄我尿尿的地方,後來插不進去他就停。」

女童母親於是帶她前往醫院驗傷,先發現有「外陰部微紅,處女膜完整」;事隔三個多月再前往醫院進行精神鑑定,又發現女兒有明顯焦慮害怕、夜眠差、注意力不集中等症狀,經診斷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事發後,女童母親控告對方性侵,由於當事人矢口否認犯行,嘉義地方法院一審時,徵得被告同意後,曾指示刑事警察局對他進行測謊。結果對方在「你有將手指插入她的陰道嗎?」、「你有在家中將手指插入她的陰道嗎?」及「你有摸她的陰道嗎?」等三個問題上,都呈現不實反應。

一審根據測謊、醫院驗傷及精神鑑定等諸多佐證的結果,綜合判斷認定被告有罪,並依刑法加重強制性交罪重判三年四個月。

但檢方、被告均不服上訴二審後,台南高分院從女童及其母親的多次證詞中,認定女童對被告有無以手指伸入她下體的證述並不明確,對方如何性侵她的情節反覆不一,對刑事局測謊結果及醫院精神鑑定也都不採信,最後更以沒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罪為由改判無罪,但此案仍可上訴。
....................................................................................................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看出來,記者在寫這篇文章時,其實內心已先有定論認為二審法院法官判被告無罪是有問題的。
怎麼會一審判有罪,二審卻以女童言詞反覆不一,改判被告無罪呢?
基本上,性侵害案件跟一般刑事案件最大的差別在於:
1.隱密性:通常除了被害人和被告外,通常沒有其他人可以親眼看到當時情形。多數都是「聽說」或「推測」而來。
2.主觀意思:兩個人發生性行為是兩情相悅還是違反當事人意願呢?不是當事人很難去瞭解。

大家都知道法律有一個原則叫做「無罪推定」,基本上在證明被告有罪之前,均應認為被告是清白的。
在法院實務上,基於不自證己罪的原則,測謊鑑定也不能當作唯一的證據來使用。
那上面這則新聞,如果以我的想法來看,
1.醫院檢查發現「外陰部微紅、處女膜完整」→假設排除女童體質異常情形,基本上女童應該沒有發生過性行為。那麼微紅原因是不是手指造成的呢,
女童媽媽發現的時間點距離事發當時多久了?是否還會有紅腫情形呢?
2.壓力症候群是不是因為此事造成?還是有其他事情導致女童有壓力症候群?這可能要醫學鑑定才能瞭解了。
3.測謊鑑定沒過:測謊準確度如何,沒人知道,如果測謊可以當有力證據,基本上也不用法官了,全部事情用測謊去做就好了。我個人是覺得測謊鑑定準確率蠻低的。
4.女童言詞反覆:確實有可能是時間經過而忘記,也有不能排除是因為是編造的,所以才每次都說不一樣的情形。那女童數次說法不一,應該要以哪一次為準呢?
我看完這篇新聞報導,心中就浮出好多個問號,那麼身為法官,在沒有其他證據底下,他可以閉著眼睛判被告有罪嗎?
我真的不知道實情如何,法官也不知道,知道的大概只有神和告訴人、被告本身了~
那麼記者是有親身經歷還是有內幕消息呢?他憑什麼覺得被告一定是有罪的,法官判決被告無罪又是一個「爭議」判決?

說到這邊,我就想起一件幾年前辦的一個案件。
是一個在某遊樂區的肯亞籍馬戲團團長來找我,他說他的團員(下面就稱他為被告吧~)被警察抓走了,目前被羈押在看守所內。
後來我帶著翻譯一起去探望這位團員,他跟我說他因為跟一個遊樂園區的工讀生放假一起出去玩,然後就兩情相悅在草叢發生性行為,後來工讀生的父母覺得他們女兒怪怪的,
一問之下才知道這件事,就堅持要告這名團員性侵害。
我也不知道這是不是被告要脫罪的藉口還是真實的事情?
我先去他所稱的草叢地點看一下,發現地上還隱約留有一些血跡,這可以證明當時雙方確實有在這個地點發生性行為。
而且那個地點還蠻偏僻的,我想晚上應該鮮少會有人經過,基本上喊叫,也大概也沒有人會聽見。
隨後,我又去找了被告的室友,以及其他團員,瞭解他的生活作息。
聊天中我發現這個被告有聊msn的習慣,我就再回去詢問被告的msn密碼,然後叫被告的室友有意無意用這個帳號上線看看,看這位女孩會不會丟個訊息過來。
過幾天,就接到團長的消息,說要來找我。他接著把msn的對話紀錄給我看,內容大概就是因為是父母逼她一定要說是「非自願的」,她才會對警察說謊。她覺得很抱歉之類的話。
我看到這個訊息後,覺得這應該是個很重要的證據,所以在下次開庭時就馬上拿給檢察官看,過不久,被告就先被保釋出來了。再過不久,檢察官就針對被告為不起訴了。

這件事其實還發生很多插曲,像是因為他是黑人,又是因為性侵案件被羈押,所以他在警察局有被警察刑求、在看守所也有被欺負,這些事情我都覺得不應該發生在台灣不是嗎?
說真的,內心對他很抱歉。
然後,他的交保費用因為籌不出來,所以是我老闆先借給他,再由他出來後,分期還給我老闆。
然後,大概過幾個月,有一次隨手轉著電視節目,在利菁的一個節目(就是有人表演才藝,由藝人按燈決定要給多少獎金)的那個節目,名稱我忘記了,看到他和他的團員
表演著超高難度的特技,希望他在台灣生活愉快,忘記過去的不愉快。
我不知道這件事情如果發生在這個時間點,他會不會安然度過這個難關~
標籤:
瀏覽次數:79    人氣指數:2099    累積鼓勵:101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好多事情終於告一段落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秘密基地
 
住戶回應
 
時間:2010-11-17 02:13
她, 45歲,高雄市,法律相關行業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