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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銘傳巡撫奏摺 完整重現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火車載阮向前行 百年文物特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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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劉銘傳巡撫奏摺全文
作者: 別逼我出草 日期: 2011.10.29  天氣:  心情:
劉銘傳巡撫奏摺全文2011-10-14 09:38:00

劉壯肅公奏議(清)劉銘傳撰
卷五 設防略
 擬修鐵路創辦商務折(十三年三月二十日)
 臺路改歸官辦折(十四年十月十六日)
擬修鐵路創辦商務折(十三年三月二十日)

 竊據商務委員已革道員張鴻祿、候補知府李彤恩等稟稱:『
奉委招致南洋各島貿易閩人來臺合辦商務,以興地方,當即專
函往招。現有南洋新嘉坡、西貢等島閩商陳新泰、王廣餘等復
信,僉稱俱願回籍合辦臺灣商務。革道等現已集股,訂購輪船
二衹,先行開辦。惟臺灣一島,孤懸海外,當此分省伊始,極
宜講求生聚,以廣招徠。現在貿易未開,內山貨物難以出運,
非造鐵路不足以繁興商務,鼓舞新機。查安平、旗後兩口,海
涌沙飛,自春徂秋,船難近泊;滬尾一口,日形淤淺,輪船候
潮出入,耽誤時機;衹基隆一口,無須候潮,泊船較便,因距
淡水旱道六十裏,運貨殊難,中外各商不得已往來滬尾,若能
就基隆開修車路,以達臺南,不獨全臺商務興,且於海防所裨
甚大。現在公款支絀,革道等議集商股承修,約需工銀百萬兩
;將來即於鐵路取償,不動公款。擬具章程數條,陳請核辦』
等因。臣查臺灣一島,孤立海中,現在建省設防,截然為南洋
屏蔽,必須開瀎利源,使經費不難自給,南北防勇,徵調可以
靈通,方能永保岩疆,自成一省。現在清賦、造臺、安置水陸
電報,本年內外均可次第告竣,惟鐵路一事,臣深知其利賴無
疆,徒以經費躊躇,未敢猝圖舉辦。現據委員等稟請由商人承
修,於公款無關出入,將來坐收厚利,實於臺灣大局裨助匪淺
。考鐵路之利,便於驛遞墾商不計外,目前大利有三,請為我
皇太後、皇上陳之。

 臺灣四面皆海,除後山無須辦防外,其餘防不勝防。基、滬
、安、旗四口,現已購炮築臺,可資守禦,其餘新竹、彰化一
帶,海口分歧,萬難遍布軍隊,概行設守,臣已於奏辦臺灣善
後折內陳明。如遇海疆有事,敵船以旱隊猝登,隔絶南北聲氣
,內外夾擊,危迫將不忍言。若修鐵路既成,調兵極便,何處
有警,瞬息長驅,不慮敵兵斷我中路。此有裨於海防者一。

臺灣既經分省,須由中路建設省城,方可控製南北。查彰化
橋孜圖地方,曾經前撫臣嶺毓英察看地形,議籌建省,臣上年
秋,復親察勘,地勢寬平,氣局開展,襟山帶海,控製全臺,
實堪建立省會。惟地近內山,不通水道,不獨建築衙署、廟宇
,運料艱難,且恐建城之後,商賈寂寥,雖有省垣,民居稀落
。若修車路,貨物立見殷繁,建造各工,更多節省。此有裨於
建立省城者二。

 臺北至臺南六百裏,中隔大溪三道,春夏之交,山水漲漫,
行人斷絶,無能往來。大甲、房裏兩溪,歲必淹斃數十人,急
須造橋,以便行旅。查大甲、房裏、曾文三溪,大者寬至十裏
,其次小溪二十余道,或寬百餘丈。大甲溪經前任撫臣嶺毓英
督修石壩,以阻漫流,並未修僑,已費洋元三十餘萬,數月溪
流衝刷,今已無存。臣現由上遊窄處議修,統計大小溪橋工必
需銀三十餘萬兩。今該商等承辦車路,此項橋工二十餘處,一
律興修。火車巨利,暫不必言,公傢先省橋工銀數十萬兩。此
有裨於臺灣工程者三。

 伏念鐵路為國傢血脈,富強至計,捨此莫由。臣於光緒六年
曾經條陳具奏。其時風氣未開,舉朝疑議。書生謀國,從古類
然,可勝太息。現在開平,成效聿彰,舉國群疑,觀此無難盡
釋。且臺灣與內地情形迥殊,紳商多涉外洋,深明鐵路大利。
商民既多樂赴,紳士决無異辭。如蒙俯準開辦,所裨於臺灣大
局,實非淺鮮。臣無任惶悚待命之至。謹將商立章程,恭呈御
覽,伏乞聖鑒施行。

