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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不歡迎以下人士
作者:
LuLu~♥ n_<
日期: 2010.10.05 天氣:
心情:
不歡迎以下人士:
1.跑到別人的版留了一些三字經與髒話!
請問我那得罪你!
我跟你熟嘛?
認識嘛?莫名其妙!
你不喜歡我的文章!不喜歡我的人!請你跳下一頁!
請不要打擾別人!
也別防礙到別人!
這是最基本的尊重與禮貌
在這我只是單純寫文章!
你來這兒我很歡迎你但請別莫名其妙!留一些莫名其妙的話!
我又不認識你!
你看人不順眼~請把眼睛轉到別的地方或請按下一頁
每個人都有選擇權!你想發洩情緒~請找你現實中的朋友!
但別把情緒發洩在一個不認識的人身上!
我沒有義務去承受你的情緒!
因為我不是心理醫師也不是精神科醫師!
請去找合法的醫師!ok.
2.請別丟色情的網址或連結給我
你的屌多大關我甚事!你應該把它保留給你的另一半看
而不是叫我去看你的照片!
不覺得很沒意義嘛?
3.請別說些令人不舒服的色情話語
這些話請保留跟你的另一半說吧!
我不是網路情人
在這兒只是單純交友!認識一些有才氣的朋友
還是那句話:請自重!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致生危害於安全者,係指受惡之通知者,因受恐嚇,產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
(一)性騷擾防治法中所謂的「性騷擾」,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例如:
(1)口頭或肢體上的侮辱、藐視,或與性和性別有關的不當騷擾行為,例如盯著別人身體看;言語中帶有性別或性的歧視與侮辱;碰觸別人的身體等。
(2)不是你情我願的情況下,以交換利益為主的性活動,例如:長官、上司利用權勢、升遷、考績為理由要求私密的性服務。
(3)公開展示宣傳品造成他人遭受冒犯,以致影響正常生活的行為,例如強迫別人看色情影片、圖片、文章等;強制要求異性同事陪同應酬。
(二)需要注意的是,性騷擾雖與性或性別相關,惟此類行為與刑法上所規範的性侵害犯罪相異,意即性騷擾行為係刑法上的「性交」及「猥褻」以外,而違反他人意願,從事與性別相關之違法行為。
(三)上述性騷擾之行為倘以「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而為侵犯者,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設有刑責,依法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因此,對於性騷擾之處罰,除行政懲罰之外,符合上開要件之違法行為,尚負有刑責,敬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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