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暴民攻佔立法院,政府不但不加取締,反而變相地讓犯罪行為「就地合法」,因此我在心情貼寫下:「假設有一天,你找兩萬人一起搶銀行,不知道搶銀行會不會也就地合法呢?」沒想到引來一法盲冒充大師訓斥我,表示我的比喻不洽當。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於「比喻」一條謂:「將兩種相似的事物相比,使得所說的話或所寫的文章具體生動,容易了解,富有形象化。例如吝嗇的人,可用鐵公雞來比喻其一毛不拔。」
為甚麼可以用鐵公雞比喻吝嗇的人呢?這兩種物體相似嗎?一個是鐵製品,一個是靈長類動物;一個不會說話,一個成天到人家版上講廢話,二者差這麼多,算得上「相似的事物」嗎?這比喻在法盲大師的眼中豈不是極不恰當?
然而只有五歲以下的娃娃跟法盲大師自己,不懂比喻的重點在「相似性」,不在「相異性」。任何兩件不同的事物都找得到相異性,否則就不是「不同」了。而比喻一定得拿不同的事物來用,否則你會經常聽到「老王真他媽的吝嗇!吝嗇得就像.....就像老王一樣!」這種白癡比喻法。
既然要拿不同的事物來比喻才是比喻,當然必須把重點放在不同事物之間的「相似性」上,才會懂一個比喻要表達的意思。當我說你白癡得像豬,你卻尋找人豬的「相異性」,反駁我豬是偶蹄目豬科豬屬,而你是靈長目人科人屬,進而主張我的比喻不恰當,那麼你真該懷疑自己究竟算不算人科人屬了。
搶銀行是違法行為,我比喻的重點顯然是「違法行為不該就個案加以合法化」,人科人屬應該都看得懂。那麼,攻佔立法院是不是違法行為呢?不清楚的話,你可以試著隨便找個公家機關,例如某區的戶政事務所,趁清晨大家還沒上班的時候先闖進去,然後把大門堵死不讓人進來,那麼假以時日你就能在判決書的理由欄,清楚地讀到有關違法行為的說明,如果你沒有閱讀障礙的話。
如果你有閱讀障礙,可以商請我將判決書貼在心情貼上,這樣看會不會比較好懂些?
要理解任何事都需要付出成本的,身為一個法盲,知法的代價就是以身試法,等你關進牢房成天無所事事的時候,漸漸就能知法了。如果覺得這成本太高,試試閱讀以下法條;只要你不是法盲,大約花一分鐘成本就夠了:
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36條
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138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如果覺得以上幾條妨害公務罪不給力,請觀賞以下兩條內亂罪:
刑法第100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01條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幾個條文,諸君有沒有發現,它們哪一條都沒有「太陽花或三八阿花或其他花卉犯本條之罪者,不罰」這樣的阻卻條款。那麼,甚麼甚麼花攻佔立法院行政院的行為,該當這些條文的構成要件嗎?
首先有「公然聚眾」,有「首謀」、「下手實施者」及「在場助勢之人」,攻佔就是「施強暴脅迫」的行為,而對象是立法院,時間是會期,導致全體立法委員無法開會,當然是「意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而且是第136條的加重罪,首謀的林飛帆最重可處七年徒刑。
此外,打砸立法院行政院,是138條的毀損公務罪;怒罵鎮暴警察是140條的侮辱公務員罪。這兩條與聚眾妨害公務罪以不同行為犯之,不成立想像競合,應當論以數罪併罰。
頂多是這樣吧?要扣內亂罪的帽子是不是有點言重了?
你眼鏡戴上,仔細看法條的構成要件,100條的「意圖顛覆政府」是啥意思?顛覆了一家戶政事務所算不算顛覆政府?戶政事務所也是政府的一部分阿!還是要顛覆全部的政府機關才算?比方推翻滿清,宣統皇帝下詔退位就算成功了,沒道理要等到全國的清軍都向革命黨投降才算成功吧?
關鍵是顛覆到甚麼程度才導致政府運作的重大妨害?推翻了一家戶政事務所影響不大,要是推翻了新竹縣政府呢?推翻高雄市政府呢?甚至是五院中的立法院和行政院?如果意圖攻佔立法院行政院都不算顛覆政府,難道要攻佔三個院(過半數)才算嗎?
單以構成要件來看,以上所列條文全都成立了!那麼違法和有責性呢?有沒有阻卻違法或阻卻責任的事由?正當防衛?緊急避難?因為服貿協議是「現在不法之侵害」還是「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攻占兩院是「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或「避免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暴民們雖然有學生證,不過絕大多數都是18歲以上80歲以下,有沒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其能力顯著減低」的情形呢?或因欠缺期待可能性而阻卻責任能力?
也許有,也許沒有,也許未來顧立雄大律師會以神經病發作替林飛帆開脫,這也難說。不過只要構成要件具備,執法機關就應該逮捕所有的犯罪嫌疑人,無論最後是否成立犯罪,檢警都應該將犯人移送法辦,依刑事訴訟程序加以審判。台北市警察局不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台北地檢署不依職權發動偵查,都有違法不追訴或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的嫌疑。
好了,回到我的「比喻」。太陽花與「兩萬人一起搶銀行」的「相似點」在於,都是「犯罪構成要件」具備的行為,無論有無阻卻違法或有責性的事由,都應該逮捕究辦,而不是讓他們就地合法。如果覺得兩萬人搶銀行可以就地合法很荒謬,那麼太陽花就地合法也該認為荒謬才對。
這是比喻的相似點,五歲以上就能明白,只有五歲以下和某些貌似大師的智能障礙者,會抓住相異點─── 一個是為了貪圖錢財,一個是為國為民熱情洋溢有理想有抱負的學生,豈能相提並論───來主張比喻不恰當。
不懂法律是法盲,看不懂這樣粗淺的比喻就不是法盲的問題了,而是智能障礙,或者小學的國語課全部翹課,以至於這樣簡單的中文表達都無法掌握。一個智能障礙或欠缺基本中文能力的人士,應該去特教班或應徵喜憨兒烘焙坊,或者向印傭泰勞請教如何學好中文,而不是跑來本人的版子出乖露醜自曝其短自取其辱。