清單
 一、基隆至臺灣府城擬修車路六百餘裏,所有鋼質鐵路並火
車、客車、貨車以及一路橋梁,統歸商人承辦。議定工本價銀
一百萬兩,分七年歸還,利息按照周年六釐。每年歸還數目,
俟辦成後核量鐵路腳價進款數目,再行定議。

 一、臺北至臺南,沿途所過地方,土沃民富,應用鐵路地基
,若由商買,民間勢必居奇。所有地價,請由官發,其修築工
價,由商自給。

 一、基隆至淡水,貓裏街至大甲,中隔山嶺數重,臺灣人工
過貴,必須由官派勇幫同工作,以期迅速。

一、車路所用枕木,為數過多,現在商船訂購未到,須請先
派官輪代運,免算水腳。

 一、車路造成之後,由官督辦,由商經理。鐵路火車一切用
度,皆歸商人自行開支。所收腳價,官收九成,償還鐵路本利
,商得一成,並於搭客另收票費一成,以作鐵路用度。除火車
應用收票司事人等由官發給薪水外,其餘不能支銷公費。

 一、鐵路經過城池街鎮,如須停車之處,由官修造車房。所
有站房碼頭,均由商自行修造。

 一、此項鐵路現雖商人承辦,將來即作官物。所用鋼鐵條每
碼須三十六磅,沿途橋梁必須工堅料實,由官派員督同修造。

一、此項鐵路計需工本銀一百萬兩,內有鋼條、火車、鐵橋
等項約需銀六十餘萬兩,商人或在德廠、或在英廠訂購,其價
亦須分年歸還,如奉旨準辦,再與該廠議立合同,由官驗明蓋
印以後,由商自行歸還,官不過問。如商人另做別項生意,另
藉洋款不能以鐵路作抵。

 再臣查鐵路之利,不獨目前有裨於海防、建省、橋工三事,
將來更可添大宗入款,充海防經費要需。臺灣地狹,內山未開
,萬不能如內地高利之厚,商等所籌本利,請以七年歸還,似
可有盈無絀。惟經理必須得人,若無廉實大員查察會計,將來
商人以多報少。任意侵牟,不獨無利可餘,且恐七年難清路本
。查臺北府城市面日盛,內山番地土曠人稀,閩廣窮民爭願遠
來開墾,徒以輪船過貴,無力渡臺。若商務辦理日增,即就商
局輪船往來香港、廈門之便,運載墾民渡臺,由官薄給船費,
十數年後,全臺均成沃壤,社番土匪,永無內變之憂。

 近年內地招商集股,騙折過多,商股不無疑慮。查內閣學士
臣林維源端謹忠誠,久為商人欽信。自奉旨回籍幫辦臺北撫墾
以來,不獨撫墾一力辦成,即清賦、抽釐,均資臂助。其於理
財一道,心計尤精。如蒙朝廷主持,俯準臺灣造路,可否仰懇
天恩,飭令學士臣林維源督辦臺灣鐵路商務,仍兼辦臺北撫墾
事宜,凡遇鐵路商務,準由該學士專折奏陳,以收實濟,出自
逾格鴻慈。

