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客運擅自以每月工時219個小時為基準,超過的部分才給予加班費,明顯低於《勞基法》單週40工時的規定,此外加班費是以21,000底薪計算,平均時薪僅88元,低於基本工資。
根據《勞基法》規定的加班費給付,每日工作超過八小時部分,屬於延長工作時間,前兩小時薪資 x 1.33,後兩小時 x 1.66,這個延長工作時間,是以「天」為單位,由於勞工每天都需要休息儲備體力,因此對於每日延長工時有所限制。然而,桃園客運卻擅自以「月」為單位計算加班費,每個月結算總工時的計算方式就變成,219到271小時(視為加班前兩小時) x 1.33;271小時以後(視為加班後兩小時) x 1.66,導致許多單日延長工時都被整個月中被平均攤提掉,沒能反映在加班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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