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吃太陽餅是小事?
「只不過吃幾個太陽餅就這樣大驚小怪,還你一千個可以吧?來人啊,餵蕭公子吃餅。」
這就是台灣學生的法治觀念,學校完全沒在教育,難怪孩子不念書去當小偷。
小學老師應該告訴孩子:「偷東西的人叫作小偷、竊賊、三隻手,當小偷是可恥的,相當丟臉的,父母會抬不起頭做人的。尤其連幾個太陽餅都要偷,簡直是最沒出息的臭賊。」
中學老師應該告訴孩子:「只要你偷東西,你就是賊,就算加倍奉還你依然是個賊,不是還錢了就沒事,不是還了錢,賊就變得不是賊,或者賊就變得不可恥。」
大學老師應該告訴孩子:「一個連他人私有財產或公家財產都不懂得尊重,連幾個餅幾塊錢都要順手牽羊的臭賊,沒資格侈談甚麼國計民生,談甚麼民主甚麼服貿。」
大賊都是從小賊做起的,因為教育失敗。小時候偷吃太陽餅,大家都說沒關係,長大就闖空門偷保險箱,就搶劫殺人綁票勒贖!
順便幫法盲們介紹一下台灣法律,其他朋友請忍耐:
刑法第320條 (竊盜罪):
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Ⅲ.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Ⅰ.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Ⅱ.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兩個條文,仔細看,並沒有說偷幾個太陽餅或者偷多少錢以下的無罪。只要偷的是他人的動產或不動產,只要是偷東西,就是作奸犯科,就是賊!
如果覺得法律條文實在太過晦澀難懂,覺得法條太冷冰冰硬梆梆,沒有人情溫暖,覺得法律是用來保護有錢人欺壓小老百姓的,請忽略法條,欣賞以下小故事:
他念小學的時候,曾經在文具店裡偷一枝鉛筆,老闆算了,當作送給他。他覺得老闆人真好。
念中學時,他曾在超市偷一罐飲料。店長沒報警,只打電話請他家長來。他的外婆老淚縱橫,忙不迭向店長鞠躬道歉求原諒;他在旁邊橫眉豎眼,心想只不過偷罐飲料有必要這樣嗎?
大學四年級時,他與同學們結夥破壞門窗,闖進行政院辦公室,偷吃他人的太陽餅數盒、蛋糕數枚,還偷竊一千元現金。他一點也不覺得羞恥,因為他看見好多人聲援他───有人花錢替他買餅奉還,還有大作家撰文表示偷東西是小事,說譴責竊賊的官員是吹毛求疵,是心胸狹窄,說偷東西並沒有甚麼不道德不值得譴責。
他看見社會上一片叫好聲,所有人都在談包容談溝通談誠意,都在調侃那個東西被偷的官員,都在體貼小偷。但沒有人願意談「是非」。
他回想起中學時偷飲料的事,愈想愈不明白,實在想不透,外婆當時為甚麼要哭得那麼傷心,為甚麼說:「你怎麼對得起你過世的爸媽?這麼小就作賊你將來怎麼辦噢?!」
這不是小事而已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