 再臺灣擬修鐵路創辦商務,曾經臣附片奏請內閣侍讀學士臣
林維源督辦,因該學士取與不苟,將來車路腳價,期於涓滴歸
公,不虞中飽。連日據林維源面稱,所辦臺北沿山墾務,新開
田園,俱定於本年秋鼕清丈,逐段分界,以便將來陸續升科。
宜蘭現有新墾舊墾爭産械鬥,即宜前往督同官紳清丈地方寬闊
,一時不能告竣,商務、墾務彼此不能兼顧,商請奏銷鐵路商
務差使,以免遺誤等情。臣查林維源所辦臺北墾務,亟須清丈
。宜蘭八裏沙地方,本年三月經林維源督同官紳議開河道,該
處可墾田園數萬畝,全係平陽膏腴之地,新墾舊墾爭占地界,
不時械鬥,亟須林維源前往督同官紳清丈分界,免滋事端。所
稱兩處不能兼顧,亦係實情。鐵路商務,現經海軍衙門議準,
奉懿旨:『依議,欽此』咨行欽遵前來。據商務委員稟稱:現
由英、德兩廠先行訂購鐵路鋼條三百三十裏、鐵橋二道、火車
客車七十具,定於年內辦齊,股分銀兩,陸續招集,所欠無多
。先由基隆造至彰化,再行接續前進。工程浩大,必須二、三
年後方能完工。並請派選用道員楊宗瀚總辦鐵路商務,以順商
情等因。臣查楊宗瀚以知縣於同治元年投效大學士李鴻章軍營
,歷保河南補用道報捐海防,盡先選用,其辦事精實,器局宏
深,每以中國之大,不能富強為恨。經臣函招來臺,總辦商務
,實稱其選。惟稟稱輪選到班,理應赴部投供,合無仰懇天恩
,俯念臺灣分省伊始,事事興創,佐理需纔,飭部註册,准將
鹽運使銜新班先選用楊宗瀚留於臺灣差次,遇缺即選,俟選缺
後再行送部引見。至鐵路抽收腳價,為期尚早,現由外洋開來
鐵路腳價章程,簡當詳明,絲毫不能舞弊,屆時再由臣妥籌辦
理。
 光緒十三年五月二十日奉朱批:着照所請,該衙門知道。欽
此。

 臺路改歸官辦折(十四年十月十六日)

 竊照臺灣興造鐵路,前經海軍衙門議準奏奉懿旨:『依議,
欽此』,遵經飭據商務委員訂由英、德兩廠購辦鐵路鋼條三百
三十裏、大小鐵橋十一道、火車客車七十具,先自基隆造至淡
水,再行接續前進。由臣改派道員楊宗瀚總辦,議定地價、車
房、碼頭歸官承辦,並撥兵勇代工,奏明在案。當時勘定臺南
北六百餘裏,除地價、車房、碼頭土工外,估價銀一百萬兩。
惟淡水至基隆,山河夾雜,須挖山洞九十餘丈,大小橋梁百二
十餘座,穿山渡水,挖高填低,工程浩大,各軍修築炮臺、剿
番、剿匪,無暇代修,均由商局雇夫興辦。現將基隆六十裏修
造平坦,鋪成鐵條三十裏,年外可以完工,共計夫價橋梁已費
銀十九萬兩。查李彤恩等招集商股一百萬,其時創議,皆以鐵
路利厚,兩月間招股七十萬金、現銀三十餘萬。復經各商議購
快船兩衹,價銀三十六萬兩,以輔鐵路之不足。自工師到後,
細勘工程,統計土工需銀三十餘萬兩,營兵無暇代修,各商觀
望。經李彤恩稟請,由臣挪用陸續藉支銀二十萬兩,所有鐵條
火車鐵橋,均經臣議立合同,由外洋購辦,分年歸還。本年頭
批已給銀十萬兩。李彤恩勇於任事,商民信服。擬俟基隆六十
裏最大工程告竣後,再行招集股分,不料李彤恩於九月病故,
楊宗瀚因病假歸。經臣委員督修。據各商稟請歸官自辦,已繳
現金三十餘萬願留快船兩衹作抵等情。

 臣查臺灣鐵路辦成,不獨利商便民,且關海防大局,故臣費
盡經營,創議興辦。今商股既觀望不前,承辦委員或死或病,
若聽其中止,不獨已費公款,無可歸還,且購到鐵條、鐵橋、
木料、火車,棄置尤為可惜。臣飭工師詳細勘估,究需若幹。
據稱通盤核算,基隆至彰化,每裏核銀三千兩,彰化至臺南,
每裏核銀二千五百兩。計地價、土工、車房、碼頭四項需銀六
十餘萬兩,核之原估百萬,數目相符,較之開平鐵路,工倍價
廉。現在基隆至淡水山路六十裏,不日完工。其餘除大甲溪之
外,別無大工耗費。臣擬盡購到鐵條,辦至彰化,再行量力以
籌。惟經費難支,臣同藩司邵友濂籌商至再,惟有自本年秋季
以後,閩省每年協濟銀四十四萬兩,至十七年春季止,尚存未
解銀一百零四萬兩。此項本擬節存備充建造省城經費,現省工
尚堪稍緩,路工在急,非一時所可驟成,擬請暫挪先修鐵路,
俟竣工後,即將所收腳價,歸還成本,再籌建城分治。官項既
有着落,商股有快船取利,亦不受虧。將來不獨有裨海防,即
建省工程有鐵路運料,竣工既速,省費亦多。伏求聖鑒。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初六日奉朱批:着照所請。該衙門知道。
欽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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